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渔业法》:海洋捕捞业的管理亮点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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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由六章50条扩充至七章90条,重点围绕规范水产养殖、严格捕捞管理、强化资源增殖保护及完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是我国渔业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本文以近海捕捞管理为例,简要梳理本次修订亮点,并提出了对管理精细化探索的展望。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持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不断提升渔业治理水平。在国际层面,积极履行大国责任,接受世贸组织《渔业补贴协定》,加入粮农组织《港口国措施协定》,参与区域渔业管理规则制定,为全球资源养护贡献智慧。在国内层面,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深化限额捕捞与专项捕捞管理,推进渔船渔港管理改革,持续开展“中国渔政亮剑”执法行动等,全面推动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
新法的修订出台是对既有实践和制度成果的法治固化,也是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推进渔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未来,我国渔业将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绿色转型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对渔业生产者的权益保障。新法立足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活动,同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渔业合作,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的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近海捕捞管理方面的亮点
1.统筹发展与安全:安全生产首次入法
新法在总则中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首次将安全与发展并列为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渔民生命安全和渔业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也意味着未来对渔船的安全监管将持续加强。新法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安全合规要求,包括必须符合适航标准,按规定安装并保持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及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对船员配备不足、超航区航行作业,或篡改、隐瞒、销毁安全通信导航数据等行为,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同时,新法要求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新法还鼓励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以提升渔民和渔业生产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2.资源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投入与产出管理并重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来实现。这些措施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投入控制,即限制渔船的数量和大小;二是技术控制,即限定捕捞作业时空,规范渔具的类型、数量和规格;三是产出控制,即通过设定总可捕捞量来直接调节捕捞量。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立投入(含技术)与产出管理并重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目前,这三类管理措施均在新法中得到进一步强化。
(1)投入控制:海洋渔船数量与功率“双控”制度,是我国调控海洋渔船捕捞能力的核心措施。新法为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捕捞能力必须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根据我国渔业统计年鉴,相比2017年,2024年全国海洋机动渔船在数量上减少了21%,但总功率只下降了3.7%。鉴于功率降幅有限且作业效率随技术进步而提升,仍需加大渔船压减力度,优先压减拖网、帆张网等作业类型。针对“减船转产”渔民,新法强调提供就业扶持、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支持,以保障其生计。
(2)产出控制:产出控制以捕捞限额制度(TAC)为核心。新法新增“特殊种类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管理”相关规定,为实施基于科学的限额捕捞管理提供明确依据。严格实施特定鱼种限额捕捞,是实践证明能够有效控制捕捞死亡率、促进渔业资源恢复的重要管理手段。捕捞限额试点也是我国近十年来推进渔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创新举措。据最新统计,我国已陆续开展过32个海洋渔业限额捕捞试点,其中20个试点在持续推进。这些试点不仅深化了对捕捞限额制度的实践认知,也推动了渔业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健全了基于科学的管理决策机制。同时,新法首次明确了违反捕捞限额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细化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刚性约束。
(3)技术性措施:新法新增规定,需基于科学论证、渔业资源状况等因素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在渔具方面,除保留“禁用渔具目录”外,新增“推荐渔具目录”,引导生态友好渔具的应用。
另外,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覆盖重要鱼类的产卵场、洄游通道、育幼场、越冬场等关键生境,是维护鱼类自然繁衍能力和遗传多样性的核心空间。新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保护区的空间完整性和生态功能保护,禁止未经批准捕捞,禁止非法占用或破坏,禁止新建或扩建排污口;涉及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专项论证,环评需征求渔业部门意见,并落实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保护措施,防止工程建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
(4)捕捞许可:捕捞许可是落实上述三类管理措施的关键抓手。许可证载明了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以及新法新增的捕捞限额等要求;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可处10-100万元罚款。自今年起,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将全面实现电子化,证书申领与使用更加便捷高效,未来还可与主管部门数据平台对接,支撑更多管理场景应用。
3. 监督管理全面强化:执法权能更明确、处罚力度加大
新渔业法增设“监督管理”专章,为执法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重点违法整治事项,显著升级了处罚体系,并强化与海警等部门的协同执法。
(1)加强对“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治理:“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简称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严重损害合法渔民权益。我国对“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保持“零容忍”。新法首次明确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并设定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严厉打击也体现在监管链条的延伸上——新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提供作业保障或渔获物运销服务,违者将被处罚。
(2)罚则类型扩展、力度显著提升:修订之前的《渔业法》主要针对捕捞行为本身,且多数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仅为五万元,威慑力有限。新法罚则类型不仅覆盖捕捞行为,也更加注重过程监管,逐步覆盖全链条:新增对制造、销售非法渔具,渔船标识、进出港报告、捕捞日志等设定罚则,并将携带炸、毒、电等破坏资源装置进入渔业水域、捕捞辅助船携带渔具,以及为明知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提供作业保障或运销服务等行为,统一纳入最高10万元的罚款档。对直接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新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例如炸鱼、毒鱼、电鱼、违反禁渔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或小网目渔具、幼鱼比例超标、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等,情节严重的,可处20-200万元罚款。
(3)完善渔获物监测制度:新增的船位监测和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两项制度,既有利于安全管理,也是渔获物监测、支撑产出控制实施的重要工具。过去渔获物统计主要依靠纸质作业日志,客观上存在记录滞后、难以核验等问题。新法要求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录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保存两年;同时鼓励指定港口靠泊卸载,并探索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这意味着渔港可以成为渔获物种类与数量核验的关键节点,船位数据可辅助还原作业轨迹与捕捞努力量,二者与日志相互对照,有助于提高数据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对海洋中大型渔业船舶作业日志义务所做出的明确规定,从制度设计上看,应同时适用于捕捞渔船及相关捕捞辅助船舶。另外,未来若进一步引入电子渔获报告系统、码头核验机制(如观察员、第三方核验等)可进一步提升渔获物监测与监管效率。
(4)协同执法、增加效力:近年来,渔政与海警海上执法协作在联勤联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法进一步明确,海警机构具有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进行执法的权限;对于进入我国水域生产的外国渔船,可驱逐并给予处罚,甚至没收船舶。除与海警的协作,省际间渔政机关的共管协作,以及渔政与公安、海事、海关、市场监管及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动,在整治“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港口国措施协定》履约、“商渔共治”及伏休全链条监管等方面,展现出强大治理合力。
4、渔民组织参与:支持行业自律与协同治理
除自上而下的制度完善外,新法明确支持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协调、自律与服务功能。以行业协会、合作社、渔业公司等渔民组织为载体,可以在管理部门与渔民之间形成更顺畅的政策传导与沟通协调机制,并通过更灵活的组织形式承担宣传、培训与互助等功能。
这种由行政管理向协同、参与式治理转型的模式,已在国际渔业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研究表明,渔民、管理者和科学家之间的合作管理,更有利于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而社区领导力与清晰的激励机制,是取得生态、经济与社会综合成效的关键。以渔民组织为主体,有助于激活并承接既有社区领导力,在基层层面设计更具可持续性的激励机制与协作规则。
因此,在落实法律既有条款的基础上,后续可考虑以渔民组织为载体,进一步探索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安排(如以组织为主体承接相应管理单元或进行权利配置),提升参与式管理的可行性与稳定性。
对管理精细化探索的展望
新法在捕捞管理和资源保护上的全面强化,将有效降低全国范围内的捕捞强度、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下一步,需加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探索高效可行的落地方案。
针对近海渔业,建议在全国统筹推进落实的同时,坚持创新发展与绿色驱动理念,同步在区域层面开展精细化探索。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建议供业内参考,旨在通过单鱼种闭环管理、分类管理体系以及创新激励手段,构建资源保护、产业盈利与社会福祉深度协同的治理框架。
1、从特定鱼种入手,建立可量化的闭环管理链条
为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或长期最大可持续产量,有必要将新法强化的各类管理工具,精细化锚定至“特定管理对象(特定鱼种)”上,建立闭环管理链条。
闭环体系的关键是形成可量化、可核验的指标体系,并兼顾资源生态、社会与经济三个维度。首先,现状评估与目标设定需聚焦鱼种本身,尽可能以量化方式明确资源量变化趋势、资源健康状态、年度可持续捕捞水平等核心问题;在数据不足条件下,可建立替代指标或分层指标体系。同时,统筹考虑捕捞结构特征、兼捕压力、关键生境(如产卵场)保护等生态要素,系统梳理产业产值、就业、市场结构、渔民依赖度等社会经济信息,并识别主要利益相关方,从而形成多维度的现状综合评估,支撑管理目标的科学设定。
其次,需结合目标鱼种特性,采用 “投入、产出和技术控制” 的组合式管理措施,配套上岸监测、电子化监管等技术手段,提升捕捞数据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同步建立渔民、企业、行业组织等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以及相对独立的科学咨询与评估支撑机制,确保管理决策的依据充分、调整逻辑清晰透明。最后,闭环管理的落脚点是持续、定期的效果评估与机制改进,根据资源变化与实施反馈,动态优化管理措施与实施路径。
2. 从定义入手,构建商业渔业、小型生计渔业和休闲渔业的分类管理框架
商业渔业、小型生计渔业和休闲渔业在核心目标、利益相关群体、政策工具适配性以及监管重点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可持续利用前提下,商业渔业以盈利与效率为核心,需严格监管。生计渔业在保障沿岸生计、提供营养食物、延续传统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对生计渔业的管理应强调权利和生计保障与公平性,减少其行政负担并提供公共支持。发展迅速的休闲渔业(特指海钓、赶海等活动)在管理不足或响应不及时的情况下,有可能给脆弱的物种和沿岸栖息地带来较大生态压力。对休闲渔业的管理应侧重行为规范,并切断其渔获的商业化路径。
实践中,生计渔业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之间有时还存在许多交叉。在渔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分类管理能够更加精准地对特定类别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提高新政策的接受度,并有针对性地考虑新政策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
建议分类管理应首先从科学的定义入手,尤其是“小型生计渔业”的界定。国际经验表明,小型渔业往往无法通过单一指标(如船长、马力或产量)准确划分,而需结合各国国情从多个维度综合判断。对于休闲渔业,尽管新法对禁渔期内垂钓设定了处罚上限,但对于捕捞物是否允许出售、尺寸限制及报告义务等关键环节,仍需进一步出台配套指导意见。
3、以数字化渔港为试点,探索可持续渔业的激励机制
在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双重驱动下,供应链透明化与可追溯已成为渔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托我国在数字基础设施与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优势,建议选择具代表性的渔港内码头作为试点,构建基于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的集成化管理体系,将分散的上岸信息集中管理并转化为可利用的数字资产。
核心做法是实践“销售即监管(Regulation at First Point of Sale)”理念:在近海渔获物上岸后的首个交易节点嵌入智能称重与物联网设备,同步采集渔获图像、品种、渔船与渔具信息、捕捞时空等数据,并自动生成批次识别码供买家确认。这种“上岸即数字化”的模式构建了可追溯的最小单元,为资源监测、配额核销、出口证明等提供数据支撑,也便于对接渔业合作社管理和电商贸易平台。
自动生成的电子销售单不仅提高交易效率,还可为渔船建立“数字信用档案”,为配额分配或金融、保险服务提供重要参考材料。同时,还可以通过“数字生态标签”将渔民在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行动(如参与限额捕捞、救护濒危物种、使用环保渔具等)传递至消费端,推动形成产品溢价。当可持续捕捞与经济收益挂钩后,渔民将更具动力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
素材来源: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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