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托运人出货,新规5月1日正式实行!



时隔30年首次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以及所有参与国际海运的托运人。
新旧规则的核心变化
原《海商法》第86条规定,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船长可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主要由收货人(通常为境外买方)承担。这给了国内出口商一定的安全感——货交承运人后,境外买方若弃货,损失主要由对方承担。
新《海商法》第93条彻底改写了这一逻辑。新规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即国内订舱方/卖方)承担,但承运人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只有当收货人已经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等)后仍然迟延或拒绝提货,相关费用和风险才转由收货人承担。
简单来说,过去“货交船后风险转移”的惯性思维将被颠覆。只要收货人从未提货,承运人就可以直接向国内托运人追偿。对于外贸企业和货代而言,这意味着责任链条显著前移。

对外贸企业:FOB条款下的“隐形炸弹”
许多外贸企业习惯采用FOB条款,认为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然而新法实施后,一旦目的港出现买方破产、关税暴涨、市场暴跌或买家失联等情形导致弃货,船公司将有权直接向国内托运人(即FOB下的卖方)追讨全部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码头堆存费、仓储管理费、货物处置费乃至退运或销毁成本。
应对建议:
合同条款升级: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提货义务和违约责任,要求买方提供提货担保(如银行保函)或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弃货风险与付款条件挂钩。
加强物流跟踪:对已出运货物保持动态追踪,利用货代或船公司系统设置到港预警,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介入协调。
配置保险转移风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物流责任险,明确覆盖目的港弃货导致的额外费用,避免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对货代企业:从“中间人”到“第一责任人”
新法第44条进一步区分了“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货代或外贸企业)和“实际托运人”(仅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工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0号的精神,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承担。这意味着,货代若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船公司追偿的第一对象。
应对建议:
紧急盘点存量订单:梳理所有在途及待出运的货物,特别是高风险航线(如中东、非洲、南美)的业务,及时与客户补充书面协议,明确弃货费用承担方。
更新标准合同模板:在订舱协议或货运代理合同中增加“无人提货责任专条”,约定客户(实际货主)承担因弃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授权货代代为处理货物。
建立内部预警SOP:制定从货物出运到到港的全流程监控机制,明确一旦发现目的港无人提货迹象,立即启动通知客户、协调转运或退运等程序,避免费用持续累积。

新法其他亮点速览
除第93条外,新《海商法》共16章310条,还引入了多项重要变革:
确认电子运输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善了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及责任边界;
强化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赔偿责任;
增加了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制条款等。
整体上,新法更加贴合航运数字化、绿色化以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需求。
倒计时行动清单
距离5月1日正式施行仅剩不到两周。建议所有涉及国际海运的企业立即完成以下事项:
合同模板:法务或外聘律师审核所有运输、代理合同,确保责任条款与新法对齐。
客户沟通:向海外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新法下提货义务的变化,建议对方及时提货。
保险检查:确认现有保单是否覆盖目的港弃货造成的滞港费、处置费等间接损失。
内部培训:组织销售、操作、客服人员学习新法核心变化,避免按旧习惯操作导致被动。
此次《海商法》修订,本质上是将过去模糊的弃货费用承担规则清晰化、前置化。对于国内托运人而言,短期阵痛不可避免,但若能借此机会完善风控体系、优化客户结构,反而能在行业洗牌中建立起更专业的服务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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