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基板337终裁:华星、彩虹守住了,康宁却埋了第二颗“雷”?

8 月 6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就康宁发起的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 337 调查作出终局裁决,认定彩虹股份、TCL 华星光电等中企违反《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款,签发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
消息传出,市场第一反应是 "国产玻璃基板被挡在美国门外",但仔细拆解裁决内容会发现,情况远比标题复杂。
01.
终裁结果:
排除令落地,但影响边界清晰
USITC 的终裁确认了今年 4 月行政法官初裁的核心结论。

彩虹股份现用的 616 料方玻璃基板不侵犯康宁专利,而已于 2024 年停产的 615 料方产品被认定侵犯康宁 '491 专利和 '498 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
基于彩虹股份 615 料方的侵权事实,ITC 进一步认定使用了该侵权基板的下游企业 ——TCL 华星光电和 TCL 北美 也构成违反 337 条款的行为。
救济措施分为两项。一是有限排除令,禁止未经康宁授权的侵权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覆盖范围从基板本身延伸到使用这些基板的电视、显示器等终端产品。
二是针对 TCL 北美发布停止令,禁止其在美国境内销售、宣传已进口的侵权产品。总统审查期保证金设定为 0%,即审查期间无需缴纳保证金。
需要厘清几个关键边界。首先,这是有限排除令,仅针对被列名的彩虹股份、咸阳彩虹光电、TCL 华星光电、TCL 北美四家企业及其关联方,并非针对所有中国玻璃基板企业的通用排除令,其他未列名厂商不受直接限制。
其次,排除令绑定的是 615 料方这条已停产的产品线,彩虹股份当前对美出口使用的 616 料方不在排除范围内,主力产品的出口通道并未被切断。
最后,两项核心专利 US 8,642,491 和 US 8,640,498 分别于2026年10月7日和11月13日到期,按照337调查惯例,专利失效后排除令也随之解除,实际执行期限非常有限。
对 TCL 体系而言,情况略有不同。

TCL 华星光电的面板产品因使用彩虹股份基板而被连带认定侵权,TCL 北美作为美国实体则直接受到停止令约束,其在美库存和销售活动面临合规压力。
但由于 615 料方已停产,TCL 当前出货的面板产品使用的是 616 料方基板,理论上不落入排除令范围。真正的风险点在于海关执行环节 —— 美国海关在拦截时可能需要逐批核验料方来源,短期内通关效率和供应链确定性会受到影响。
02.
调查回溯,康宁还有第二颗“雷”
回溯整个调查过程,康宁的策略从一开始就瞄准了整条供应链。
2025 年 1 月底,康宁向 USITC 提起 337 调查申请,指控九家企业侵犯其三项玻璃料方专利,请求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被调查名单横跨上中下游:上游玻璃基板制造商彩虹股份、惠科,中游面板厂 TCL 华星光电,下游电视品牌海信美国、LG 电子美国、TCL 北美、VIZIO。康宁的意图很明确 —— 通过 337 调查阻断整条供应链,让使用了涉嫌侵权玻璃基板的所有终端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调查推进过程中,惠科、VIZIO、LG 电子美国、海信美国先后与康宁达成和解退出。
到终裁阶段,剩余被调查方只剩彩虹股份、咸阳彩虹光电、TCL 华星光电和 TCL 北美四家,其中咸阳彩虹光电是彩虹股份旗下基板业务子公司,TCL 华星与 TCL 北美同属 TCL 体系。2025 年 12 月,康宁还主动申请撤回对 '394 专利以及 '491 专利第 2 项权利要求的调查,最终争议集中在 '491 和 '498 两项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上。
彩虹股份能在终裁中守住616料方,与其出海前做的 FTO(自由实施)分析直接相关。

提前排查专利风险、主动切换技术路线,让彩虹在调查发起前就从根源上避开了康宁的专利保护范围。616 料方是彩虹自主研发的无碱玻璃配方,配合溢流下拉法工艺,铂金通道和核心窑炉设备均已实现国产化。目前彩虹股份是国内唯一、全球第四家能量产 G8.5 及以上高世代玻璃基板的企业,全球市占率约 10%,国内高世代基板市占率超过 30%,国产基板中约 70% 由彩虹供应,累计持有基板相关专利 2700 余项。
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是,康宁的法律行动并不止于这起专利型 337 调查。
今年 7 月 23 日,另一位行政法官就康宁对彩虹股份的商业秘密案作出初裁,认定彩虹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康宁用于显示玻璃制造的熔融下拉设备和工艺相关商业秘密。
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没有法定保护期限,配方专利到期不等于制程商业秘密失效。康宁显示科技总经理慕博远在 8 月初公开表态时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专利有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没有预设期限。"
这意味着,即便 10 月专利到期后排除令解除,彩虹股份在制程工艺层面仍可能面临商业秘密案的后续救济和约束。两线作战的压力,比单一专利裁决要大得多。

从产业格局看,玻璃基板长期被康宁、旭硝子、电气硝子三家海外企业垄断,合计占据全球近90%的市场份额。中国显示产业已投资超 1.5 万亿元,建成 60 余条面板生产线,年产能约 2.5 亿平方米,是全球最大的显示产业聚集地,但上游玻璃基板的自主率仍然偏低。
彩虹股份的突破和这次 337 调查的结果,标志着国产基板在技术和合规两个维度都进入了与海外龙头正面交锋的阶段。
03.
337 调查常态化:
中国科技企业出海的必修课
玻璃基板案并非孤例。2026 年以来,美国 337 调查的立案数量和覆盖领域都在加速扩张。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数据,2026 年第一季度 337 调查立案 29 起,较去年同期增长 20.83%,增速明显加快。调查对象从传统制造业延伸到电池、光伏、智能可穿戴、汽车等多个新兴领域。

就在玻璃基板终裁前几天,8 月 3 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外国企业对特定二次圆柱形电池、电池组件及包含该组件的产品提起 337 调查申请,中国三家企业涉案。更早的 2 月份,First Solar 公司针对 TOPCon 太阳能电池发起 337 调查,涉及美国、印度、中国、越南等 47 家企业。7 月 31 日,USITC 对特定智能可穿戴设备作出 337 部分终裁。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申请方多为海外行业龙头,目标是通过知识产权工具阻断中国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且调查范围往往从单一产品延伸到包含该产品的下游终端,复制了康宁在玻璃基板案中 "围堵全产业链" 的策略。
337 调查的杀伤力在于其程序设计。与普通专利诉讼不同,337 调查不需要证明实际产业损害,只要证明存在专利侵权加进口行为加美国国内产业,就可以请求发布排除令,直接在海关环节阻止产品入境。调查节奏快,从立案到终裁通常在 12 至 16 个月内完成,企业应诉成本高、举证压力大。
多数中国企业在过去倾向于早期和解,但近年来坚持应诉并取得有利结果的案例正在增加 —— 影石创新在 GoPro 发起的 337 调查中终裁胜诉,六项指控均不成立;彩虹股份在本案中守住主力料方,也是典型例证。
END.
回到本案,彩虹股份和 TCL 体系接下来有几条应对路径:一是继续巩固 616 料方的合规地位,确保对美出口产品可清晰追溯料方来源,降低海关拦截风险;二是关注商业秘密案的后续进展,提前准备制程工艺层面的抗辩和技术替代方案;三是利用专利 10 月至 11 月到期的时间窗口,加速海外客户认证和市场导入。
对更广泛的中国显示和材料企业而言,这起调查的核心启示是技术路线的及时迭代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对冲,而专利预警、FTO 分析和研发资料留存需要从出海第一天就做成常态。
*部分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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