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安全科普,守护蓝色国土安全

核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洋生态安全、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放射性物品是核安全的核心管控对象,核安全的全部工作本质上都是围绕放射性物品展开的。此外,放射性物品还广泛应用于癌症治疗、考古研究、工业检测等多个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但它若运输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今天,我们就聚焦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安全,解锁这份“蓝色安全指南”。


认识放射性物品:不止“神秘”,更有“规矩”

很多人一听到“放射性物品”,就会联想到“危险”,但其实它的运输安全有严格的规范可循。放射性物品是指托运货物中含有放射性核素活度和总活度超过规定数值的货物,属于第7类危险货物,其分类和运输管理均有明确标准。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日常船舶载运的较为常见的类型有:
低比活度物品(LSA):比活度有限,比如我们熟悉的铀矿石,其放射性水平较低,运输风险相对可控;
表面污染物体(SCO):本身无放射性,但表面沾有放射性物质,比如被放射性物品污染的防护服、设备等;
特殊形式物品:多为不弥散固体或密封件,比如陶瓷密封源,安全性更高,不易发生泄漏;
易裂变物品:含有浓缩铀-233、铀-235等易裂变核素,运输过程中需重点防范核临界事故风险。
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放射性物品的潜在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实施差异化管控——一类危害最大(如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三类危害最小(如放射性药品),确保管理精准高效。


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红线”

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有着国际公约统一规范、国内法规细致管控的双重约束体系,每一项要求都形成闭环管控,为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筑牢安全根基。
国际层面:全球统一的“安全准则”

为保障全球海上运输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两大核心规则,所有参与放射性物品海上运输的国家和船舶都需严格遵守: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这是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的“基础准则”,明确了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包装标准、标志标识、积载隔离等核心要求,比如规定除独家使用的托运货物外,任何包件或集合包件的运输指数(TI)不得超过10,临界安全指数(CSI)不得超过50,从源头控制辐射风险。
2.《国际船舶载运包装辐照核燃料、钚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规则》(INF规则):该规则于2001年1月起强制实施,专门针对高风险放射性物品运输,将运输船舶分为INF1、INF2、INF3三类,根据货物放射性水平确定船舶设计、消防、稳性等要求,还要求船舶配备专门的应急计划,确保极端情况下的安全处置。
国内层面: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我国结合国情,建立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双轨并行的监管体系,形成从分类管理到运输全链条的“双保险”:
1.核心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基础,明确托运人、承运人、装卸单位的责任,比如托运人需提前向承运人说明货物危险性质、防护措施及应急方案,还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2025年10月起施行的《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乏燃料这类高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许可、各环节管理及应急保障要求。
2.分类与名录管理:配套制定《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与GB11806《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衔接,实现放射性物品的精准化管控。
3.船舶运输特殊要求:载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需符合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外国籍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进出我国领海,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需办理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手续。


安全运输“关键一步”:海事申报全流程规范

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必须严格履行货物报告+船舶申报法定程序,这是海事监管的核心环节,也是安全运输的第一道关口。具体要求如下:
常规进出港: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完成申报;
高风险特殊情形:B(M)型包件、高活度C型包件、特殊安排运输等,须提前7天通知海事机构并提交主管机关批准证书。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放射性剂量证明、货包表面辐射监测报告(一类放射性物品须由启运地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七类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表、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集装箱装载需提供《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持证装箱检查员现场确认签字);
相应的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材料;
有关主管部门有效批准文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实际装载积载图;
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复印件;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港口、码头、泊位应具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国家核安全局设计审批;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国家核安全局设计备案;
进口放射性物品:托运人须按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安全运输“保护罩”:容器与船舶的专属要求

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离不开“硬核装备”的守护——专用运输容器和符合标准的运输船舶,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屏障。
(一)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安全铠甲”
运输容器并非普通包装,而是经过特殊设计、严格测试的“防护堡垒”,根据放射性物品的活度、比活度等,主要分为6类:例外包件、工业包件、A型包件、B(U)型包件、B(M)型包件和C型包件,每类包件的构造、试验标准和装载限制都有明确规定。
这些容器的核心安全功能的是“屏蔽+密封”:比如部分容器内部采用铅或贫铀作为屏蔽材料,有效阻挡放射性射线外泄;密封结构经过严苛测试,能承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震动、高温等正常运输条件,甚至极端意外情况,确保放射性物品“零泄漏”。
此外,容器外表还需标注耐久的标记和标志——B(U)型、B(M)型或C型包件需标识三叶型符号,包件和集装箱需在显著位置粘贴第7类危险货物标志,方便识别和管控。

(图源:视觉中国,ID:VCG41N1215567853,作者:SciencePhotoLibrary)
(二)运输船舶:专属“护航载体”的严格标准
并非所有船舶都能载运放射性物品,运输船舶需满足一系列专属要求,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船舶分类与设计:根据INF规则,载运高风险放射性货物的船舶分为INF1、INF2、INF3三类,放射性水平越高,船舶的设计标准越严格,比如对船体结构、消防设施、稳性、温度控制等都有更高要求。
积载与隔离:大部分放射性物品需按积载类A积载,部分特殊物品(如六氟化铀)需按积载类B积载,避开船员生活居住处所;同时需与船员、乘客充分隔离,确保船员工作区域年辐射剂量不超过5mSv,旅客区域不超过1mSv。
船员与设备:船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放射性物品的特性、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船舶需配备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防护装备,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确保能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图源:《The Journey sof the Two Shipments of Low-Enriched Uranium to the IAEA LEU Bank》,发布于2020年1月16日)


海事部门以“安全监管+优质服务”双轮驱动,为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提供全链条保障:
对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查验、全程监护,对乏燃料等高风险货物实行专船、专泊位、专时段作业管控;
推行备案管理制度,精简材料核验流程,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提升运输通行效率;
专项整治成果
2024年全国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以来,严查包装不合格、申报不全、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实现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零事故、零泄漏”,切实守护水上核安全底线。

(图片来源:中国水运网2023年7月28日报导《载运着“玲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的“汉强祥瑞”轮在八所海事局海巡船护航下,安全靠妥海南昌江核电码头》 图片作者:陈思研)

守护蓝色安全,共筑国家安全防线
看似“神秘”的放射性物品,在严格的规则和专业的保障下,能够安全、有序地完成海上转运,为医疗、能源、工业等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撑。以我国大陆第一座大型商用核电站——深圳大亚湾核电站为例,其安全运行30余年来,正是依靠规范的核物质海上运输,保障了核燃料的安全补给,输送给香港的电量占香港总用电量的四分之一,为粤港澳大湾区注入源源不断的清洁电力,与同等规模的燃油电站相比,每年减排效应相当于种植了9万公顷森林。
让我们一起了解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共同守护这片蔚蓝国土,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共筑国家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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