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事关中国造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发布时间:2026-04-09来源:中国船舶报
据新华社4月7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18条内容,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规定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措施以及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等内容。
规定提出,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有关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生的影响。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
规定要求,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规定还提出,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个人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据此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采取反制措施。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有关反制措施。任何组织、个人违法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的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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