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BBNJ协定的中国远洋渔业发展路径探讨
作者信息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于子超,张燕雪丹,孙宇琼(通讯作者);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南海水产研究所:吴洽儿,马胜伟;
上海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孙宇琼。
文章来源
本文摘编自《中国渔业经济》2026年第44卷第二期(页码11-21),完整版请查看期刊纸质版或电子版。

一、引言
海洋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渔业可持续发展对完善全球海洋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渔业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已成为威胁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占全球海洋面积三分之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长期以来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方面缺乏国际法的系统联系性与统一性,导致过度捕捞、海底采矿等人类活动对海底生态系统的威胁及海洋基因资源抢占等问题层出不穷,亟需通过国际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在此背景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Agree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协定)于2023年通过。这一协定不仅填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在ABNJ生物多样性治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更为全球海洋治理树立了新的法律里程碑。BBNJ协定主要为海洋遗传资源,包括公正和公平分享惠益、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等“一揽子”事项提供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
现有研究整体上仍以制度条款阐释和一般性政策分析为主,尚缺乏立足中国远洋渔业发展的系统性研究与路径探讨。鉴于我国作为远洋渔业大国的地位及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深入探讨BBNJ协定框架下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为此,本文拟在系统梳理BBNJ协定制度安排及其对渔业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远洋渔业在法律体系、资源管理、科技支撑与国际履约方面的发展现状,识别BBNJ协定下我国远洋渔业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通过搭建国际规则与国内制度之间的对接框架,探讨实现BBNJ协定背景下远洋渔业发展的风险防控、治理协同与制度转型路径,为我国远洋渔业的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BBNJ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渔业的影响
作为对UNCLOS制度空白的重大补充,BBNJ协定吸收了现代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形成了兼顾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的制度框架,其制度设计主要涵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个方面。
(一)BBNJ协定的主要内容
1.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
BBNJ协定最具创新意义、也是最具争议的制度设计体现在对ABNJ海洋遗传资源(Marine Genetic Resources,MGRs)的管理。由于ABNJ长期缺乏相关法律规范,MGR的采集和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衡,引发“生物掠夺”的担忧,对此,BBNJ协定第中二部分建立了对公海MGR收集、储藏、利用、惠益分享等环节的制度化规范,要求采样信息公开登记,并将建立全球MGRs信息数据库以提高资源利用的透明度。协定第14条要求开发方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向国际社会分享部分收益,回应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诉求,推动全球公共资源治理向责任导向转型。BBNJ协定第10条第2款明确协定MGRs制度不应适用于“(一)受相关国际法管制的捕鱼,以及捕鱼相关活动”;或“(二)已知的在捕鱼和捕鱼相关活动中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获取的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但此种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根据本部分作为利用受到规制的除外。”这意味着,BBNJ协定下MGRs制度已将作为商品利用的渔获物以及现行国际渔业管理框架下管理的公海渔业排除在外,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制度重叠或冲突。
2.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
包括海洋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s,MPAs)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ABMTs)是BBNJ协定对远洋渔业影响最为直接和深远的制度。BBNJ协定第19条规定设立包括MPA在内的ABMT的提案须由缔约方向秘书处提交提案,并以最佳可得科学为基础提出管理目标与措施框架,强调提案应基于可靠的科学信息,注重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倡导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第20条及第21条要求提案需经科学和技术机构初步审查并由秘书处对提案组织开展公开、透明的多方协商和评估;第22条明确了BBNJ协定缔约方大会应在“不损害”其他相关机构的前提下,根据科学和技术机构提出的科学建议,就建立包含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或与相关国际机构所通过措施相兼容的措施、或向有关缔约方和国际机构提出建议、做出决定;第23条规定了BBNJ协定在保护区议题上应首先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当三分之二多数缔约方表决确定为达成协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均已穷尽时,则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表决通过决策。此外,第24、25、26条还就紧急措施、保护区的执行、监测和审查具体做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BBNJ协定下的MPA与ABMT在措施及效果上存在差异,分析协定对二者的不同定义及现有国际实践可以发现,ABMT倾向于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兼顾人类活动与生态保护,强调“保护与利用”并重;MPA则更突出生态保护导向,通常通过限制或排除区域内的人类利用活动来实现保护目标。长期以来,BBNJ协定被视为推动实现“30×30”全球海洋保护目标的重要路径。在此背景下,不论建立何种形式的保护区,公海渔业都将受到限制,这种限制既可能表现为渔场面积的缩减,也可能体现为对某些作业方式的禁止。这些措施将使远洋渔业企业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但也将推动其向更加可持续的经营模式转型。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BNJ协定所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在UNCLOS第204-206条原则性规定基础上的重要制度性发展。尽管UNCLOS已对EIA做出要求,但其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各国在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BBNJ协定在第四部分对EIA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制度安排:第28条明确了义务主体是缔约方,制度适用范畴仅限于计划开展的有关活动;第29条呼应了协定“不损害”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总体原则,对符合第4款情形公海活动环评予以了义务豁免;第30条明确了缔约方开展筛选门槛,即为“可能超出轻微或短暂的程度,或影响或知之甚少”,以及筛选的具体要求。此外,本部分的其他条款具体规定了环评程序、报告公开机制及国际协商监督制度,并就战略环境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在EIA制度下,所有新渔业活动均需至少进行筛选。如被认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需依照BBNJ协定相关程序开展环评。这将增加新渔业的开发成本,但考虑到当前多数公海渔业已纳入RFMOs管理,缔约方可依据第29条在RFMOs框架内完成环评,仅需在BBNJ履行通报义务,整体上不会带来过重负担。
4.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制度
在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Capacity-building and the Transfer of Marine Technology,CB&TT)方面,BBNJ协定积极回应全球南北能力差距问题。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和培训支持,并设立专项基金强化发展中国家在海洋科研、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力。此外,协定鼓励跨国合作与科研成果共享,减少技术垄断,推动全球治理公平性。对于我国而言,这一制度安排既为提升国际渔业管理能力提供了合作机会,也提出了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的国际责任。
(二)BBNJ协定对渔业的影响
BBNJ协定的通过完善了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框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治理工具。协定所涉及的“一揽子”事项使得在ABNJ开展渔业活动受到更加统一的规则约束。协定所确立的公平与可持续理念,推动治理逻辑由开发利用资源转向强化环保责任。制度与理念的双重叠加,推动国际渔业治理逐步向更严合规要求和更高环保水平为基础的秩序结构。在这一背景下,公海渔业的新开发、捕捞方式与渔场利用等将受到实质性约束,全球产业格局也随之加速向绿色和高质量发展转型。这种治理逻辑的重塑将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远洋渔业国家带来新的外部压力与制度环境,直接影响产业未来的发展路径。
三、中国远洋渔业的发展概况及特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组织远洋渔业试探性作业以来,历经三十多年艰苦奋斗,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全球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远洋渔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据《中国的远洋渔业发展》白皮书统计,截至2022年,全国从事远洋作业的企业达到177家,拥有远洋渔船数量2551艘,作业范围遍布中西太平洋、南太平洋、印度洋、南大西洋以及南极等主要国际渔场,年渔获量超过230万吨。多年以来,远洋渔业不仅在国内水产品供应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的重要支撑力量,出口市场涵盖欧盟、日本、韩国、东南亚及北美等主要经济体。从产业发展情况来看,我国远洋渔业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效益同步提升

2017—2023年,我国远洋渔业年产量持续稳定在200万吨以上,2022年达到232.98万吨的峰值,2023年略有回落至232.23万吨;同期总产值从195.54亿元增长至254.31亿元,增长幅度超过30%(图1)。这一增长趋势不仅反映出我国远洋渔业在捕捞规模上的稳步扩大,也体现了在高附加值物种布局、加工链条延伸与国际市场拓展方面的协同推进。近年来,部分骨干远洋渔业企业通过船队整合、基地布局及深加工能力建设,初步形成了涵盖捕捞、运输、加工与销售的一体化运作体系,产业的集约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渔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合规能力持续提升
近年来,我国在远洋渔业制度建设方面持续发力,构建起涵盖企业资质管理、渔船监控、捕捞日志申报、执法监管、违法惩处等在内的较为完备的远洋渔业管理体系。《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远洋渔业企业备案办法》《远洋渔业信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出台,推动从事远洋作业的企业纳入统一管理、分类监管、动态评估的合规体系之中。作为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具体体现,我国于2023年6月批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渔业补贴协定》。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也表明我国积极响应并履行多边贸易体制下渔业治理新规则的立场。除此之外,2025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港口国措施协定),在打击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捞(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 fishing,IUU)、强化渔业资源保护和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在推动全球渔业治理合作方面的政策意愿与制度承诺。
(三)科技装备持续升级,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增强
远洋渔业作为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可持续发展高度依赖科技支撑与信息化能力。近年来,国内部分远洋渔船逐步配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自动化探鱼声呐、智能化操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在渔场识别、渔获效率与航行安全性方面显著提升了技术能力,也为远程实时监管提供了物质基础。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智慧渔业”建设,部署远洋渔业远程监管平台,推动形成集监测、调度、执法、评估于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在重点渔业领域,我国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电子渔捞日志等核心技术的试验应用。截至目前,约有20%的金枪鱼渔船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了作业数据的实时采集与传输。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持续嵌入,正逐步推动我国远洋渔业从传统粗放作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精细管理模式转型。
(四)国际合作持续深化,全球治理参与度提高

我国已加入覆盖全球主要远洋渔业作业区域的各大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表1),其参与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作业海域,也展现出前瞻性的全球治理布局。在参与路径上,经历了从“旁观者”到“谈判方”,再到“深度参与国”的转变过程,在多个组织中均实现了从观察员向正式缔约方的制度跃升。作为多个RFMOs的重要成员,我国在国际渔业事务中逐步增强了话语权,不仅在国际捕捞配额谈判、资源评估及执法合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也通过科学研究、联合监测等方式提升了在全球渔业治理体系中的参与度。
四、BBNJ协定下中国远洋渔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作为世界远洋渔业大国,既是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未来BBNJ协定实施的重要制度承担者。对我国而言,BBNJ协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作为全球远洋渔业的重要参与者,我国需直面BBNJ协定带来的法律约束与合规压力,通过参与制度建设、推动区域合作等途径,提升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探索适应新格局的发展路径。
(一)中国远洋渔业在BBNJ协定下的发展机遇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贸易国,亦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近年来,我国远洋渔业在产业规模、作业技术、国际合作以及产业链延伸方面均取得了显著进展。面对BBNJ协定重塑公海治理规则、再分配海洋权益的趋势,我国远洋渔业可在绿色转型、科技创新等维度把握机遇,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并服务海洋强国战略。
1.加速绿色转型与资源养护进程
BBNJ协定聚焦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为我国远洋渔业加速绿色转型提供了契机。近年来我国主动实施公海自主休渔等措施,不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系统管理,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中国政府自2020年起率先对三个国际上无人管理的公海鱿鱼渔场实行自主休渔制度,以保护重要渔业资源,体现负责任渔业大国的担当。BBNJ协定下的公海保护区和环评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远洋渔业提升环保标准,促进渔业方式由追求产量向质量和可持续性转变。有研究提出,虽然BBNJ协定并不直接管理公海渔业资源,但可通过在没有RFMO管理的海域划设公海保护区或向RFMO做出划设保护区建议等方式,遏制过度捕捞,促进渔业资源养护,对公海渔业的长期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BBNJ协定为我国远洋渔业向绿色低碳、生态友好的方向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机遇,可继续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严控作业强度,打击非法捕捞,落实科学养护,实现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2.科技创新与数据共享能力提升
BBNJ协定专门建立制度促进海洋科技支撑和数据共享,有助于激发我国远洋渔业的科技创新动力。协定倡导各方基于最佳科学信息实施养护措施,推动各国提升海洋科研和监测能力。这与我国近年来强化远洋渔业科技投入的方向高度契合。近年来,中国远洋渔业管理部门不断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测和执法效能。自2024年起我国要求所有远洋渔船每日填报电子渔捞日志,实现大洋渔获数据实时上传,比现行大西洋、印度洋等区域渔业组织仅年度上报日志的要求更为严格。除此之外,还通过研发“电子观察员”系统并在远洋渔船上试点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人值守条件下对公海作业的有效监管。这些技术创新举措不仅提高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能力和效率,也为行业降本增效、转型升级提供了支撑。我国可借此机遇,加快推进远洋渔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开发先进的渔具渔法和监控系统,增强海洋科研实力,有效推动国家渔业技术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在全球海洋科技竞争中争取有利位置。
(二)BBNJ协定下中国远洋渔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BBNJ协定的出台不仅是全球海洋治理制度的重要进步,更标志着国际社会在ABNJ的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上,正加速走向严格管控和科学管理。远洋渔业无疑将成为BBNJ协定制度变革影响最直接、最深刻的领域之一。
1.法律合规门槛显著提高
海洋保护区将对我国远洋渔业的空间布局构成重大挑战。BBNJ协定生效后,公海保护区的提案将被快速提出和审议,未来ABNJ划定海洋保护区的进程将会加速,并有可能形成一系列保护区网络,对公海渔业活动形成限制,导致我国部分传统渔场使用权的丧失。一旦作业区域被划入海洋保护区,将迫使企业重新布局作业区域,而寻找新渔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资源探测与环评,还需时间验证其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有效替代原渔场。BBNJ协定EIA制度也将会对远洋渔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环评涉及生态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替代方案分析、减缓措施制定以及公众参与等多个环节,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大,将增加计划开发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运营成本,且环评报告需经过国际审查及公众咨询,往往耗时较长。这将大幅增加开新渔业的投入成本。此外,关于BBNJ协定SEA制度,虽然其适用范围、触发门槛及实施程序等问题仍待协定缔约方大会等机构进一步明确,但若未来系统引入,也将会给我国远洋渔业带来挑战。
2.中国远洋渔业立法有待细化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远洋渔业法律法规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现行法律体系难以应对我国远洋渔业规模较大、企业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为我国渔业基本法,并未将远洋渔业作为单独章节进行规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提出鼓励与支持可持续开展远洋渔业,却未同步配套针对IUU识别与处置、船舶管控等关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虽在捕捞权配置与许可管理方面有所扩展,但对远洋渔业这一特殊领域的规定仍过于原则。而专门规制远洋渔业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属于规范层级偏低的部门规章,难以承载对公海作业全流程、全要素的强制性约束。
3.协定与远洋渔业国内制度缺乏衔接性
基于“不损害”条款的规定,BBNJ协定不直接规制公海渔业,但渔业资源不仅是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ABNJ海洋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协定实施后,协定与国内远洋渔业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将成为现实挑战。近年来,我国在远洋渔业领域持续推进法治建设,逐步完善许可制度、配额管理和休渔措施,并推动远洋渔业可追溯体系建设。但在保护区划设和环评方面,国内制度与协定要求仍存在明显差距。现有远洋渔业管理规范主要集中在捕捞准入、船位监控和IUU防控,对如何通过公海保护区养护渔业资源以及开展渔业对海洋环境及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缺乏具体规定,远洋渔业的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间仍有差距。BBNJ协定生效后,亟需实现国内许可、配额、休渔、可追溯等既有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与协定义务的有效衔接,以避免潜在的规则冲突。然而,目前仍缺乏可操作的规则映射与统一协调机制,这种不确定性将成为我国远洋渔业在协定生效初期亟待应对的挑战。
五、BBNJ协定下中国远洋渔业的发展路径建议
总体而言,BBNJ协定所引发的制度变革对中国远洋渔业既蕴含机遇,也带来挑战,但在协定生效初期,挑战因素更为突出。保护区制度有望通过减压与栖息地修复提升目标海域的生物量,并产生跨边界的“溢出效应”,为渔业带来潜在增益;EIA制度通过设置门槛与程序,推动在新渔业开发前识别、避免或减缓对生态系统的重大或严重不利影响,从而为渔业类种群的关键栖息地提供更稳固的环境保障。这些机制在理论上有助于改善资源状况和产量稳定性,但其积极效应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惠及我国远洋渔业,仍取决于后续应对措施的落实与制度适应能力。相较之下,如果未能及时调整政策与管理模式来适应BBNJ协定带来的新制度环境,我国远洋渔业将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及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我国必须积极调整发展路径,确保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实现产业可持续转型升级,着力塑造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一)积极参与公海海洋保护区制度
在BBNJ协定积极推动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大背景下,我国应注重制度对接与产业应对两个层面,务实履行保护区义务并维护远洋渔业利益。在制度层面,渔业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密切跟踪BBNJ框架下公海保护区的划定动向,提前开展公海生态和渔场基线调查,加大资源与环境监测力度,加强与自然资源部在深海科考与公海保护区提案应对上的协作,储备科学数据支撑保护区科学选划,在国际磋商中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增强保护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产业层面,应引导远洋渔业企业积极调整以适应保护区制度。面对未来可能划定的禁渔区域,企业应提前优化作业布局,避开生态敏感海域,减少对潜在保护区海域的依赖。政府部门也应倾听利益相关者和行业诉求,在保护区设立过程中为企业预留合理缓冲期或替代渔场选项,降低对产量的冲击。通过提前做好数据准备和方案预案,确保我国远洋渔业在公海保护区制度机制下保持韧性发展,一方面严格遵守新设保护区的各项限制,杜绝违规进入,另一方面借助科学研究和监测合作,寻找可持续的渔业机会,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二)完善远洋渔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针对BBNJ协定设定的EIA义务,我国需在国内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远洋渔业环评制度,完善国内立法与规定,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评估范围。可制定专门指导文件,明确环评实施门槛、程序、公众参与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将环评嵌入远洋渔业管理流程,确保我国远洋渔业活动在规划阶段即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避免对公海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和不可逆转的损害。同时应避免企业面临“双重”合规负担,通过将环评前置嵌入远洋渔业规划审批流程,确保渔业活动在被授权前充分识别并降低对公海生态系统的潜在重大严重影响,主动对接BBNJ协定关于环评的门槛和流程,在国内环评制度中合理融入国际评估标准,使一次评估即可满足国内监管和国际协定履约需求,使企业既可降低合规成本,又能确保新建远洋渔业项目满足BBNJ协定下的环境保护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对公海生态的不可逆损害。除此之外,还应认真对待BBNJ协定关于战略环评的规定。有学者指出,践行战略环评义务有助于在国际法新发展中占领道德高地。在各国战略环评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的背景下,我国应继续坚持国家主导,在国内法规制上先行先试,明确开展战略环评的必要性,完善相关SEA程序性规则制定。
(三)加强能力建设与渔业科技合作
充分利用BBNJ协定提供的CB&TT框架,加强我国远洋渔业科研及管理能力的提升,并积极帮助欠发达国家提升渔业治理水平。一方面,加大对远洋渔业科技的投入,提高自主创新和管理水平。完善资源监测、船位监控、电子日志和观察员等制度,提高数据收集和履约报告能力。目前,我国海洋科技整体实力与海洋强国仍有差距,新兴技术领域相对落后。对此,应充分利用BBNJ协定框架下的新机制争取先进技术和知识产权。依托BBNJ协定设立的CB&TT委员会及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提出自身在深海生物、生态监测等领域的技术需求,通过协定下的财政机制和国际合作获取更尖端的海洋科技支持,提高自身科技水平。另一方面,本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向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养护经验分享等。这既有助于提升全球公海渔业资源的整体管理水平,也彰显了我国作为负责任渔业大国的国际担当。
(四)深化远洋渔业绿色转型与国际合规
以BBNJ协定生效为契机,推进远洋渔业的生态可持续转型,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渔业合规性的关切。首先,严格落实国际渔业治理新规,将BBNJ协定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政策,推广环境友好型渔业技术。其次,不断强化船旗国责任,完善远洋渔船准入许可、配额管理、监控执法和违规惩戒体系。近年来我国已采取实施公海自主休渔、严厉打击违规渔船等举措,不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系统管理,重点关注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养护,控制公海渔业捕捞强度。未来应继续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巩固并拓展这些有效做法,推广低碳捕捞工艺和新型节能渔具,逐步减少远洋渔业碳足迹。最后,提升远洋渔业信息透明度,在信息交换机制下分享涉渔信息,积极参与打击IUU捕捞的多边合作,塑造中国远洋渔业守法负责的良好形象。

《中国渔业经济》是由农业农村部主管、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合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中农发集团和中国水产学会共同主办的单月学术期刊,也是国内外公开发行唯一带“中国”字头的渔业经济类学术期刊。自1983年创刊以来,期刊伴随着中国渔业改革发展一路前行,在不同时期积极组织引导对渔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和理论探讨,刊发了一批影响深远的高质量论文、培育了一批在渔业经济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高水平专家,成为我国渔业管理人员、业界学者、企业精英研讨交流渔业发展的重要学术平台。
新时期,《中国渔业经济》积极谋求高质量发展路径,不断拓展期刊稿源、提高稿件质量要求、优化栏目设置、加强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刊物综合影响因子和复合影响因子逐年提高(2025年复合影响因子:1.399)。2021年和2022年,《中国渔业经济》连续两年入选由清华大学图书馆、中国学术文献国际评价研究中心和中国知网共同评选的“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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