珠海出台18条措施,围绕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土地供应、审批简化、场景应用、数据支撑等方面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6-04-12来源:低空经济观察

■ 4月9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十八条,涵盖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土地供应、审批简化、场景应用、数据支撑等自然资源领域多方面支持措施。其中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低空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推进珠海市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确定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规划建设指引。探索在国土测绘、自然资源执法、地质灾害监测、林草湿资源调查监测、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防火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场景。「低空经济观察」将《措施》主要内容及原文分享如下。

(一)加强规划统筹,引导空间合理布局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与协调作用,科学布局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用地,积极开展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和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通过编制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分级分类明确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要求,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清晰的规划建设指引;通过开展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为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设计运营航线提供有力支撑,并持续动态优化航路布局,助力低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主要为措施第一、二条)
(二)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
优先安排保障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规模,全力支撑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低空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模式,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多元化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同时支持利用国有空闲地,通过土地过渡性开发模式建设低空经济相关配套设施;对低空经济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的,给予不增收土地价款的政策扶持,切实降低企业增资扩产的建设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要为措施第三至五条)
(三)优化规划建设管理,支撑低空基础设施快速落地
一是明确用地分类,筑牢空间保障。在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中,专门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专属地类,为低空起降设施赋予独立“身份标识”,从源头上保障低空起降设施的空间落位。
二是简化规划调整,提速设施落地。对于符合低空起降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大、中型低空起降设施,可按照简化的控规调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新增用于停放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小型低空起降设施设备,无需调整控规,推动设施快速落地实施。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惠企效能。支持利用自有用地增设低空起降设施,其中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营利性设施用房,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且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即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及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降等低空基础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切实为企业完善设施配套提供便利。
四是鼓励复合建设,拓宽建设空间。积极推动低空基础设施复合化发展,鼓励通过用地混合与兼容方式增设低空起降设施,支持利用既有建筑改造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同时依托现有塔杆资源复合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多渠道拓宽设施建设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主要为措施第六至十一条)
(四)强化数据与场景赋能,支持具有珠海特色及示范效应的“低空+”创新应用
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作用,为低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等提供精准高效的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夯实“低空+”创新应用基础。深入探索自然资源领域低空场景,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样板,持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与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珠海城市特点与发展实际,推出特色支持举措:一是在特定新出让地块中,支持建设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探索低空便民服务新路径;二是针对无居民海岛低空场景应用需求,强化空间保障支撑,助力海岛资源开发与低空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珠海辨识度的“低空+”应用示范。(主要为措施第十二至十五条)
「低空经济观察」将《措施》内容分享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低空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推进珠海市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确定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规划建设指引。
二、积极开展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加强与省低空航路航线划设方案衔接,开展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支持企业结合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成果设计运营航线,并持续动态优化。
三、加强低空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于符合省计划指标保障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积极申请省级指标保障。市计划指标对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倾斜,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项目落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保障。
四、优先安排低空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鼓励在城市更新、交通场站用地建设中预留低空基础设施发展空间,将低空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的用地、用电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
五、优化低空经济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国有空闲地通过土地过渡性开发方式,建设飞行起降、研发试验等低空经济产业配套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增加建筑面积的,超出容积率1.0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完善城市用地分类范围和适建用途,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地类;鼓励低空起降设施与其他用地混合兼容设置,将低空起降设施纳入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与兼容正面清单。
七、简化低空起降设施规划调整程序。新建大、中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低空起降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技术修正程序办理;新增小型低空起降设施根据有关程序动态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一张图”,其中新增用于停放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小型低空起降设施设备,无需调整控规。
八、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符合规划、飞行安全、环境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自有用地上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营利性低空起降设施用房,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九、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且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支持利用既有建筑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
十、支持低空基础设施设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事项。支持在住宅、商业、工业、物流用地的附属绿地、开敞空间、建筑屋顶,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退让绿地等区域,建设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及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降等低空基础设施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十一、鼓励利用现有塔杆资源复合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整合各类塔杆资源,统筹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求,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在符合安全、电磁环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共享通信基站的杆塔、机房及场地用于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打造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在符合飞行安全、环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在特定新出让地块上建设高品质智慧住宅试点项目的,可结合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合理设置用于无人机投递的外挑式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十三、加强无居民海岛设施建设空间保障。支持符合规划前提下在无居民海岛上布设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点)、测试场、智能基站等公共设施,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依法探索通过“点状供岛”模式精准供给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以实景三维赋能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场景,推进北斗连续运行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配合建立试点数据共享机制,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等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十五、探索自然资源低空场景应用。探索在国土测绘、自然资源执法、地质灾害监测、林草湿资源调查监测、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防火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场景。
十六、本措施中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致。
十七、本措施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京:“十五五”末,低空经济(航空航天)产业规模超1000亿元,拓展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探索打造长江低空智联网等示范场景
第二批国家标准化试点(智慧交通专项)名单公布,低空+农村物流、长江水上低空配送、高速公路无人机巡检巡查等项目入选
深圳前海金融赋能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鼓励低空场景创新和保险产品创新,探索与港交所建立上市快速通道
甘肃省部署实施重点领域场景培育开放五大行动,大力发展无人机作业、低空货运、应急救援与特色旅游,拓展低空经济应用边界
湖州:“地信”为眼、“制造”为翼,实施亿元以上低空项目100个以上,打造50+应用场景;东莞:重点聚焦低空经济等方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
■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关注我们,每日为您及时提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政策形势、低空经济发展国内外最新动态信息。

转载说明:本文系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文章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与本平台立场无关。若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或相关权利人及时与本平台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移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