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船舶专项【典型案例】| 驾驶台未设置舵机动力源故障以及电动机过载的声、光报警
前言
近期,洋浦海事局安检人员在对辖区靠泊船舶 “鸿信 XXX” 轮开展 FSC 检查时,发现该轮驾驶台未设置舵机动力源故障及电动机过载的声光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一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小型船舶在关键设备配备、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本文通过深入剖析该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规条款与实船检查场景,旨在为行业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合规指引,助力推动小型船舶管理规范化、安全发展高质量化。
PART1

船舶概况



PART2

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2026年3月21日,洋浦海事局安检人员对靠泊在洋浦港码头干货船“鸿信XXX”轮实施FSC检查。本次检查共记录9项缺陷。其中,“驾驶台未设置舵机动力源故障以及电动机过载的声、光报警。”的缺陷较为典型。
对于该轮发现的问题,安检员开具了如下缺陷并采取了以下行动:
缺陷代码:1030
缺陷描述:驾驶台未设置舵机动力源故障以及电动机过载的声、光报警。
缺陷行动代码:30(滞留)。


“鸿信XXX”轮驾驶台 洋浦海事局 王新供图
PART3

相关公约条文及其分析

该轮龙骨铺放日期为 2007 年 1 月 27 日,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适用要求(该规则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公约条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第4篇/2-1章2.5.3(2)④ 如下:
2.5.3(2)能从驾驶室操作的任何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④ 当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2-1章2-(1)如下:
本章 2.5.3(4)①涉及的电路及电动机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如设有包括起动电流在内的过电流保护,则应不小于所保护电路或电动机满载电流的 2 倍,并应配置能够允许适当的起动电流通过。当采用三相供电时,则应设置能指示任一相断开的报警装置。本条所要求的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并应位于主机处所或正常控制主机的控制室内的明显位置上,在驾驶室内也应设置声光报警。
分析

“鸿信XXX”轮驾驶台未设置舵机动力源故障以及电动机过载的声、光报警,会导致舵机故障或电机过载时无法及时预警,易引发船舶失控、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因此安检员对该轮实施滞留。
PART4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舵机系统的报警指示板 洋浦海事局 王新供图
该轮滞留后,船长将滞留情况报告所属公司,公司高度重视,鉴于船舶备件和自身修理水平有限,立即联系设备厂家的工程师上船修理。经厂家工程师上船修理,在驾驶台彻底更换了整个舵机系统的报警指示板。检查人员根据船舶的申请进行了复查,测试舵机各项报警均正常,解除了该轮的滞留。
PART5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小型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台未按规定配备舵机动力源故障及电动机过载的声光报警装置,从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透过该案例,反映出部分小型船舶在关键设备配备、安全责任落实和船员实操能力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为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营运水平,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船舶关键设备配置管理

严格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配齐舵机动力源故障、电动机过载等必备声光报警装置,杜绝关键性安全设备缺失、失效问题,从源头消除设备本质安全隐患。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压实航运公司及船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船舶建造、检验、营运全流程设备自查自纠,严禁船舶带 “法定缺陷” 航行,确保操舵系统等重要设备始终符合规范要求。
提升船员实操能力

加强船员专业技能培训,使其熟悉舵机系统及报警装置功能,航行中加强设备巡查与监测,及时发现并上报设备异常,提升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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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新
校审:宋大为
审核:吴一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