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位、高高位报警岂能“失声失色”
发布时间:2026-04-24来源:长江海事发布
液货船的高位、高高位报警系统是用来监测货油舱内液位,防止舱内液体溢出的一套安全系统,当监测到液位到达 95% 、98%时,系统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将报警延伸至甲板面引起值班人员的注意,防止发生严重的货油泄漏、水体污染及火灾爆炸事故,其灵敏度与可靠性直接关系到船舶、人员的绝对安全。
2026年4月5日,岳阳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艘正在码头装载石脑油的液货船“苏***”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货控室的左3液货舱高位、高高位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模拟测试时报警装置无反应。
正常的高位、高高位报警系统通常采用独立于主液位测量系统的传感器,是液位超限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常状态下可精准监测液位、及时触发报警,船员能第一时间处置。液货船在装卸货、航行途中,若报警装置失效,将引发致命安全风险:
1、溢舱泄漏风险:装卸作业时液位超限无法预警,易导致液货溢出舱室,造成油品、化学品等危险货物泄漏,引发水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2、火灾爆炸风险:溢流出的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极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严重威胁船舶及船员生命安全。
2019年4月23日1235时许,G轮在某油库码头卸油时,液货舱高位报警装置未开启,当右8舱货油液面超过正常高位时未及时报警,导致约0.055 吨货油溢入江,造成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15.19.6 规定:在液货舱应设置符合15.19.1至15.19.5规定且能显示液货舱内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的声光高液位报警器。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规定:船舶应检查液货舱高位、高高位液位监测设备(如设有),液位监测设备上应设有报警装置 , 并保持系统正常
《钢质内河船建造规范(2016)》第2篇第10章 :每一货油舱均应留有膨胀容积,膨胀容积与其货油舱容积之比应不小于2%。 :应设置货油舱的货油高位听觉和视觉报警装置,以便货油被灌装到95%的液位时,能发出警报。
船方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对高位、高高位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内容包括传感器探头是否结垢、线路连接是否松动、控制箱继电器是否损坏以及声光报警器是否正常。修复后,进行模拟高位、高高位报警测试,确保当液位达到设定值时,系统能在货控室控制面板显示,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针对上述案例及法规要求,为有效防范货舱液位监控系统故障引发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建议::
1、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公司应落实《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故障报告、跟踪和处理机制建设,对船舶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2、强化关键设备维护保养: 液货船应建立专门的液位监测系统维护保养制度,重点检查高位、高高位报警传感器的清洁度、线路的绝缘性以及报警器的灵敏度,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零部件,从根本上保障设备的可靠性。
3、不断提升船员应急能力: 定期组织船舶船员开展安全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故障应急处理技能培训,确保船员熟悉高位、高高位报警失效的应急处置程序。
岳阳海事局提醒:高位、高高位报警系统是液货船的安全“底线”与“红线”。各航运企业、船东及船员务必严格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整改,坚决杜绝设备 “带病” 运行,共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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