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化学败诉!
LG化学和现代建设提起诉讼,声称税务机关的海外税收抵免制度不公平,但最终败诉。法院裁定,在确定抵免额度时,企业仅在一个海外国家产生的亏损必须计入其他国家的收入计算。
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类似裁决预计将对税收格局产生影响。
最高法院第二庭(庭长吴京美)于8月10日宣布,驳回了LG化学的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对原告的判决。LG化学于6月25日对永登浦税务厅厅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拒绝更正企业所得税评估的决定。

最高法院第三庭(庭长卢京弼)于前一天,即6月24日,维持了下级法院对现代建设公司(Hyundai E&C)的判决。现代建设公司起诉钟路税务厅厅长,要求撤销其拒绝更正企业所得税评估的决定。两起案件的共同争议点在于“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旨在减轻韩国企业在海外所得收入在韩国和外国双重征税的后果。该制度允许企业从韩国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相当于其在海外缴纳税款的金额。
然而,如果这项抵免无限期地给予,那么在海外缴纳了大量税款的企业,其在国内所得税中也可能被扣除超出部分。因此,该制度设定了抵免限额,以确保抵免额度不超过企业在海外所得收入的相应数额。
此前,LG化学在2018年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美国亏损与在其他国家(例如中国)产生的境外收入进行分摊。
然而,LG化学随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约42亿韩元(1999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所得税,理由是“境外税收抵免额的计算不应扣除在美国产生的亏损与在其他国家(例如中国)产生的境外收入”。
LG化学在税务机关于2022年驳回其申报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裁定,在确定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外经营场所的国内企业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如税务机关解释,若某国发生亏损,则该亏损应按收入比例(分配扣除)从该国境外所得中扣除,以确定境外所得基数。随后,应基于该所得计算相关纳税年度境外所得与税基的比率。
一审法院裁定,“虽然原《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就特定国家亏损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但综合考虑原《企业所得税法》的措辞和立法意图,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在确定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亏损应按照相关处置所依据的计算方法计入境外所得,且该计算方法具有合理性。”
LG化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LG化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LG化学在二审中辩称,税务机关依据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基本准则和执行标准作出裁定,违反了税收合法性原则。税务机关认为,计算特定国家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别限额方法逐国确定。
然而,上诉法院裁定,“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外国税收抵免方法,也不影响原判”,并且“该裁定不能视为违反税收合法性原则”。
上诉法院驳回了LG化学的论点,即该处置方式违法,因为它导致了双重征税,违反了税收协定的措辞和意图。最高法院驳回了LG化学的上诉,并指出:“如果假设一家国内公司在其海外经营场所产生的亏损完全不从其在另一海外经营场所产生的收入中扣除,那么该亏损实际上只能从该公司的国内来源收入中扣除;此外,这相当于使得即使是因国内来源收入而产生的国内企业所得税部分也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法院指出,这“导致对国内来源收入征税权的削弱”。
法院进一步裁定:“在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外经营场所,且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收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可以认可原《企业所得税法》下计算‘境外所得’的方法的有效性——该方法是将亏损额按各国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从各国收入中扣除。”现代建设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间提出的退税申请被拒后,也对钟路税务局局长提起诉讼,理由是“在某一国家发生的亏损不应从其他国家的境外所得中扣除”。
然而,最高法院以类似于 LG Chem 诉讼案的方式驳回了现代建设的上诉,并维持了下级法院对原告的判决,指出:“将特定国家/地区的收入与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扣除,以此来计算外国来源收入,被认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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