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 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对海域使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的行政检查 | 海域使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 |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海域使用权人履行义务情况;海域使用许可实施情况;海域使用权取得情况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 5-12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2 | 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的行政检查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 |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是否维持现状;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的情况;无居民海岛海岸线的情况;特定禁止性活动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 4-11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3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 | 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4-10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4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的水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鲆鲽鱼类、海参(含苗种)等工厂化养殖单位 | 依法取得养殖许可手续情况,建立和保存“三项记录”情况,养殖过程投入品使用情况,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等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22年9月2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2024年9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品种、抽查项目和抽查频次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农药、兽药残留等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上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4月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 4-11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5 | 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渔业船舶 | 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渔业船舶证件持有情况、渔业船舶船名号刷写情况、渔业船舶消防救生与通导设备、渔业船员持证情况等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1-12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6 | 对渔业船员、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渔业船员培训、服务机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22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 5-11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7 | 对渔港水域拆船活动的监督检查 | 渔业船舶 | 对拆船活动的防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青岛市海洋发展、区(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1-12月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