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方案,以场景为驱动加快“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融合应用;《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6-04-23来源:低空经济观察

■ 4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以场景为驱动,全面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打造全国人工智能融合应用高地。《方案》系统部署了“人工智能+”在七大方向的深度融合与高水平应用,包括科学研究、农业农村、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服务业、治理能力与民生福祉。
「低空经济观察」获悉,“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方面,《方案》明确,以人工智能赋能“广州、深圳、珠海创新引领,周边城市协同”的低空制造体系差异化发展。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构建“低空数字底座+低空智慧应用”体系,实现全省空域动态管理、航线智能划设,推行飞行活动“一站式”线上服务和全流程动态监管。加快人工智能与低空场景应用融合,推动低空交通出行、低空物流、低空巡检、城市治理等各类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方向,《方案》明确,通过人工智能持续优化研发设计流程、开展飞行器运动模拟与方案迭代优化、提升总装测试效率。此外,《方案》还提出,鼓励人工智能算法与无人机数据融合赋能路政巡查、养护检查、应急救援等场景,探索无人运输装备在货运领域规模化应用。打造气象赋能低空经济、交通、能源等行业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立体感知网络,实现自然资源全要素、全周期的动态监测与数据汇聚。推动建设“空天地”一体化数据采集体系,增强测土配方施肥等生产管理和农情预测预报能力。「低空经济观察」将《方案》有关内容分享如下。

“人工智能+”气象科学。建设气象大数据平台和气象卫星数据集,研发“数据+物理”双驱动专业模型。开展人工智能驱动预报业务,提升预报精准度、预警提前量。开展人工智能模型与传统数值预报模式的混合建模研究。推动广东气象数据要素联合运营中心提质升级。打造气象赋能低空经济、交通、能源等行业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
“人工智能+”种植。加快推动农田水网、撂荒耕地治理等“一张图”建设,开发利用融合智能研判、区块链存证溯源功能的高标准农田大模型与耕地质量大模型,实现全流程业务智能管控与全链数据可信追溯。合理布局田间四情(墒情、苗情、虫情、灾情)监测预警网络,推动建设“空天地”一体化数据采集体系,增强测土配方施肥等生产管理和农情预测预报能力。聚焦广东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加强采摘机器人研究,支持科学种植算法模型及智能决策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精准灌溉、变量施肥等智能化技术,因地制宜探索水稻、荔枝等作物的智慧农场建设。
“人工智能+”航空航天。通过人工智能赋能航天飞行器研发设计、运动模拟、性能优化、总装测试等关键环节提质增效,推动星箭产品规模化、低成本发展。支持行业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深度合作,聚焦星箭制造、地面设施建设核心环节,构建产学研用创新机制,加快先进卫星平台、载荷及太空算力相关技术研发,统筹地面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星箭产品低成本批量化生产。通过人工智能持续优化研发设计流程、开展飞行器运动模拟与方案迭代优化、提升总装测试效率,推动民商航天标准融合,拓展卫星应用场景,提升发展效能。
“人工智能+”低空经济。以人工智能赋能“广州、深圳、珠海创新引领,周边城市协同”的低空制造体系差异化发展。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构建“低空数字底座+低空智慧应用”体系,实现全省空域动态管理、航线智能划设,推行飞行活动“一站式”线上服务和全流程动态监管。加快人工智能与低空场景应用融合,推动低空交通出行、低空物流、低空巡检、城市治理等各类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人工智能+”交通运输。推进智慧公路勘测、设计、建造与养护的“数字孪生”闭环管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航道全要素监测“一张图”。探索应用基于人工智能视觉识别与运筹优化的泊位和堆场智能调度方法,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港口单证流程自动化和物流全程可视化的应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飞行流量管理、航迹预测、机场机位智能分配、机场运行保障节点全流程感知和预警等领域应用。鼓励人工智能算法与无人机数据融合赋能路政巡查、养护检查、应急救援等场景。以“黄金内湾”城市为试点扩大高级别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牌照互认,探索无人运输装备在货运领域规模化应用。
“人工智能+”应急管理。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稳妥有序发展,构建覆盖监测预警、研判决策、指挥救援的智能化能力体系。策划应急管理领域人工智能重点研发项目,加快大模型、智能体、多模态感知等新技术在灾害事故救援、安全生产监管一线的技术验证与实战转化。围绕危化品、工贸、矿山、森林防灭火、防汛防风等重点领域开展应用攻关,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人工智能+应急”典型场景。推动智能机器人和智能感知设备在巡堤查险、隐患排查、森林防灭火、水下救援等场景应用,实现从人防、技防向智防转变。
“人工智能+”自然资源。积极谋划自然资源时空智能治理能力提升工程,推动构建“立体感知、全局洞察、前瞻决策”的时空智能治理新范式,构建动态协同智能感知能力及智能中枢,深化人工智能在国土空间治理、自然资源要素监管、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立体感知网络,实现自然资源全要素、全周期的动态监测与数据汇聚。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部“后土”大模型试点建设,系统推进大模型技术与自然资源业务的深度融合,打造一批智能化场景。
“人工智能+”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向自动化、立体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探索以无人运维、智能采样、黑灯实验室、立体遥测为标志的新一代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升监测装备数智化能力。深化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的整合、治理与应用,建设统一人工智能综合管理平台,加快开发垂直领域生态环境大模型,重点打造智能督察、智能案卷评查、环评辅助审核、核与辐射智能监管、智能问答等应用场景。积极探索环境质量智能研判、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等场景建设。
4月22日,珠海市政数局印发《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低空数据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有序流通与合理利用,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支撑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防范潜在风险,确保低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管理办法》通过构建市级统筹管理机制、明晰各类主体权责、规范覆盖“采集—处理—应用”全链条的精细化管理,统筹处理低空数据“安全可控”与“价值释放”的关系,推动实现规范管理与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飞行活动数据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21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标、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细化了市数据主管部门、各类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低空飞行任务委托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网信、公安和国家安全等安全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职责,建立起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二)飞行活动数据管理。明确覆盖低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对飞行活动审批、数据采集范围与设备精度管控、数据传输、数据加工、数据存储、测绘成果汇交、数据销毁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等各环节作出系统规定。并在规范管理基础上,设专条鼓励在安全合规前提下开展低空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价值释放。
(三)安全保障。明确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需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审计、风险监测、应急演练与事件处置机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立体化安全防护体系。
(四)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处罚机制及依据。
(五)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主体,规定办法施行时间,为条款落地提供补充说明。「低空经济观察」将《管理办法》全文分享如下。

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数据的生产、汇集、管理、开发利用与流通,充分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空活动数据管理遵循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安全可控、合规使用的原则、保障数据安全,促进低空活动数据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空活动过程所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包括低空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加工、使用等。
本办法所称低空数据,是指低空活动中涉及的航空器数据、空域数据、环境数据和应用服务数据等,主要包括:
(一)低空飞行数据:飞行器注册与识别数据等;
(二)空域数据:空域划设信息、实时空域状态等空域信息和飞行审批流程、空域申请规定和飞行计划等空域管理信息;
(三)飞行动态数据:飞行计划关联信息、航空器与运营人标识、飞行轨迹数据和飞行状态数据;
(四)环境数据:途经飞行路径中采集到的各类地理空间、气象数据、电磁环境数据、感知和规避数据,以及各类活动视频图像等数据;
(五)应用和服务数据:任务信息、任务载荷数据和任务成果数据等。
第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低空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市低空数据管理机制。
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负责统一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申请和空域使用需求,建立全市空域数据和飞行动态数据标准和安全接入服务规范,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数据、空域数据和飞行动态数据接入、归集和管理工作。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依法完整、准确、安全地收集、处理、存储与报告低空飞行任务中的运行数据,包括航空器、人员资质、飞行计划、飞行实时动态、机载记录、维修及安全事件等信息。
低空飞行任务委托人应明确任务内容和作业要求,按委托协议接收、存储、保密和使用运营方交付的最终任务数据(如影像、报告),并明确其知识产权与使用权限。基础设施与技术服务商应依法依规处理其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飞行相关数据,履行保密义务,并作为受委托方,向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市级服务平台等输出标准化、可信的数据接口服务,为整个低空运行生态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数据基座”。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技术在本行业的应用,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规定,加强本行业低空活动相关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市委网信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和基础设施与技术服务商统称为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 本市低空数据相关建设工作应遵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章 飞行活动数据管理
第六条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在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时,应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依法依规向市级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登记信息及飞行任务信息。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低空飞行活动涉及数据采集的,在通过市级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时,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同时提交数据采集申请,明确数据采集区域、采集内容和采集用途等,经相关部门审核获批后方可开展采集活动。
数据采集活动涉及敏感领域、管制空域或特殊性质数据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行业数据采集管理要求。
数据采集活动涉及大规模、系统性采集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如清晰辨识人脸、车牌、居民生活的影像数据,需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备,网信和公安部门需对其合规性作出评估。
第八条 数据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遵循“最小必要”和“精准采集”原则。采集区域和内容须严格限定为实现特定飞行任务或服务功能所必需,应严格按照申报的数据采集区域、采集内容开展数据采集,禁止超区域采集或采集与任务无关的数据。
第九条 开展低空数据采集时,应根据任务实际要求,科学确定所使用的摄像头、雷达、传感器等采集设备的覆盖范围、分辨率等技术参数,且设备性能不得超出实际功能所需精度;存量设备的采集精度如超出实际服务需求,需采取技术措施调整或降低相关参数。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在向市级服务平台申报飞行活动时,应对采集设备精度等关键参数及技术管控措施予以明确说明。市级服务平台运营方应做好相关审核服务工作。
第十条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按照《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将包括飞行任务编号、无人航空器信息、飞行轨迹和飞行状态在内的飞行动态数据上传至市级服务平台。
市级服务平台应落实飞行动态数据上报传输和管理要求,做好飞行动态数据传输支撑服务工作,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上级平台。
低空活动数据传输过程应严格落实分类分级要求,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采用满足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的密码技术对传输通道进行加密,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应进行完整性校验,并记录传输日志,确保数据不丢失、可追溯。
第十一条 低空数据采集任务完成后,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任务需求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确保交付数据不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敏感领域和特殊性质的数据,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应履行相关行业数据发布审核流程,加工后的数据经审核后方可交付。
第十二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做好低空数据管理工作,根据数据分类分级要求,采取加密、访问控制、备份冗余等技术措施,保障低空数据存储安全。市级服务平台应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要求,飞行动态数据记录及飞行活动申请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低空数据原则上应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低空飞行运营单位的低空测绘项目,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向珠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第十三条 低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低空飞行运营单位在履行飞行动态数据报送义务后,应及时销毁与飞行任务成果无关数据。与飞行任务成果相关数据,在完成加工和交付后,应及时销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级服务平台归集及生成的低空数据,统一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应严格落实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保障数据安全和合规使用前提下,利用低空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分析模型和解决方案,促进低空数据场景应用,释放数据价值。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低空活动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数据安全审计和风险监测机制,记录平台数据操作日志,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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