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肇庆全面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6-04-13来源:海洋与渔业杂志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致肇庆市水产养殖户的告知书,告知养殖户自2026年5月1日起,肇庆市全市所有现有水产养殖项目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此举旨在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守护水生态环境,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
水产养殖业是肇庆市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养殖规模持续扩大,养殖尾水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出台并严格执行尾水排放标准成为产业转型的必然要求。此次执行的省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养殖尾水的核心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告知书指出,养殖尾水主要控制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严禁养殖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尾水,严禁通过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尾水。同时,要求各养殖户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套建设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的尾水治理设施,鼓励采用生态沟渠、人工湿地、沉淀池、生物滤池等低成本、生态化处理模式,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除设施建设外,养殖户还需履行多项法定义务:包括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主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完成尾水排放口登记并规范布设监测点位、设置公示牌;需向外环境排水或换水的,须提前向所在镇(街道)申报,实行错峰排放,严禁随意直排;鼓励养殖尾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对外排放。
建立养殖生产及尾水治理台账,确保尾水处理、排放全过程可追溯;同时强化安全管理,在沉淀池、净化塘等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并规范用电管理,定期巡查线路设备,杜绝私拉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为确保标准落地见效,市、县(区)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提醒,广大水产养殖户需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如需政策、技术咨询,可随时联系当地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下一步,肇庆将以此次标准执行为契机,推动水产养殖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记者:罗茵
美编:周帆
编辑:方琼玟
审核:吕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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