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滚动开展摸底调查和评估。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旧装置摸底调查,将实际投产运行超过20年的生产装置逐一登记造册,形成老旧装置清单。对清单内老旧装置,逐一评估其工艺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有关评估范围及事项见附件1、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见附件2)。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类提出整体新建(原址重建或异地迁建)、改造提升、淘汰退出(以下统称为更新改造)等处置意见,形成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对实际投产运行虽未超过20年,但经省级有关部门或企业评估确有必要实施更新改造的,也可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予以推进。
2026年按照2025年各地已确定的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执行。自2027年开始,每年滚动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新摸排出的老旧装置进行评估,对经评估不需要更新改造的老旧装置每3年开展一次复核,实施更新改造装置的首次复核时间可延长至改造完成后的第6年,于每年6月底前更新形成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
(二)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改造措施、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等。除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更新改造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鼓励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率先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应急〔2024〕49号)确定的相关事项,按照原计划和要求执行。
(三)推动提质升级。鼓励更新改造企业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实施安全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更新替代。推进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加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或低风险替代。推进生产工艺绿色升级,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改造提升,强化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从源头促进工业废物“减量化”。整体新建项目应按要求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水平。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要求,涉及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按要求实施能耗和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实《石化化工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场景化、图谱化推动石化化工行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结合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开展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诊断评估和技术改造,梯度培育一批智能工厂。
有关企业要加强老旧装置运行的日常管理,运用数字化手段监控设备腐蚀等状况,加强设备检查维护;实施更新改造时要严格安全环保管理,拆除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装置设备、危险废物等安全环保处置方案,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
(四)优化项目管理。在研究重大石化项目布局时,优先支持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煤制甲醇老旧装置改造提升。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备案(核准)、环评、用地、取水、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安全许可等办理流程,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五)做好验收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完成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须进行验收的,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应组织进行验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核)查。对整体新建和淘汰退出装置,要确保原生产装置去功能化,物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涉及土地腾退的,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更新改造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暂停相应装置生产运行。
(六)强化标准引领支撑。实施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标准提升专项行动,聚焦老旧石化化工装置安全提升、绿色转型、数智改造、性能升级等方向,制修订一批安全风险管理标准、污染物处置和碳排放标准、能耗标准、智能制造标准、设备性能标准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形成安全要求更加严格、节能降碳水平更高、技术指标适度超前的标准,覆盖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更新改造各项要求和各个环节,全面支撑和引领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更新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