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丨这样的骗术怎能瞒过“老中医”?
2026——着力“一件事”全链条
整治提升,健全管控机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事天水上父通安全形势大局!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字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入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进入全面提升新阶段,更加聚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持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标准的完善,全面建立健全风险有效识别管控、隐患及时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看力突出违法行为动态清零,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至新高度,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在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中,部分托运人因缺乏专业知识、不了解货物性质,或为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故意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或者瞒而不报进行运输,给船舶、船员安全蒙上了一层无法计量的阴影。
一、典型案例
某日,上海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货名模糊、货主为危化品生产单位以及陆运企业为化学品运输企业的集装箱货物信息表单进行风险研判时,一家来自南通某化工企业托运的品名为“偏苯三酸三辛酯”的集装箱货物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在对该货物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时,执法人员运用“望闻问切”中医之道层层揭开货物真实面目。一“望”:眼观箱体,见微知著。箱内塑料桶上无明显货物信息标记,并且桶包装上也无安全合格标记。二“闻”:捕捉细微,闻味辨患。一打开箱门,箱内散发浓烈刺鼻气味,与托运人所提交的MSDS中描述的“稍有气味”不符。三“问”:抽丝剥茧,深挖根源。发现疑点后,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托运人始终含糊其词不愿透露货物详细信息。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票货物进行取样,发现该货物为蓝色液体,与MSDS中描述的物理外观性状“透明粘稠液体”明显不符。四“切”:精准检测,技术把关。根据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偏苯三酸三辛酯”为非限制性货物,但种种迹象表明该票货物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按照规范程序,将取得的货物样品送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托运人第一次提交的MSDS截图


现场开箱货物包装容器情况。宝山海事局 钟娟 供图

托运人第一次提交的货物运输危险性鉴定书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货物为易燃液体。在事实面前,托运人承认了该票货物实际为“苯乙烯溶液”,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列明的第3类易燃液体危险货物。

托运人第二次提交真实的货物SDS

取样货物送检得出货物危险性检测报告
本案中,托运人明知托运的货物是具有易燃特性的危险货物,但为了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提交一个普通货物名称妄图瞒天过海,其违法行为给船舶、船员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开箱查验。宝山海事局 钟娟 供图
二、“苯乙烯”基本信息
苯乙烯单体为无色透明油状液体,低浓度有甜香味,高浓度则有刺鼻味。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种有机溶剂,用途广泛。按照IMDG规则,货物类别等信息如下表。

此外,苯乙烯还属于MARPOL公约附则Ⅱ定义的Y类有毒液体物质,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压载水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洋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如散装运输苯乙烯货物,还应遵守IBC规则相关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苯乙烯在自然环境中难降解,特别是对地表水、水生生物、土壤、大气的污染和危害极大。另外,对人体局部器官会造成刺激和麻醉作用。高浓度急性中毒情况下,使人眩晕、晕厥,长期接触易引起阻塞性肺部病变。
这么多的危害,谎报瞒报其危险特性,对海上运输各环节安全危害极大!
三、危害后果
如果托运人不核实真实的货物信息,或者主观瞒报危险货物,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安全适运报告,不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相关危险信息,船舶也就不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导致船舶将危险货物集装箱按照普通货物集装箱处理,安全隐患巨大。
带来的危害主要有:
1.危险货物按照普通货物集装箱在船上装载,可能造成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如酸与碱、氧化剂与易燃物等)未按规定隔离,一旦泄漏可能互相接触并发生剧烈反应,导致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释放;
2.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若包装不符合要求,极易在陆上存储、道路和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造成泄漏从而引发事故;
3.因不了解危险货物性质,一旦发生事故,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从而引起更加严重的次生灾害。
四、安全管理建议
一是落实水路托运危险货物安全主体责任。确保MSDS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能随意篡改和删除相关内容。特别是非生产商的中间体、单纯贸易商的托运人,对于拟交付运输的货物,尤其是化学品或性质不明的货物,要拿到生产厂家的第一手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其他方式获取货物危险特性信息,核实好货物所有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包装好、装好箱。
二是依法委托专业鉴定。对于IMDG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必须主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运输条件鉴定,并依据鉴定报告进行申报。本案中,若托运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即可避免违法。
三是确保包装、标记符合规范。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坚固完好,并能经受海运风险,包装上必须清晰、持久地显示正确的危险货物标志、标记和标签。
一是建立托运人信用与货物风险评估体系。对托运人进行信用分级,对申报货名模糊、来自化工等高危行业或历史有不良记录的托运货物提高审核等级。
二是完善订舱货物核查程序。采取多方式、多手段对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严防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将危险货物报为普通货物及高危低报等谎报瞒报行为。
三是行使要求鉴定的权利。对于货物性质不明或单证存在疑点的,应明确要求托运人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否则有权拒绝承运。
五、结语
安全无小事,守法即底线。希望广大托运人、承运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从行动上严守法规底线,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好水上运输安全与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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