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注意!“应急停车失灵”这个重大隐患 很“致命”!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主机应急停车装置 吴世川 摄
近日,正值汛期暑期水上交通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开展之际,荆州公安海事处持续强化现场监管,对辖区到港重点船舶开展安全全面“体检”,而停泊于斗湖堤锚地的“吉鑫XX”存在主机应急停车失灵——这一威胁船舶航行安全的重大隐患,被荆州公安海事处执法人员当场“揪出”。

为什么要设置应急停车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船舶应当保持关键性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作业安全。主机应急停车装置、舵机、消防泵等关键设备的缺陷,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滞留、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请各船舶、各航运企业对照重大隐患清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关键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测试,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双保险”真正到位,平安航行每一程。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第3篇第2章2.5.1
靠近主机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
第3篇第4章4.3.1
驾驶室应设有主机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与驾驶室控制系统完全独立。紧急停车装置失电时,应自动转换至蓄电池供电。
紧急停车装置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设施。
操作紧急停车时,应在各控制处所给予声、光报警指示。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5篇第2章2.2.12
靠近主机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
第5篇第2章2.4.5
驾驶室应设有主机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与驾驶室控制系统完全独立。紧急停车装置失电时,应自动转换至蓄电池供电。
紧急停车装置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设施。
操作紧急停车时,应在各控制处所给予听觉和视觉报警指示。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第5篇第2章2.2.10
靠近主机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
第5篇第2章2.4.5
驾驶室应设有主机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与驾驶室控制系统完全独立,但其执行部件(停车电磁阀)可不独立。紧急停车装置失电时,应自动转换至蓄电池供电。
紧急停车装置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设施。
操作紧急停车时,应在各控制处所给予听觉和视觉报警指示。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七)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


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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