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阐述水运各相关领域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商法过程中的重要思考和具体举措
抓好落实 推动水运业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二级巡视员 翁笑冰
海商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法律之一。新修订的海商法坚持国际视野和开放精神,参考了大量的国际公约、标准合同,将国际通行的海商法规则进行中国化制度表达,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尤其是海商领域制度规则的系统性、完备性,为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水运局将系统谋划,细化举措,以新修订的海商法施行为契机,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行业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依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篇。
深刻认识修订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工作,将航运强国建设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起来,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原则来统筹海洋力量、协调涉海利益、规范涉海行为。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海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重要的涉外法律规范,承载了诸多特色的涉海国际商贸规则。30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航运产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此次系统修订海商法适应新时代航运发展需求,是我国航运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新修订的海商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标志性立法成果,立足我国航运与贸易大国实际,对接高标准国际公约规则,以制度型开放、绿色转型、规则统一为核心,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修订的主要内容
统一国内海上和国际航运市场的法律适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鉴于海商法制定时的国情和实践,长期以来,国内沿海运输与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新修订的海商法坚持内外统筹与规则统一相结合,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则、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等重要制度上突破“内外有别”的制度安排。主要修改是:删除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间货物运输的规定,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纳入调整范围;统一了国际与国内海上货物及旅客运输单位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赔偿责任限额。这些修订将有力提高国内与国际航运市场的制度统一性与规则透明度,为推动基于统一规则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律支撑。
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权责配置,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一是在承运人责任方面,适当强化承运人责任。此次海商法全面修订,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注重更好平衡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对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调整,包括:将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纳入承运人适航义务,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二是在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方面,给予符合要求的港口经营人以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参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新成果,调整了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使得港口经营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三是适应邮轮经济发展和旅客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海上旅客运输制度。邮轮运输作为旅客运输的新业态形式在我国快速发展,给传统海上旅客运输方式带来改变,根据邮轮运输实际情况,新修订的海商法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进行了调整,删去其中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限定性内容,将邮轮运输纳入调整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有关国际公约,提高了对旅客人身伤亡以及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将旅客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标准由46666计算单位提升至175000计算单位。此外,还明确了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保证,并规定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明确电子运输记录法律地位和效力,服务航运数字化转型提质增效。近年来,数字科技及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带来了运输单证和航运方式的深刻变化,部积极推动航运数字化和智慧化发展,加速构建数字化服务网络。电子运单、提单电子化是行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方向。但由于法律上未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行业主体在应用时存在法律风险顾虑,对完善电子运输记录的具体规定、建立电子记录可靠系统的诉求较为迫切。新修订的海商法坚持科技引领与制度保障相结合,借鉴国际公约及国别立法,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签发、使用、转换的条件和机制。这一制度规定为航运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提升国际贸易效率与安全,增强我国航运供应链竞争力。
适应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在过去30余年,我国的船队规模、港口货物吞吐量快速提高,航运硬实力在国际上大幅提升,但制度性软实力仍存不足,突出表现为我国海商立法在涉外航运合同中的适用比例较低。此次修订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完善制度性话语权相关规则。此外,此次修订对一些重要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补充完善,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舶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的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等。
深入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筑牢生态屏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陈德丽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持续完善。其中,新修订的海商法首次在民商事立法中系统性规定了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为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意义重大
碧海银滩,是自然的馈赠,也是国家发展的战略纵深。新修订的海商法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实现了相关领域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集成,不仅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的法治化水平提升到新高度,更为推动海洋治理现代化注入强劲动能,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深远影响。
一是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海洋环境法制保障。新修订的海商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海上民商事立法中的生动实践,在立法目的中写入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具体章节中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免责事由、责任限额等条款,制定了油污损害海洋环境后的责任精准承担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夯实污染防治工作基础。新修订的海商法坚持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工作提升,新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承租人等责任主体油污损害赔偿条款,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航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厚植航运绿色发展底色,为实现绿色化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建设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为保障海洋生态环境清洁提供有力支撑。新修订的海商法统筹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全面吸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实践成果,统一了国际、国内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力推动制度规则“软联通”,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受损害方合法权益,为新形势下深化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近年来,海事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守“保护水域环境清洁、维护人民利益”的初心使命,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强化监管和服务保障一体推进,为新修订的海商法落地生根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全面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积极推进船舶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形成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船舶防污染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船舶强制保险制度。在认真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航运发展实际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推动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残骸清除责任保险等覆盖船舶燃油和载运油类货物的强制保险制度。“十四五”期间,累计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6万余份,确保了损害赔偿责任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三是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设立政府性基金,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赔偿范围涵盖应急处置、污染清除、渔业损失、生态修复等关键领域,进一步分摊和降低损害影响。“十四五”期间,累计赔付总额超5200万元,惠及百余名受污染损害方,既为生态修复注入稳定资金,也为民生权益提供兜底保障。
四是强化海事监管服务保障水平。建立完善船舶安全检查、防污染现场检查、船舶动态监控等工作机制,推动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上线运行“海事通”App和智慧海事监管系统,持续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和便企利民服务水平。“十四五”期间,开展防污染现场检查139万余艘次,有效治理了船舶污染突出问题。
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配套体系
海事部门将对标新修订的海商法相关规定,完善配套体系,认真组织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服务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新修订的海商法内容宣贯,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船舶吨位、航线风险等级的差异化保险额度机制,在合理控制合规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障能力与海洋环境治理效能。
二是优化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海事政务服务流程,试点开展证书智能化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以一流海事服务保障航运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流程等运行机制,提高基金理赔便捷性和效能。
三是强化源头管控。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源头管理,积极推进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的船舶报废更新,充分利用AIS、CCTV等信息化手段,加大老旧运输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等重点船舶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残油废油违规处置等行为。
四是探索新型监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建立保险证书协同办理机制,推进船舶保险证书办理流程优化与数据互通。试点开展“海事信用+航运保险”,通过信用精准画像实施差异化管理,探索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以法治力量提升救捞专业水平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局长 王 雷
新修订的海商法在海难救助相关章节,体现了“鼓励救助、保护环境、平衡利益”的立法理念。对救助打捞行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提高了环保义务和专业能力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船舶优先权、特别补偿等制度,强化了对救助方权益的保障,为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海难救助章节的主要修订
一是明确合同自由原则的边界。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与本章规定的适用关系。原法第179条规定“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但允许“合同另有约定”;新法有关合同约定与本章关系问题,在本章第一条(第180条第3款)中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在法律后果上,明确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无效果,有报酬”不再属于法定救助报酬范畴,而属于合同自由范畴。修订使当事人在纯粹依赖合同约定的“无效果,有报酬”条款下,法定救助报酬的取得和确定规则不再适用。
二是扩展环境保护范畴。在术语统一更新方面,将全章“环境污染损害”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第186、187、191条等);在保护范围扩大方面,从单一污染防治扩展至完整生态系统维护,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等。修订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衔接。
三是完善救助合同救济机制。新增“撤销”救济方式——原法仅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变更”救助合同,新法第185条新增可“撤销、变更”救助合同的双重救济途径。完善适用条件——合同在受胁迫或危险情况影响下订立,且条款显失公平;或救助款项明显过高/过低。修订使海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更加协调,为当事人在合同存在根本性瑕疵时提供了更彻底的救济手段。
四是其他相关重要条款修订。关于船舶优先权,新法保留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关于适用范围,新法明确船舶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的救助关系适用本章。
提升救捞国际竞争力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新法将“环境污染损害”升级为“生态环境损害”,大幅扩展了救助方的环保义务范围:一是救助作业不仅要关注传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必须将生态系统保护纳入核心考量;二是专业清污服务、沉船打捞、溢油应急清除等作业被赋予更高的法定环保责任;三是救助方在环保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将直接影响救助报酬的确定。
优化救助报酬保障机制。一是船舶优先权保障。救助款项给付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保障了救助单位及时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二是责任限额提高。新法适当提高了救助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合理调整了救助单位的责任上限。三是特别补偿激励。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救助,特别补偿制度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激励。
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一是防污技能成为核心竞争力。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被明确纳入救助报酬确定因素,将推动救捞行业提升环保专业能力。二是合同管理要求提高。合同自由原则的边界明确后,救捞行业需要更加审慎地设计救助合同条款。三是行业规范化发展。促使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都更加注重规则,有助于推动国内救捞行业规范化发展。
对接国际公约与国家战略。本次修订旨在与国际公约进一步接轨,特别注重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协调以及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响应。这将进一步提升我国救助打捞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参与国际救助作业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强化能力建设 拓展国际合作
新修订的海商法为中国救捞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交通救捞将以此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化法治学习,构建新法实施保障体系。
组织全系统深入学习新法修订内容,重点解读海难救助、生态环境损害特别补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条款的法律内涵和适用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部内配套法规,确保新法各项规定在救捞行业中落地见效。加强与海事法院、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救助款项担保、先行支付等程序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法维护救助方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救助专业水平。
针对新法对生态环境救助的激励导向,加大“十五五”期防污减损装备投入和技术研发,提升饱和潜水、深水扫测、溢油应急清除等核心能力。充分发挥深远海半潜式抢险打捞工程船、大型海上清污船、500米饱和潜水技术等装备技术优势,打造生态环境救助的“国家队”品牌。逐步完善救助作业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技能标准和操作规范,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是拓展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海事治理。
依托国际救捞联合会(ISU)、国际海上救生联盟(IMRF)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平台,加强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缔约国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国救捞经验国际分享。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救助打捞、海洋环境保护议题讨论,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借鉴推广“碧海行动”计划经验,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保障国际航运通道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展现中国担当,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救捞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