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北极同质性空间的建构逻辑


北极国家为建构“同质化—碎片化—等级化”的空间形态,从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维度出发,生产出一套完备的工具,包括产权模式和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涵盖物质利益分配与维护空间运行正当性的两种模式。
第一,北极空间的地缘属性。在北极制度空间的现实建构中,私产观念根深蒂固,而产权是不平等的制度起源。当前,后民族主义的观点并未在北极的场域中得以完全实现,北极国家仍然处于空间结构的中心位置。北极制度空间仍然属于“物性”特征明显的空间,即地缘特征明显的“乡土社会”,有维系结构的一套“地产”制度。此处所指的“乡土”是在时空阻隔的层面上进行阐释的,同时试图揭示国际制度“私”的面向。产权观念在北极场域中依靠具体制度和实践得以实现。俄罗斯、加拿大利用国内法律对北极航道进行内水化管制,这与海洋自由原则产生冲突。同时。北极海域“圈地运动”也并未停止,比如北冰洋中央海域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是当前北极地区最敏感、最复杂的法律和地缘政治议题。美国国务院已于2023年12月发布美国延伸大陆架界限地理坐标,单方面宣布在北冰洋等区域延伸大陆架的主张,同时成立美国-加拿大联合工作组,将就波弗特海(BeaufortSea)的海洋边界进行谈判。加拿大与美国进行谈判,事实上削弱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普遍权威,并且考虑到美加双方的不对称依赖关系,不排除在双边谈判中美方利用相互依赖的敏感性、脆弱性促成协议达成,以达到控制北方航道咽喉、对抗中俄的战略目的。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下简称“《斯约》”)是北极治理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一。该条约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以下简称“斯岛”)主权赋予挪威,同时规定相关权益由所有缔约国共享。然而,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在这一制度结构下的权益争端不断。近期,挪威根据其《国家安全法》阻止出售斯岛上的一块私人地产,这一行为被认为是违背《斯约》中第七条有关私人产权保护的规定。并且,该条约存在部分未明确规定的权利。这种“剩余权利”来自合约的持续履行,以及缔约方持续频繁互动所产生的红利。对于这种“交易剩余”的分配,遵循的往往是“实力界定权利”的逻辑,强者在未来的分配中拥有更多的谈判筹码,以获取更多的合作机会。挪威与欧盟关于斯岛的雪蟹配额争端,以及挪威将于2025年开放的深海采矿勘探活动,部分区域涉及斯瓦尔巴大陆架,均是引发“剩余权利”争端的例证。
北极的外层空间活动同样值得关注。目前,北极国家主导北极外层空间活动,并借助前沿技术加强对北极空间的控制。瑞典在太空领域地位极为突出,瑞典北部是欧洲大陆首个轨道航天港埃斯龙厄航天中心的所在地。而瑞典太空战略的核心是其国防创新三螺旋模式,通过与欧盟、北约以及亚洲的所谓“自由民主伙伴”(如与韩国签署联合发射卫星的合作协议)开展合作。此外,SpaceX公司发射的两颗卫星开启了整个北极地区宽带通信的新时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挪威的安全并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二,北极公共领域的碎片化与共商机制的缺失。还存在一类国际利益空间,即国际公域,其主要涉及资源外部性的问题。对于北极地区而言,产权模式的扩张可能导致公共领域式微,这一趋势可能波及各个领域。产权化的治理模式,比如设置渔业配额,仍然是实践中破解“公地悲剧”问题的重要方式。事实上,北极公域治理面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一方面,北极国家对域外国家的科考活动设置障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数据共享和利用;另一方面,区域治理规则的软法性质以及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原则使环保类条约的执行实效堪忧,北极国家围绕资源开发利用形成竞争态势。造成公共领域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北极国家提供相关公共产品均遵循经济主义的逻辑,因此其最终必然回归到经济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之中,进而拒绝不计物质利益的公益行为。国家利益行为对北极治理产生冲击,受制于北极国家的主导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BBNJ协定)等全球模式在北极公域的适用面临强大的现实阻力。
基于主体间商谈的公共领域当前并未在北极区域形成,“共商机制”阙如的同时,商谈功能转移至相应国际机制中,而目前包括北极理事会在内的相关国际机制并不能代表真正的多边主义。北极理事会作为北极治理的代表性机制,其结构设计呈现出明显的制度非中性特征,等级化、圈层化的结构代表权利分配的极度不均衡。同时,这种结构也意味着北极理事会的运行必然极易受到北极国家内部关系的影响,从而缺乏自主性。北极经济理事会的组织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北极理事会,其余申请者仅可申请成为无投票权会员,并且北极经济理事会有权自行决定拒绝接纳任何人为会员。北极圈论坛是对现有的国际北极治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提供了包容、开放、民主的交流平台,促进各北极利益攸关方就广泛的北极事务进行多边对话、协商。但是,包括北极圈论坛、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巴伦支海-欧洲北极圈理事会在内的相关活动均受到乌克兰危机的影响,在塑造共同意愿以及行动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十分明显。此外,北极地区非政府组织背后的操纵力量主要来自美国等北极国家,比如阿拉斯加荒野联盟是美国的环保组织,地球之友是隶属于挪威的环境保护组织。
第一,北极空间表象的生产逻辑。制度性话语权建构一般处于制度空间建构的表象层面,主要解决的是为占有空间的实践行为寻找正当性的问题。在此过程中,这种建构正当性的生产规范符号文本的过程是任何支配者为获得承认都必须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等物质资本的过程。正如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在《实践感》中所述,声誉、行为评价正当性等象征资本,需要物质资本的兑换和支撑才得以维系。然而,这也引发了经济性不足和难以持续的问题。只有象征资本以最小的物质成本生产,并且实现向物质资本的转化,形成物质资本—象征资本—物质资本的循环,才能实现积累。
北极国家在构建同质化空间结构、处理象征资本积累难题时,一方面,依赖成熟的经济模式,为象征资本的生产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法律制度,定义象征资本积累的制度条件,以此奠定象征资本积累的正当性基础。北极国家所提供的象征资本积累制度条件,背后的价值体系源于一种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的德性理论。北极国家借助法律制度将地理因素作为与非北极国家区分权利分配差异的决定性条件,在塑造正当性时将象征资本积累所需的物质资本压缩至最小,甚至不付出任何经济成本构建“资产者正当”的“空间正义”观念。在这一观念下,物质资本与象征资本通过人为建构的方式呈现出正相关关系,掩盖了两种资本之间实际上存在的不可通约性。北极国家作为北极的“有产者”,运用经济逻辑消除象征资本场域中的象征资本异质性,还给德性理论披上制度规范的客观性外衣,使其作为一种自然教义在国际社会传播,企图实现象征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同时集中占有。
第二,元叙事的建构。北极国家采取的具体策略是通过元叙事的建构,在符号生产和流通环节以同质化路径打造国际制度的表象空间,同时实现这一结构化空间的持续再生产。北极国家极为重视通过创造性地构建理论学说、国际规则等,来争夺和界定国际秩序的元叙事,即关乎终极正当性的关键问题。叙事能够在特定群体中建立共同的情感基础,而政治精英通常善于截取承载集体记忆的历史素材,在对某些观点进行遮蔽、抑制和重塑的基础上,以此说服并动员大众,将其转化为政治资源。因此,叙事会受到叙述者视角的影响,决定叙事的方向,并呈现叙事要点,且叙事者的价值判断会在不同程度上介入叙事过程,所以必须特别警惕叙事背后深度渗透的意识形态。叙事学理论表明,元叙事信号是对文本各部分及隐藏符码的注解。元叙 事设定了一套规范与限制,文本根据这些规范与限制展开并生成意义,元叙事提供了文本解码的方案。元叙事集中体现了一种结构主义的语言观。结 构主义语言学遵循二项对立原则,运用肯定与否定这两个互相排斥的可能性 进行语言分析,并对相关行为体的行为作出合法/非法、正当/非正当的价值判断。
“北极例外论”曾是乌克兰危机爆发前北极地区最为关键的叙事。这一叙事以推崇合作的形式掩盖了不平等的结构,为北极理事会等域内机制的“低政治、碎片化”发展和运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北极国家制造国际舆论,旨在抑制空间结构中的异质力量,以及忽视域外国家合理的差异性诉求,进而对域外国家的合法正当行动妄加评判。“北极例外论”作为北极区域至关重要的概念工具,对于维持北极同质性空间的稳定运动发挥着关键作用,成为北极区域行为体一切行动推演的逻辑起点。在具体的叙事生产过程中,北极八国不仅在行政层面垄断北极理事会,还实施知识型垄断,知识是规范生产的重要素材,北极八国的这种垄断行为深刻影响着北极地区相关规范的形成与发展。
北极国家还主导着北极区域的国际造法进程,在进程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和优势地位。北极国家除了构建“北极例外论”的抽象概念,还注重借助具体的国际法规范,构建涵盖各个领域的具象规范图示,借助图示演绎影响行为体认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冰封区域条款、《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国际海事组织重油禁令对北极国家船舶的豁免、《加强国际北极科学合作协定》对域外国家科研的制度性歧视,构成北极国家行动的国际法“正当性”基础。叙事以无限的形式普遍存在于一切时代、社会、地方,所有人类集团均有自己的叙事作品,且无高低优劣之分。然而语言技能并非一种简单的技术能力,而是一种规范能力,并非所有的语言都是同样可接受的。在呈现结构化的北极符号空间中,北极国家还会采取抑制边缘叙事的发现、创造、转译和吸收的活动,如美国国防部在2024年7月发布的《2024年北极战略》报告,其中恶意曲解中国的北极政策,否定中国在北极的重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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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同质与差异:北极制度空间的建构逻辑》,原刊于《国际展望》2025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郭培清,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文君,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