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船长讲海事案例——航行瞭望莫大意,避碰不及酿悲剧
未保持正规瞭望,碰撞危险已形成
2017年12月18日0310时左右,中国杭州籍散货船“A”轮满载由京唐港驶往北仑港途与羊口籍钢质渔船“Y” 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Y” 轮翻扣、沉没,4人死亡,4人失踪。

“A”轮

“A”轮:
2017年12月17日2320时左右,“A”轮二副刘某某上驾驶台接班,“A”轮开始从京唐港离泊,已开启的航行灯正常。
2017年12月18日0245时,“A”轮自动舵航行,航向112°,航速11.3节左右。“A”轮在其左前方3海里左右处发现三条渔船,并立即进行APRA雷达自动标绘,按航行位置的先后,认定后两条渔船(第二艘“Y”、第三艘“Z”)存在碰撞危险。
0247时,“A”轮由自动舵转为手动舵。
0248时,“A”轮用VHF16频道呼叫渔船,用激光笔照射、警示。
0252-0253时,“A”轮二副发现第一艘渔船已经过船头,第二条渔船“Y”距离3.5海里左右,方位左前方40°左右,二副判断可以在安全距离上驶过,并开始重点关注“Z”。
0301时,二副观测到“Z”向右转向,认为与本船已无碰撞危险,并重新重点观测“Y”轮,此时,本船距离“Y”轮约2海里,方位在左舷5-10°,二副判断“Y”可过船首,继续保向保速航行。
0303时,“A”轮船位38°58′.62N、119°34′.86E,航向109°,航速11.3节。
0307时,“A”轮船位38°58′.35N、119°35′.76E,航向116°,航速11.3节,距离“Y”轮0.9海里。
0308时,“A”轮船位38°58′.27N、119°35′.98E,航向116°,航速11.3节。二副发现“Y”在船首中心线附近,立即向左转向避让。
0309时,“A”轮船位38°58′.18N、119°36′.24E,航向114°,航速11.3节,距离“Y”轮0.2海里。
0310时,“A”轮船位38°58′.07N、119°36′.53E,航向114°,航速11.3节。“A”轮左舷侧球鼻艏与“Y”轮右舷中前部发生碰撞,导致“Y”轮翻扣。
“Y”轮:
2017年12月17日,“Y”轮到达京唐港东侧渔场(39°17′N,119°37′E)进行捕捞。
2017年12月18日凌晨,“Y”轮与“Z”轮、“W”轮、“X”轮约定赴下一渔场(原渔场南侧)进行捕捞。
上述四条渔船结伴自北向南向预定海域航行,“X”轮为领头船,其后为“Y”轮、“Z”轮;三船成“1”字航行,其中“Y”轮、“Z”轮间距维持在0.5海里左右;“W”轮在“Z”轮西侧航行。
18日0130时,“Y”轮船位39°11′.95N、119°38′.95E,航向184°,航速7.39节。
0200时,“Y”轮船位39°08′.13N、119°38′.21E,航向188°,航速8.55节。
0303时,“Y”轮船位38°59′.10N、119°36′.95E,航向192°,航速8.75节。
0305时,“Y”轮船位38°58′.83N、119°36′.90E,航向198°,航速8.75节。
0306时,“Y”轮船位38°58′.70N、119°36′.86E,航向184°,航速8.55节。
0308时,“Y”轮船位38°58′.41N、119°36′.83E,航向182°,航速8.55节。
0309时,“Y”轮船位38°58′.26N、119°36′.83E,航向180°,航速8.94节。
0310时,“Y”轮与“A”轮发生碰撞,“Y”轮翻扣,北斗信号消失。

碰撞示意图
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避让行动不及时
在交叉相遇局面中,“Y”轮作为让路船未履行让路义务,宽裕地让清“A”轮;同时,“A”轮在未核实避让行动有效性的情况下,未能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及时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也未严格遵守直航船的行动要求。
双方均未保持正规瞭望,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大幅度采取避让行动,且避让行动不及时、不协调。
1.“Y”轮未按照《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船长、船副、大管轮,船舶配员不足是船舶碰撞的间接原因。
2.事发时“Y”轮舷探灯光强度极高,对“A”轮值班人员瞭望和判断局面带来一定的影响。
海上行船莫大意,避碰规则应牢记
这是一起典型的海上商渔船碰撞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航运公司、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及商渔船船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轮航行于能见度良好的海域,值班二副虽然通过雷达发现“Y”轮,并进行了持续的雷达标绘,但却没能对两船的会遇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和正确的判断。在事发前,“A”轮、“Y”轮均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减速、停车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等避让措施,两轮值班驾驶员均未做到正规瞭望和谨慎驾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船舶海上航行必须遵守的规则,该起事故中虽然A轮与Y轮驾驶员都存在未保持正规瞭望的问题,但“Y”轮作为让路船未履行让路义务,宽裕地让清“A”轮,应对碰撞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船员要牢记:无论船舶类型,只要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让路船,都有给直航船让路的义务。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为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掌握避碰知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航运企业应加强船员岗前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及避碰规则方面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船员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意识和操船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按照《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和相关指引要求,建立落实岸基值班制度,对所属商船落实动态跟踪和安全提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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