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强化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意识
善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提升涉外斗争的能力至关重要。树立涉外工作的法律意识,使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在海外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选择法律手段维权。确立这一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价值理念和基本架构,随后逐步完善具体制度和规则,并在实践中实现法律领域的不断延展,以逐步建强中国海外利益法治化机制。
1.培养涉外主体的法律意识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律视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手段。首先要培养海外投资企业员工的合规意识,牢固树立企业合规观念,这不仅是遵守国际规则,减少法律风险的需要举措,也是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其次,建立合规的风险管理机制,了解当地的用工制度、税务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方面法律法规,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也应建立起相应的风控机构。再次,在与东道国政府和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涉及法律因素的尽职调查应是完备的,涵盖项目的全过程、全要素,尽职调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2.考察西方社会涉外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西方社会的涉外法律意识培养是一个系统化工程,从学校教育上,不断强化对学生的涉外法治教育,丰富学生涉外的法律知识,从社会实践上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从而灌输学生的法律意识。从社区教育上,通过举办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维权观念。西方社会海外法律意识的培养方式,给中国出海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甚至相关政府部门提升法律维权意识提供了重要思路。
3.鼓励受外国不当措施影响的主体开展法律斗争
伴随着全球化深入,中国在境外的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在遭受外国不当措施,如经济制裁、贸易壁垒、拒绝司法时,其权益会受到严重侵害,为此国家相关机构可加强引导,为他们维权提供帮助。《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为受害主体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国际条约的签署为争端解决提供法律途径和机制;设立涉外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损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甚至可以通过与民间组织一道设立基金的方式提供经济上的援助等等。
4.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在海外利益保护中的参与
社会力量包含海外商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它们也是国家海外利益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通过考察其范围、资质与条件,将其纳入国家层面的监管。在机制上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完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方的职责界限,明确各方的权力、责任、费用的分摊办法等,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强化海外利益保护立法体系化建设
完善的海外利益保护措施需要法律的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理念,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划定了基本原则,使构建海外利益保护立法机制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政策保障。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安全领域、对外经贸领域、反外国制裁和“长臂管辖”等涉外法律斗争领域的立法工作明显加强,立法成果十分丰硕,弥补了中国立法中长期存在的诸多短板。
《外国国家豁免法》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例。就中国的实践而言,对于处于海外的中国人最常见的保护方式是领事保护,中国2023年新公布并施行《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是实施领事保护的最新法律法规。中国海外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在境外遭受不当侵害时唯一能够请求的来自中国的救济就是外交保护或领事保护,这对保护海外中国人的权利显然是存在困难的。而《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通过形成了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更好维护中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格局,提升了中国司法为民的能力。其扫清了中国司法机关能否管辖能否审理的障碍,也为助力中国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走出去”完善了法治机制。
中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缺乏基础性“海外利益保护法”的统领,也缺乏如《海外安保工作条例》这样的单行性法律的保证,应加快弥补。为提高立法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回应当下国际国内形势,应完善国内法治体系,应对加快论证“海外利益保护法”“海外安保工作条例”等立法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具体落实《对外关系法》,并在国际社会上继续开展国际立法合作。
1.制定“海外利益保护法”
中国近期出台有《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出口管制法》《对外援助管理办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国国家豁免法》《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对外关系法》等涉外立法,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将境外突发事件应对纳入法治框架,明确了政府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的法定职责。研究出台海外利益保护法十分必要,将其作为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为海外利益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基本法律遵循。
“海外利益保护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海外利益保护法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具有多元化特点,它们是构成法律关系最根本的要素。(2)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客体。包括国家利益、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等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它们是连结权利与义务等法律概念并使其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3)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指引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海外利益保护或接受保护,划定行为规范。重点回答“谁保护”“保护谁”“用什么保护”“怎么保护”等关键问题。此外,“海外利益保护法”应包含中国海外公民安全、中国海外经济利益、跨境企业权益甚至军队海外利益保护等纲领性内容,并建立起相应机制,以在国内法上完成对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理建设。
2.制定“海外安保工作条例”
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以海外安保为抓手,推进海外利益保护相关人员和财产工作十分必要。但海外安全保护仍需要政府积极作为,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外安保工作条例。“海外安保工作条例”应当厘清海外安保工作涉及的重要问题,包括确定主管海外安保工作的行政部门、明确设立承担海外任务的安保公司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海外风险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和国际合作、海外安保公司开展海外安保工作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监管机制、海外安保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公民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应对安全风险,规范安保机构的秩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坚实的安全法律保障。
3.协调中国国内法律
强化海外利益保护立法保护还需要在新旧立法中相互检阅,促进国内法之间的协调。2023年9月1日,即颁布《反外国制裁法》的当日,中国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相应修订,此举是一个典型的实例。新《民事诉讼法》决定增加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豁免适用中国法的规定。这是在《反外国制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在国内立法中相互衔接的表现,目的在于更好实施《反外国制裁法》,以破除和堵住法律实施中的难点和缺口,维护法律的尊严。
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一方面,中国应当加强与他国的国际立法合作,通过在国际条约中加入海外公民权益保护条款、司法协助条款、协调管辖权冲突条款的方式以化解竞合与管辖之争,最大限度地保障海外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国还应当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立法合作,合理利用国际组织这一合法平台反对某些国家对中国的污蔑和抹黑,化被动为主动,保护中国的海外利益。如2021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上提出防止对亚洲人种族歧视的倡议就是一种有益尝试。该倡议提出后,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随即发出声明,敦促有关国家采取措施,防止对亚洲人或亚裔的歧视和偏见。这一举措明确地展现了中国政府以理性客观的方式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有的声音,即保护海外华人在内的亚裔群体的立场。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移民组织(IOM)等机构的工作,推动制定更加公正的移民政策,保护海外劳工和侨民的利益。
强化法律保护的司法体系化建设
本国法的域外适用是一国法律在领土范围之外对特定主体、行为或事件产生效力,是国际法认可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的具体体现,是对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补充。符合国际法的域外适用是合法的,我们反对的只是滥用“长臂管辖”的行为。中国法院应不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受理涉外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精准解释和适用国际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国际规则的发展完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司法协作水平。国内司法机关作为国际规则的主要实施主体,既是将国际法规则落实到位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本国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的主要推广者,还是国际新规则诞生、发展和演变不可或缺的素材提供者。
1.加强涉外司法管辖权规则的运用
新《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对涉外管辖权条款进行了完善,其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条文由原来的2条增加到7条,扩大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如完善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增加了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以缓解冲突和扩大人民法院在涉外案件中的管辖权。但由于许多条款是新近增设的,实践中应用经验并不多,仍然依赖今后法院在涉外案件中加强对相关条款的运用,妥善解决管辖权之争,以更精准的适用法律条款。针对涉外管辖权冲突困境,其解决也应当有原则性规范指引。在学界研究中,对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存在属地管辖优先、属人管辖优先、损害结果地管辖优先和协商解决等不同做法,在司法管辖权规则中可以对上述做法作适当规定。
2.确定“适当联系”原则的标准
新《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二款引入“适当联系”管辖权规定,以适当扩张人民法院涉外管辖权。这一做法既区别于“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contact)的“长臂管辖”,又不同于中国以往法律对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十分薄弱的状况。中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度扩张既是对于美西方国家滥用“长臂管辖”的积极应对,但同时又只是一种审慎的扩张。具体而言,通过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创设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外管辖原则,适度扩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根据自由心证,判断纠纷案件与受诉法院是否存在某种符合“适当”的必要联系,从而行使国际管辖权。
3.简化涉外司法程序
通过专门制定的审判规则尽量优化涉外司法程序,通过国际合作条约的签署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中作为重要议题,构筑以司法方式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拓展了域外取证方式,而且简化了域外取得证据的认证程序,提高了域外取证的效率,完善对送达程序的规定。但应认识到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这些举措,需要在司法实践不断验证并予以完备的。目前中国立法部门正在启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其中司法机关正在探索的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机制,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案,结合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相互衔接,进一步简化涉外司法程序。
强化法律保护的执法体系化建设
国际法严格禁止外国未经一国同意在其领土执法,包括禁止执法国以条约之名实施侵犯第三国领土主权的执法行为。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中指出,管辖权具有属地特征,国家只能在本国领土执行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未必能够获得实际执行。因此,国家间同意或者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是国际执法的基本原则。在回应海外利益保护法律执法体系化建设困境中,应当着眼于对涉外判决执行难和当地救济司法障碍的化解。
1.化解涉外判决的执行难
各国的法律体系差异和涉外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其判决执行难,为此应首先加强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机制。具体而言,明确审查事由,审查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重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查判决和裁定的主要依据和外国法律法规以及应注意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确保他们的诉讼救济权利实现。其次应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尤其是强化调解和仲裁手段,减少执行压力。再次应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的频次,如运用大数据筛查、跨境资产追踪等技术手段,以创新执行手段方式来化解执行难。
2.强化国家间的执法合作
加强中国在涉外案件执法中的国际合作是提升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重要举措。为此,应与其他国家搭建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积极推动中国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加快推进签署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条约、执行备忘录成为应对的当务之急。对大量与中国未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应尽量扫清互惠方式的障碍,采取“法律互惠”或“推定互惠”的标准。联合执法行动在应对跨国犯罪,维护公民权益及推动地区治理方面展现出独特的治理模式,针对特定的关涉中国公民的案件,与其他国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也是重要环节。2011年中国船员遇袭案的“湄公河事件”后建立的常态化的执法机制,是跨境执法合作“创造性介入”的成功典范,也成为2025年1月在澜湄执法合作中心会议上中国提出联合周边六国开展专项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共同打击缅甸妙瓦底电信诈骗的经验所在。
3.化解当地救济的司法障碍
驻外使领馆作为我国在海外维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应当重视并充分挖掘当地救济的法律属性功能。需明确的是,它不仅是一种行政或政治外交方式。驻外使领馆应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经验库,为涉外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上的指引。其次,充分发挥中国在海外设立的社会组织以及民间团体的桥梁作用,帮助我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司法或行政程序,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当地的法律援助或其他资源,协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韬海论丛 | 2025年第21期 海外利益保护
专家视点 | 新时期中国数字企业海外利益保护的战略筹谋
专家视点 | 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海权与海外利益保护
专家视点 | 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海权与海外利益保护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供给机制的困境与完善》,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玫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海外利益保护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