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多频?一眼看穿!加装大功率 VHF,后果很严重!

无线电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持续净化水上无线电通信环境,长江海事局印发了《长江海事局关于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扎实推进无线电整治各项工作,严厉查处无线电违法行为。


案例相关情况介绍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 孟庆超摄
2026年4月25日,芜湖海事马鞍山港区海事处陈家圩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银祥XX”驾驶室故意违法加装了两台非船载大功率VHF,要求船舶所有人立即整改,拆除大功率高频,对其违法行为实施立案调查。






银祥XX轮违法行为分析

1.违法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5日,陈家圩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航检查中发现,“银祥XX”驾驶室顶棚VHF天线超过两条,这一现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经登轮检查该船实际配备的四台VHF电台,其中两台型号FT-805B在电台执照中已列明,并能正常使用。该船为了增大发射距离、贪图便利,自行加装了两台非船载VHF电台,TM-271A和IC-58F。两台发射功率最大可达70W,严重超过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发射功率和频率限制要求,涉嫌违规使用大功率高频。



现
场
拍
摄
照
片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 张小伟摄
图1所示:船舶驾驶室配备4台甚高频设备照片。
图2所示:建伍(KENWOOD)TM-271A,是一款陆用车载电台,民用VHF对讲机,发射功率60W,非CCS船检认可型式,不具备海事DSC遇险呼叫功能。
图3所示:世群(SHIQUN)IC-58F,是一款国产贴牌的大功率VHF电台,标称发射功率70W,实际发射功率60-70W,非CCS船检认可型式,不具备海事DSC遇险呼叫功能。

2.违法成因分析
目前内河船舶私自加装大功率高频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以10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居多。
常见以下违法原因如下:
船主存在侥幸心理和认知误区,觉着功率大就更远、更强、通话更方便,也更安全。
因为大功率高频便宜好买,体积小容易隐蔽,监管难发现,违法行为初期成本较低。
船舶在船舶检验、船舶安检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核查不到位。

3、违法危害性分析
干扰遇险求救和海事交管指挥,造成信号堵塞、串音、听不清,极易引发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
影响船船避让沟通,增大航道交通通航风险;
电磁辐射干扰沿岸公共设施和居民设备,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违规改装的VHF设备易引发线路过载、短路起火,威胁船舶自身安全。

4.违法违规依据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要求,船用VHF设备必须持有有效的型式认可证书,其型号、数量均需要与《船舶电台执照》和《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法定证书记载的完全一致,发射机输出功率应在6至25W之间,并应具备将发射机输出功率降低至0.1至1W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吊销无线电台执照的严厉处罚。


海事部门管理建议

严守设备合规底线
依规使用船检认可、功率合规的VHF高频设备,严禁私自加装改装大功率设备,杜绝购置安装非标非船用电台;确保无线电设备型号、参数与执照备案一致,严禁无证用台、超功率使用。

规范高频操作使用
航行、锚泊期间 优先启用高频低功率模式,仅远距离通信必要时短时使用额定功率,禁止长期满负荷、超功率发射;严守规定通航及遇险频道,不占用、干扰公共频率,杜绝无效长呼、恶意刷屏等违规行为。

落实船舶主体责任
船长牵头组织船员学习水上无线电法规,宣讲违规大功率设备的安全风险与法律后果;定期排查设备改装、私接线路、功率异常等隐患,强化全员安全通航意识,主动抵制违规用频行为,问题立行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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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鞍山港区海事处
修正发布:党群工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