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超过6年保护期 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21来源:化工仪器网
为鼓励药品创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详见附表)获批上市时,国家药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给予最长不超过6年的数据保护期。数据保护期自该药品注册申请在境内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在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同意,依赖前款数据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或者补充申请的,国家药监局不予许可;其他申请人自行取得并未依赖他人受保护数据的除外。在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申报药品注册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但是不给予数据保护期。
自创新药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自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本条款中药品的数据保护范围包括药品上市许可申报资料中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先后获得批准多个适应症,但为同一个批准文号的创新药,每个适应症按照注册类别分别给予数据保护,新增适应症数据保护范围为支持其上市的临床试验数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7号)
为促进药品创新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审评时限不足20日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药审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经审核符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药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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