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船长讲海事案例——雾中行船慎为本 大意铸错悔万分
浓雾航行疏瞭望 掉以轻心致碰撞
2023年3月10日0127时,平潭籍散货船“Z”轮自大连港辽渔码头驶往广东九江港途中,与荣成籍钢质渔船“D”轮在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道内发生碰撞,造成“D”轮沉没,3人死亡、1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Z”轮

事故经过:
2023年3月9日2300时,渔船“D”轮与渔船“L”轮完成捕捞作业,拟驶往大连湾黄海渔业码头。
3月10日0000时,“Z”轮装载钢材8195吨从辽渔码头离泊,前往广东九江港,海面有雾,能见距离0.7至0.8海里。
0102时,“Z”轮航向179°、航速8.6节,沿大三山水道出港通航分道南行。此时,“L”轮与“D”轮先后抵达大三山水道进港通航分道南部水域,两船相距约400米,航向均为340度,航速均为9节左右。
0115时,“Z”轮航向182°、航速10.1节,海面转浓雾,能见距离约200米。此时,“L”轮和“D”轮分别距离“Z”轮3.76海里、3.98海里,方位170°。
0118时,“Z”轮航向178°、航速10节。此时,“L”轮距“Z”轮2.78海里,方位170°。“D”轮距“Z”轮2.94海里,方位169°。“Z”轮与两艘渔船形成碰撞危险。
0119时,“D”轮航向339°、航速10节,自通航分道分隔带南端中心处驶入大三山水道,随后小角度穿越分隔带,沿出港通航分道逆向行驶,距“Z”轮2.6海里,DCPA 0.87海里,TCPA 7.4分钟。
0122时,“Z”轮航向181°、航速9.7节,“L”轮距“Z”轮1.4海里,方位173°,DCPA 0.27海里;“D”轮距“Z”轮1.55海里、方位168°,DCPA 0.41海里。“Z”轮三副首次发现本船左前方有两雷达回波,判断后者为假回波,下令“左舵5”、随后下令“左舵10”进行避让。“Z”轮与两船形成紧迫局面。
0125时,“Z”轮航向169°、航速9.5节,“L”轮驶过“Z”轮船首,“D”轮距“Z”轮0.69海里,DCPA 0.04海里,TCPA 2.2分钟,两船构成紧迫危险。此时,“D”轮航向345°、航速9.2节,开始大幅度右转。
0127时,“Z”轮航向164°、航速9.5节,操右满舵,船首与“D”轮左舷尾部发生碰撞。
雾中航行未正规操作 疏忽大意致事故发生
1.疏忽瞭望。两船在浓雾海域航行,均未保持正规瞭望。“Z”轮在距离“L”轮1.4海里时发现左前方的两雷达回波,并判断后者为假回波。“D”轮在距“Z”轮0.69海里时,才采取避让行动。
2.未按规定鸣放雾号。两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自始至终未按照《避碰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以提醒他船注意。
3.未使用安全航速。两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未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4.避让措施不当。“Z”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对正横前船舶采取小角度向左转向避让。
5.未遵守分道通航制。“D”轮在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道内未沿船舶总流向行驶,违反了《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规定。
碰撞示意图
雾航别“误航“ 安全不迷茫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尤其是在渔船频繁活动水域。受部分渔船没有雷达设备、VHF沟通不畅等影响,商渔船碰撞风险会增高。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开航前准备
船舶进入雾区前应对雾情资料、航区特点、潮流情况、通航密度、本船性能等悉心研究,制定雾航安全措施,对航海仪器、雾号、声响设备、航行灯等设备进行自查,以确保雾航中正常使用。
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鸣放雾号、开启信号灯,船长应到驾驶台指挥,通知机舱部备车、甲班部备锚,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同时使用视觉、听觉、雷达等一切手段保持正规瞭望,正确判断会遇局面和碰撞危险,及早协调避让意图并采取正确避碰行动。
(三)严格遵守航行规定
船舶应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和船舶定线制的要求,避免随意穿越通航分道,避免逆船舶总流向行驶。在采取避让行动时,除对被追越船外,应避免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应避免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四)公司强化岸基支持
航运公司应针对性制定船舶雾航安全管理举措,与船舶建立有效沟通,及时传达雾情信息,做好预警和安全指导,同时严格落实船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台资源管理及避碰规则的培训,切实提高船员航行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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