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节话海事】清明|规范污水处置,守护碧海清波
发布时间:2026-04-05来源:浦东海事
清明,是二十四节气之一,春季的第五个节气。斗指乙,太阳到达黄经15°,便为清明。清明节气因为节令期间“气清景明、万物皆显”而得名。清明是反映自然界物候变化的节气,这个时节阳光明媚、草木萌动、百花盛开,自然界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清明雨润,春意渐浓,我们在追思中珍惜当下,也在春光里守护生态。船舶生活污水治理,是守护蓝色海洋的重要一环。本期 “阳光安检” 以案释法,聚焦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典型案例,提醒航运企业与船员严守公约要求,共护水清岸绿的美丽航程。
2025 年 XX 月,浦东海事局 2 名执法人员对停泊在外五期的 “NZ XXXX” 轮实施 PSC 检查,检查后签发 PSC 报告并开具3项安检缺陷,其中一项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消毒装置未见。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无投药口、投药泵、紫外线消毒灯等任何消毒设施,经与船员确认,其未开展过任何消毒作业。
《MARPOL》附则IV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
1 根据第2条的规定,被要求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每一条船,应配备下列任何一种生活污水系统:
1.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测试方法,该装置的型号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或
1.2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这种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其它设施,用于船舶在离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的海域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1.3集污舱。这种集污舱的容量令主管机关满意,足以存放船舶营运期间船上人员和其它有关因素产生的所有生活污水。集污舱的结构应令主管机关满意,并应能显示目视可见的集污舱内的容量。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MEPC.2(VI)决议规定的排放标准、MEPC.159(55)决议规定的排放标准或MEPC.227(64)决议通过的《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指南》规定的排放标准。MEPC.274(69)决议对客船的生活污水排放进行了规定。
对于货船:MEPC.2(VI)决议适用于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公约附则IV生效以后至2009年12月31日;MEPC.159(55) 决议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至2015年12月31日,MEPC.227(64)决议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设备的货船。
该船龙骨安放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完工日期为1999年5月10日,该设备自船舶建成以来未进行更换,装置型号:TAIKO SBT-25,应符合MEPC.2(VI)决议要求。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说明书中的原理图显示设置有消毒装置,但实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顶部仅设有液位计,无消毒装置。现场也未发现投药泵、紫外线消毒灯及其他消毒措施,显然该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满足要求。
由于该船下一港准备驶往舟山某船厂进行厂修,检查人员要求该船在下一港纠正此缺陷,并要求在缺陷纠正前,禁止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生活污水后向舷外排放。一周后,船舶完成缺陷纠正,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发给执法人员验证。
为满足生活污水排放要求,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均需配备消毒装置。常见形式包括:1.消毒药片(次氯酸钙)持续消毒型:易出现药片不足、破碎、过期等问题;2.液体消毒剂(次氯酸钙溶液)间歇投药型:易出现消毒液浓度不符、过期、投药泵故障或吸口滤网堵塞等问题;3.紫外线消毒灯持续消毒型:易出现消毒灯故障、表面脏污严重等问题。
老旧船舶及老旧设备容易因维修人员、轮机员对设备原理不熟悉,检修时未按说明书完整恢复各项功能,致使装置达不到规定性能要求,构成实际违规。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如需更换,新装设备应符合更换时生效的最新性能标准,尤其需关注三个性能标准适用节点前后的设备更换情形。同时,装置处理能力应不低于船舶救生设备核定的最大乘员人数。
阳光安检丨021-38453064
政务中心丨021-38453051
指挥中心丨021-58673453
VHF频道: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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