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核查遇“视频替身”?智慧监管一眼识破!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水路运输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长江海事局关于深化内河船舶配员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安庆海事局华阳海事处持续运用多重手段整治“船舶配员不足”突出违法行为。近期,安庆华阳海事处依托远程智慧监管手段,成功查处一起配员不足及远程核查造假案件。
2026年4月18日,安庆华阳海事处在对“宝盛****”轮开展远程配员核查时,执法人员通过照片比对发现异常——该船竟使用微信视频通话画面冒充核查,试图蒙混过关。


使用微信视频通话画面冒充核查
随后,安庆华阳海事处执法人员赶赴东至香山港埠普货码头,对正在作业的“宝盛****”轮实施登轮检查。经现场核实,该船实际在船仅3人(一类船长1名、一类大副1名、一类轮机长1名),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明确要求配备6人,实际缺员3人(缺一类三副1名、一类三管轮1名、普通船员1名),涉嫌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固定相关证据,目前该案件已经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在汛期暑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中,船舶配员不足是触碰安全红线、危及航行稳定的重大隐患,极易引发水上安全事故,具体风险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关键岗位缺位,航行操作失去保障
船员配备不达标,直接导致船舶驾驶、轮机操作、航行瞭望等核心岗位人员空缺,无法满足船舶正常航行、靠离泊、装卸作业的基本人力需求,极易出现操作失误、避让不及时、航行判断偏差等问题,直接诱发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等航行事故。
船员超负荷作业,疲劳值班风险陡增
配员不足迫使在岗船员长时间连轴值守、超强度工作,打破规范轮班制度,极易引发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操作懈怠等问题,严重影响航行操作精准度,同时加剧船员身心疲惫,大幅提升人为事故发生概率。
充足船员是船舶日常巡检、设备维护、风险排查的基础,配员不足会导致船舶设备检修、舱区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基础工作无法落实,船舶设施故障不能及时发现处置,让船舶长期处于 “带病运行” 状态,埋下持续性安全隐患。
船舶遭遇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火灾漏水等突发险情时,需要足额船员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等工作。配员不足会直接导致应急处置力量不足,无法快速有效控制险情,极易让小险情升级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事安全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船舶配员证书,逐船核查船员配备情况,严禁为压缩运营成本擅自减员、无证顶岗、混岗作业。
2.建立健全船员资质动态核查与值班管理制度,定期核验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性,合理安排轮班计划,杜绝船员疲劳作业、超期值班。
3.强化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船舶配员与航行安全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等隐患闭环整改,隐患未清零的船舶严禁开航。
4.常态化开展船员安全教育与应急技能培训,提升船员安全责任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筑牢船舶安全航行的人力防线。
对船长的安全建议
1.严格履行船舶安全管理义务,主动配合海事部门的监管与现场核查,如实报送船舶配员与船员履职情况。
2.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航行、冒险作业,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配员不足、无证上岗等违法事实,坚决杜绝船舶 “带病航行”。
3.发现船舶存在配员不足问题时,必须立即停航整改,足额配齐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合格船员,经核查符合法定配员标准后方可恢复航行。
1.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与法治观念,充分认识船舶配员不足的严重危害,坚决拒绝执行违规航行指令。
2.严格遵守航行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任职船舶存在配员不足、无证上岗、疲劳值班等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拒绝开航,并第一时间向所属企业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3.主动提升自身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航行作业规范开展工作,主动维护自身安全权益与水上通航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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