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船舶AIS设备未按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发布时间:2026-04-24来源:芜湖海事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持续净化水上无线电通信环境,长江海事局决定自2026年4月至11月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4月24日上午,长江航运智能管理平台向芜湖港区海事处自动下发一条AIS开关机异常的紧急核查任务。执法人员接收任务后,立即对任务目标——“华海XX”轮实施登轮检查。
通过调阅该船AIS设备的开关机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船在4月23日18:01至22:07期间存在AIS设备关机情况,与系统推送的任务说明一致。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该船因船舶蓄电池电量耗尽后未能及时发现,导致AIS设备自动关机,并非船舶主观故意关闭。鉴于该情形不属于人为蓄意违规,执法人员对该船船长进行了警示教育,并要求其后续务必确保AIS设备保持持续开启工作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一、极端危险的碰撞风险,直接威胁船舶航行安全。
船舶在长江航行,如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AIS相当于一个“身份广播器”,主动向周边船舶播报本船的船名、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当船舶关闭或AIS故障时,其他船舶的雷达虽然能看到一个回波,但不知道这艘船是谁、要去哪、会不会与自己发生碰撞。特别是在夜间、大雾、暴雨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这无异于“盲行”。
二、严重阻碍水上应急搜救,延误“黄金救援时间”。
当船舶发生碰撞、搁浅、失火、沉没等紧急情况时,AIS是搜救中心获取遇险船准确位置和身份信息的最快、最可靠途径。
三、扰乱水上交通秩序,增加管理负担。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船舶AIS信号对管辖水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交通组织,当船舶未保持AIS正常工作时,这时的的船舶在VTS监控屏幕上可能只显示一个无名回波,无法关联其船舶档案。海事人员无法判断其是否超载、是否危险品船、是否在违规航行,导致无法提前预警和干预。
请各航运公司及时组织所属船舶开展无线电设备自查自纠,船舶自查内容至少包括:
1.证照一致性: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电台执照》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实船设备(型号、数量、MMSI码)与证书是否一致。
2.设备合规性:是否按规定配备AIS设备,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发射功率大于25W的VHF设备,是否存在“一船多码”“一船多终端(非法)”现象。
3.运行状态:AIS设备是否保持常开,船舶动态(如航速、航向)与静态信息(如船名、MMSI、尺寸)是否准确无误。
4.物理完好性:设备外壳、天线、电源线是否完好、牢固、无老化短路,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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