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6-03-26来源:渔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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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近日,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在王家湾海域巡航检查时,发现鲁某渔养6XXX2渔船正在站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登临检查发现船上携带网具,有作业痕迹。经进一步对该船实际经营人王某询问,该船在王家湾外海域放流网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同日,该船因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案例评析】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捕捞秩序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需要广大渔民群众遵法守法共同维护。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捕捞许可制度,根据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不合格的为无效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视为无证捕捞行为。望广大渔民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要从事违反渔业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威海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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