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渔船锚泊不挂标志=违法!海事立案查处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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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海事局对“闽*渔**渔船锚泊作业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该案是福建辖区首次查处的渔船未按规定悬挂标志案例,有效警示教育渔业船员严格遵守海上安全航行规定。

基本案情
3月6日上午,泉州泉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海上巡航过程中,发现锚泊于湄洲湾外走马埭401号浮附近水域的“闽*渔**”轮,在锚泊作业期间存在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轮当日锚泊作业时,负责号灯、号型显示工作的船员肖某未按照要求悬挂锚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十二篇第二章之规定,已构成海上交通安全违法。

综合考量该轮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全程主动配合海事违法行为调查,经责令改正后完成整改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最终,依据《海事轻微违法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11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将上述信息通过双共渠道通报渔业部门。
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十二篇第二章号灯号型规定,锚泊中的渔船应在最易见处显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灯白灯或一个球体。
▲责任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初次违法免罚条件
●停泊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客船、危险品船、失去控制船舶、操纵能力受限船舶、限于吃水船舶、搁浅船舶、拖带或顶推船舶不适用。
●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经责令改正 ,立即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案件分析
船舶号灯、号型是海上法定视觉识别信号,是船舶表明自身状态、传递航行意图、实现互见避让的基础安全设施。渔船在航行、锚泊、作业期间,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是保障通航秩序、防范碰撞事故、明确事故责任的法定要求,其安全保障作用在夜间、能见度不良、渔区密集、航道交汇等场景下不可替代。
典型意义
船舶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破坏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增加船舶碰撞风险,危及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号灯号型作为法定视觉避让信号,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通航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船舶及船员应严格遵守、保持有效显示。
海事举措
★展示柔性执法,提高执法效能。针对渔船处罚可能存在不配合、不理解,有抵触情绪的情况,处置过程中充分考虑船员存在的实际困难,进行耐心沟通和解释说明。最终13个工作日内办结案件,反映了相对人对海事执法工作的认可,破解了渔船违法行为配合意愿低、处理周期长等难题,大大提高了执法效能。
★执法普法结合,传递执法温度。不熟悉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渔船违法违规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案中泉州海事局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运用现场执法“三段式”说理,对违法船员开展“点对点”普法宣传教育,督促船员学法守法,强化船员安全生产意识。综合考量相对人“过”与“罚”的因素,最终不予处罚,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渔船船员纠偏改过,既体现法律权威,又展示法治温暖。
★展现执法决心,维护安全形势。一直以来,违法渔船都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难点和重点。本案成功处置对渔业船舶、船员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不遵守海上航行中显示相应标志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警示作用,推动渔船船员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知识,增强船员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从根本上减少商渔船碰撞风险,维护辖区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供稿人:泉港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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