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 |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

近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鲁发改环资〔2026〕2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办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由省级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所涉编制机构的公示工作,不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编制机构节能报告审查通过率、评审通过周期、节能报告修改次数、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数量等指标。

《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方责任义务:
评审机构对于节能报告中的问题应以告知函的形式一次性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后续反馈的意见不应超出首次意见的范围,同时在出具的评审意见中标注评审周期、修改次数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配合编制机构修改节能报告,并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有权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质疑,可将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举报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省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公示管理工作。通过公开公示编制机构名单,为各类企业择优选择节能报告编制机构提供了权威参考,对健全我省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节能报告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第十二条明确“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2025年10月底,我省配套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第十三条明确“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并向社会公示相关编制单位节能审查通过率、通过方式等情况”。为落实政策要求,提升我省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报告编制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
《公示办法》的制定规范了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公示管理,明确了各方职责,确保节能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能够进一步提升节能报告编制质量和效率,促进节能降碳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公示办法》共包括四章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界定了适用范围为山东省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并对“节能报告”及“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核心概念作出了具体界定。
第二章为公示内容,明确了省级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公示机制与评价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由省级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所涉编制机构进行不定期公示,主要公示四项指标:通过率(通过评审项目数与编报总数之比)、评审通过周期(由上会至获得评审意见的平均工作日)、节能报告修改次数(平均修改次数)及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数量,并对各项指标的计算口径、排除情形及时间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纳入公示范围的编制机构,其在公示期内编制的需由省级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报告数量须在2个及以上。
第三章为责任义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评审机构、节能审查机关的责任义务。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公示办法》的解释权等,《公示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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