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小海说法 | 十问带你读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4-03来源:芜湖海事发布
为加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用”如何影响航运?守信有哪些红利?失信如何修复?本期通过十个问题,带你快速掌握新规核心!
-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 船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危货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 服务机构(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
- 市场主体(港口经营人、水上水下施工单位、代理机构等)。
- 基本信息:身份识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底账”信息。
- 守信信息:表彰、奖励等体现良好信用的记录。
- 失信信息:弄虚作假、违反承诺、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评价等级分为五级: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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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重大抢险救灾、搜救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 获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或“安全诚信船长”。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优先安排水上交通组织;
(四)优先提供船员培训和考试服务;
(五)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
- 自一般失信名单移出未满一年,或严重失信未满两年;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在海事监管领域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违反海事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的;
(六)违反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检验人员等考试秩序,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海事监管领域中谋取利益,且被海事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评价的;
(八)其他受到海事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
惩戒措施:
(一)在海事公共服务过程中,限制享有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时限等海事便利举措;
(二)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提高海事执法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确定。
(一)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的;
(三)被吊销许可或因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被撤销的;
(四)在海事监管领域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变造、冒用、套用、出租、倒卖海事行政许可证书、文书,或者扰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秩序,性质恶劣的;
(五)客船、危险品船存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行为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但拒不执行的;
(七)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海事行政处罚,或者逃避执行的;
(九)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海事监管领域中谋取利益,且被人民法院评价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主体所有、经营和管理的船舶按照“到港必查”的要求实施船舶现场监督;
(二)对船舶的现场检查可以突破检查频次的上限;
(三)在专项检查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在体系审核时,审核时间、审核组规模按照审核程序规定的上限组织实施;
(五)在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作为船员任职表现不良的记录;
(六)在海事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享有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时限等海事便利举措,政务办理过程中线下核查相关材料
(七)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重点监管措施。
除严重失信、一般失信以外的其他失信信息,评价为轻微失信。良好守信以外且无失信信息的,评价为一般守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作出信用评价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起异议申诉。
- 良好守信:原则上同依据文书有效期,无明确期限的为2年;
- 一般失信:6个月;
- 严重失信:2年。
需满足条件:
-纠正失信行为;
-履行相关义务并作出信用承诺;
-被评价为一般失信信息满三个月,或被评价为严重失信信息满一年;
-公布有效期内无新的一般、严重失信信息;
-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修复的其他情形。
需要材料:
-《海事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
-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信用承诺。
(芜湖海事局制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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