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丨解读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
发布时间:2026-04-30来源:低空经济观察

■ 2026年5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将正式实施。无人机“谁能飞”“谁在飞”,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标准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民航局发布专题解读。「低空经济观察」将解读内容及图解分享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以下简称“规则”)正式生效,标志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规范化管理迈入新阶段。根据条例第八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以及规则第92.203条 其他要求(a)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实名登记激活的能力。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更是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合规运行的基础。为了实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面而准确的管理,数据采集工作必须覆盖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确保实名登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因此,亟需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制造人开发具备实名登记激活功能的信息系统的流程,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实名登记。
二、适用范围
《要求》确立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的总体流程,规定了实名登记和激活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要求》适用于对中国境内从事飞行或相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含以飞行玩具模型航空器的名义生产、销售和使用,实际功能、指标参数达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的产品)实施实名登记和激活的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和激活管理。
三、主要内容
《要求》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而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核心目标是建立统一、可追溯的实名制管理体系,确保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每一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都能责任到人。本标准适用于除符合特定技术指标的飞行玩具、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使用的航空器之外,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要求》确立了两种并行的实名登记与激活技术流程(方式1与方式2)。方式1通过“生产者信息系统”中转,适合需要集中管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厂商;方式2则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直接与实名登记系统交互,适用于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具备直控能力的系统。两种方式均要求所有者在飞行前完成实名登记,并通过系统交互验证后方可激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其获得飞行能力。与之对应,标准也规定了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转卖或报废时,必须发起取消激活与注销登记流程,以确保责任链的及时切换与闭环管理。


《要求》对涉及的三大系统提出了明确规范:“实名登记系统”需具备登记、查询、注销及数据接口管理能力;“生产者系统”需具备激活管理和日志审计功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则必须满足明确的告知义务,并在产品设计上确保激活/取消激活功能易于访问、操作闭环(未登记或已注销则无法飞行),并能通过固件更新使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合规能力。此外,还规定了系统间数据交互的协议、性能(如响应时间)和安全加密要求。
为验证符合性,本标准提供了测试方法,涵盖告知内容检查、登记激活功能、取消激活功能及信息交互性能的测试步骤与判定依据。最后,标准设置了分步实施的过渡期:对于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2026年5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必须满足要求;对于已售在用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则留有12个月的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最终实现对所有在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全面规范管理。
四、关键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要求》适用与否的核心判定依据是飞行活动发生的物理空域。凡在室外从事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论其用途(如测试、娱乐、作业)、来源(如自制、购买)或所有权状态,均必须遵循本标准关于实名登记与激活的全部要求;仅在完全物理隔离的纯室内环境中进行研发生产过程中的测试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则可豁免执行本标准相关要求。
《要求》平等适用于所有符合适用条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因其生产来源或获取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品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是个人自行组装、改装或制作的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只要其实际性能超过豁免门槛,即同等地负有履行实名登记与激活要求的义务,防止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来源不同而形成管理盲区或特权。
(二)生效实施
为落实“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低空经济发展要求,保障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本标准将在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本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必须满足全部要求;对于已销售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标准实施前已销售并正在使用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了自实施之日起12个月的过渡期。此安排给予生产者充足的时间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升级、系统改造。过渡期结束后,任何不满足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不允许继续运行。
(三)如何实现与UOM平台的交互
为实现生产者系统/民用无人机系统与实名登记系统的交互,生产者应通过生产者系统/民用无人机系统与UOM平台进行对接,对接结果应符合附录A的技术要求。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UOM平台
新生产者需先注册并登录UOM平台;已有账号的生产者直接登录。
2.创建或选择型号
登录后,生产者新建一个或选用已有型号,准备开展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对接工作。
3.开展接口对接
按照本标准6.4中附录A的要求,完成实名状态验证接口、激活状态上报接口、注销登记接口的对接工作。
五、实施意义
本标准的实施,是筑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底线的关键举措,具有深远意义。其核心在于通过强制性、标准化的技术手段,将“实名登记激活”要求落到实处,构建起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遏制“黑飞”现象,为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及个人权益提供了基础保障。
在操作层面,本标准首次统一了生产者系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实名登记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协议、性能指标与安全要求,彻底打通了系统间互联互通的“最后一公里”,确保了登记、激活、注销等流程能够自动、稳定、安全地完成,为规模化、高效率的监管提供了技术可行性。
同时,本标准通过清晰界定适用范围与豁免条件,并设置12个月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过渡期,展现了精准施策与包容审慎的监管智慧,既坚守了安全底线,又给予了市场充分的调整时间,有效平衡了安全管理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这一全国统一、权责清晰、技术闭环的监管框架,将显著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合规水平,引导资源向注重安全与质量的厂商集中,从而优化市场环境,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走向更加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六、重点问题解答
(一)应如何理解本标准的落地和执行?
本标准应被理解为一项具有明确法律强制力、以技术手段实现监管闭环的合规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登记—激活/取消激活—状态同步—注销”的数字化流程,建立覆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身份管理机制。
生产者作为生产主体(包含品牌和自制两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确保其产品完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本标准本质是通过强制性技术要求,规范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与使用全流程。唯有生产主体严格贯彻、所有者主动履行、监管有效监督,才能共同构筑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有序发展的治理基础。
(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分别是什么?
(1)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的核心判定依据是飞行活动发生的物理空域与产品的实际能力。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外非隔离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在完全物理隔离的纯室内环境中进行研发生产过程中的测试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豁免本标准的实名登记与激活要求。
同时,无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何处使用,只要其功能参数超过标准所定义的“飞行玩具”或“模型航空器”的限值,均须纳入监管。仅有完全合规的纯玩具、模型,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等特定部门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被完全排除在外。
(2)责任主体
本标准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核心义务:
a)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是履行合规义务的首要行为主体,须完成实名登记,并负责发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激活与取消激活操作;
b)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是保障技术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须通过其提供的生产者系统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现与实名登记系统的安全交互,并确保飞行能力的激活、锁闭、状态同步等核心功能符合标准要求。
(三)对各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在本标准的合规要求上,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品牌量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视同仁,均须同等履行实名登记、激活、取消激活及注销等全部义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满足要求所采取的技术实现路径不同:
品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采用方式1,即通过生产者的后台系统进行集中管控与数据交互。
自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适用方式2,即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身的控制系统直接与实名登记系统对接。
这两种路径在安全标准、监管目标和最终责任落实上完全一致,旨在保证管理要求的全面覆盖与公平适用。
(四)如果用户购买了一架二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但原所有者没有注销登记,该如何合法使用它?
本标准设计的“取消激活与注销登记流程”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转让等情况,作为获得二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新所有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合法使用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1)发起“取消激活”操作
可以在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直接发起“取消激活”操作。此操作将解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原所有者的绑定关系,使其在实名登记系统中的状态变为可被重新注册。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锁定与安全保证
一旦取消激活,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被锁定,不再具备飞行能力,这有效防止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脱离监管后继续使用。
(3)重新完成实名登记与激活
解除原有绑定后,即可作为新的责任主体,在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并重新激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其恢复飞行能力。整个流程确保了责任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清晰、安全地转移。
(五)本标准的生效日期以及对生效后已经购买并在使用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有什么要求?
(1)新生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所有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
(2)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售在用)
给予12个月过渡期,即从2027年5月1日起,所有已销售并在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必须完全满足本标准要求。在过渡期内,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通过实名登记校验和提醒、固件更新等方式完成技术改造。
(3)法律后果提示
过渡期结束后,任何不具备上述合规功能的存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将不允许飞行。若继续运行,则构成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条款的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以及生产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标准中要求开展的测试是否为强制性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相关要求的测试,是生产者可自愿开展的非强制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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