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涉船条款的制度解读


《生态环境法典》涉船条款的制度解读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在整合《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编为骨架,首次系统构建了船舶全生命周期环境规制体系。
《纲要》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
法典的制度框架与涉船条款的体系定位
法典共五编,其中与航运业直接相关的主要集中于第二编“污染防治” 和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
在第二编中,法典专设“船舶水污染防治”一节(适用于内河水域)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一章(适用于管辖海域),实现了内河与海洋船舶防污制度的统一与衔接。在第四编中,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新能源船舶推广的国家目标、岸电使用的强制性义务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与碳足迹管理的制度预留。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法典对航运业的影响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是排放标准的全面收紧,二是绿色技术的法律赋能,三是全生命周期责任的制度化。
重点条款的规范解读
要点一:船舶材料环保合规的法定化(法典第3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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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
法典第381条第2款规定:“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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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分析:
相较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条首次将“船舶材料”与“结构”“防污设备”并列作为法定检验对象。这一修改意味着,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关口从“设备配备”前移至“材料选用”。造船阶段的材料选择将直接决定船舶运营与拆解阶段的合规成本,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环境规制”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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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影响:
船用环保材料(可降解、低挥发、长寿命)的市场需求将显著扩大。
材料检验与认证服务将形成新的细分市场。
材料供应商、造船企业需提前调整采购标准与库存结构。
要点二:排放监测监控范围的扩容(法典第38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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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
法典第381条第3款规定,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均需按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并如实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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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分析:
该款中的“等”字为例示性兜底条款,其规范意义在于:不限于明确列举的污染物、压载水、沉积物三类,其他尚未单列但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排放物(如船舶废气脱硫洗涤水、舱底水、货舱残留物等)同样纳入监测监控范围。立法者以“等”字预留了制度扩容空间,避免了因列举不全而导致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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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影响:
智能在线监测传感器将从“部分船舶选配”变为“全船标配”,市场规模预计扩大3—5倍。
监测数据的电子化记录与存证系统成为刚需,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应用前景广阔。
要点三:冲滩拆解的空间限定与作业规范(法典第3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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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
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禁止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同时要求拆解单位在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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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分析:
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相比,本条新增“在海岸”三字。从体系解释角度,立法者有意将严格禁止的区域限定于海岸,对内陆水域(如河口滩涂、湖岸)的冲滩拆解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态度。但需注意,无论地点,冲滩拆解均会造成底泥扰动和油污泄漏。实务中,建议参照最佳可行技术(BAT)要求,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冲滩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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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影响:
合规拆解产能缺口扩大,具备环境无害化拆解能力的企业将获得市场优势。
船舶拆解前的有害材料清单(见法典第387条)成为必须提交的文件,为数据管理服务商提供业务机会。
要点四:岸电使用的双重义务结构(法典第3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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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
法典第389条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在靠港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港口经营人必须提供岸电服务。覆盖长江、内河及沿海全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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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分析:
本条设置了双重对向义务:船舶方的使用义务与港口方的供给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均可导致对方依法免除责任。例如,若港口未提供岸电设施,船舶不构成违规;反之,若船舶具备条件而拒绝使用,港口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这种义务结构为执法提供了清晰的归责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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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影响:
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迎来强制性时间表,改造服务商的订单将显著增长。
智能岸电管理系统需具备“可用性自动判别”和“使用记录存证”功能,以明确违约责任的归属。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需求爆发
要点五:船舶扬尘管控的新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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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
法典新增船舶扬尘管控要求,明确要求运输煤炭、砂石、渣土等散装物料的船舶需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排放控制系统,防止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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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分析:
此前,船舶扬尘管控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运输散装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的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船舶的专门条款。法典此次予以明确,填补了立法空白,体现了“精准治污”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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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影响:
散货船的封闭改造工程需求上升。
船舶粉尘在线监测与抑制设备市场迎来制度性需求。
重点条款的规范解读
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是本次立法的最大亮点,为智能新能源船舶产业提供了三项核心制度支撑。
(一)国家目标条款:新能源船舶推广的法律依据
法典明确提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船舶。该条款属于国家目标条款,虽不直接设定具体的行政义务,但为后续配套政策的出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事实上,2026年1月修订的《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已将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补贴标准明确为1000—2200元/总吨,单船最高4000万元,补贴政策实施至2028年底。
(二)岸电强制使用:从倡导到法定的跨越
如前所述,法典第389条将岸电使用从原《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鼓励”升级为“必须”。这一跨越的意义在于:港口和船舶不再享有是否使用岸电的裁量权,违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对于行业内企业而言,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智能岸电管理系统将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三)碳交易制度预留:航运碳市场的法律接口
法典对碳足迹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制度做了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虽然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中,但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未来航运企业的碳排放配额管理、碳资产交易以及新能源船舶的碳减排量核算,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航运污染防治从分散立法走向系统集成,智能新能源船舶产业从“政策试点”迈向“制度保障”。法典通过清晰的监管职责划分、统一的执法尺度、强化的法律约束,以及“绿色低碳发展”专编的制度创新,为航运业的绿色转型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对于智能新能源船舶产业链的每一家成员单位而言,法典时代的核心命题已从“要不要转型”转向“如何高效合规地转型”。联盟愿与各成员单位一道,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标准建设为引领,以产业协同为支撑,共同迎接航运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时代。
智能新能源船舶技术创新产业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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