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合同审查实践研究


文/黄其海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吴玉婷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3期
2025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系统性监管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托管业务核心原则,明确了业务范围、职责边界和管理要求,其中第九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托管合同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相关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此举标志着托管业务监管由“重规模”向“重治理”转型,托管合同审查迎来制度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新阶段,成为风险防控的前置关口和关键抓手。

托管合同不仅是法律文本,更是风险边界、职责地图与服务承诺的集中体现。在监管趋严、产品复杂、技术变革的背景下,构建“理论清晰、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技术支撑、机制保障”的合同审查体系,已成为商业银行提升托管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当前,托管合同审查仍面临三大结构性难题,制约其功能有效发挥。
专业性很强:跨域复合,知识集成度高。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支柱,横跨公募、私募、证券、理财、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涉及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等多头监管体系。其履职涵盖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七大核心职能,且每一项均受制于不同的法规体系与监管尺度。托管合同审查需综合运用金融、法律、会计、科技等多维知识,并动态跟踪监管政策变化,专业门槛高于传统信贷业务,呈现出“高复合、强动态、深交叉”的特征。
个性化显著:定制为主,标准化程度低。托管合同主要取决于委托人意图、管理人风格及产品结构设计,标准化空间有限。实务中,托管银行作为合同乙方,主要采用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摹本。即便同一管理人,因发行产品的投资范围、估值方法、业绩报酬机制等差异安排,合同的核心条款也可能大相径庭。这种高度的定制化使审查工作难以模板化操作,必须逐案研判、深度解析,极大地增加了审查负荷与判断难度,形成“一案一议、一事一判”的实务常态。
管理模式分散:标准不一,风险隐患潜藏。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采取“总行统筹、分行执行”的分散式审查模式,除公募基金等少数标准化产品由总行集中把关外,其余多由分支机构自行审核签署。该模式导致审查标准区域化、碎片化,审查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易出现同类产品关键条款表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埋下合规与操作风险隐患。

托管合同审查主要分为业务审核与法律审查,围绕“业务可执行、法律无瑕疵”两大核心维度展开,二者互为支撑、缺一不可,构成审查工作的理论内核与实践基准。
业务审核维度:聚焦“能否做”与“如何做”。业务审核旨在确保托管服务在现实运营中具备可实施性与流程匹配性,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托管职责的明确性。职责边界清晰是风险隔离的前提,《管理办法》规定了托管职责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托管银行不得越位承担非托管职能,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真实性保证”等。相关合同条款应列明具体履职事项,避免使用“提供必要服务”“协助处理”等模糊表述,防止事后解释争议。
二是业务流程的衔接性。合同约定应与银行内部系统、操作规程、结算通道相匹配。例如,资金划付系托管核心职责之一,不应简单约定“收到指令即执行”,而应明确为“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银行预留2个工作小时复核时间”等更具有操作性的表述;再如,若合同约定的服务超出当前系统能力,应在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或提前完成系统改造,确保“契约承诺”与“实际能力”一致。
三是运营条款的合规性与操作性。运营安排应符合监管规定并具备履职可行性。例如,依据监管规定,仅符合条件的封闭式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几类特定产品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合同审查时需结合产品类型核查估值方法;再如,对于投资监督职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或承诺提供无法有效履职的投资监督服务”,合同审查时应结合监管规定与银行实际履职能力拟定相关条款,避免承诺无法履行的监督义务,造成履约风险。
法律审查维度:保障“是否合法”与“是否公平”。法律审查重在确保合同形式与内容合法、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清晰,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托管银行多处于合同乙方或丙方地位,磋商能力较弱。审查时应重点关注管理人与托管银行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平衡,防止出现“单方免责”“无限追责”等显失公平条款,维护合同公平原则与法律效力。
二是违约责任的明确性。合同应设立违约责任章节/条款,明确各类违约情形(如指令错误、资金延迟)及其法律后果,并配套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多份法律文件并存的产品(如基金合同+托管合同),须关注争议解决方式的一致性,避免引发管辖冲突。
三是文本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民法典》《反洗钱法》等上位法及监管规定。例如,《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投资的,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股权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向……”,基金投资运作由管理人负责,托管银行履行持续监督资金流向的义务受限于管理人的配合,故合同中应明确管理人提供划款凭证等义务,实现“外规入内”。

为实现审查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与可复制化,需建立“完备性—合规性—操作性”三位一体的审查准则体系,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形成科学的方法论支撑。
完备性审查:确保合同要素齐全、结构完整。作为审查基础环节,完备性审查通过清单式核对保障合同基本架构完整。
一方面,常规要素审查。依据《管理办法》,托管合同应至少包含当事人信息、权利义务、托管职责、生效变更终止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必备条款。
另一方面,特殊产品补充。针对不同类型产品,应结合专项监管规定补充合同要件。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故公募基金的托管协议中应约定上述必备条款。
合规性审查:穿透产品实质,确保合法合规。合规性审查是连接业务与法律的核心纽带,需建立“产品—监管规则”映射库,实现精准对标。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通用法规。主要包括《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以及《管理办法》等。第二层次为具体产品监管规定。这是合规性审查的实践关键,不同产品适用的监管细则差异显著,必须精准把握,详见下表所示。
表:常见托管产品所依据的主要监管规则

在具体产品托管合同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如下:一是产品结构合规性。例如,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嵌套不能超过两层(公募基金除外),托管银行虽不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但在合同审查时如发现投资者为资管产品,且投资范围包含了资管产品,仍需关注嵌套的合规性。二是履职行为的合规性。例如,《管理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应与管理人建立对账机制,对账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管理办法》发布前部分产品未有对账要求,《管理办法》生效后均应在合同中落实。
操作性审查:立足履职能力,确保条款落地。操作性审查强调“承诺可履行、监督可实现”,防止“纸上履职”。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投向安排常出现“围绕新能源产业,投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项目”等类似表述,合同审查时应限定监督颗粒度为“投资未上市企业”等,避免过度承诺。

面对合同数量多、复杂度高、标准不一的挑战,传统人工审查模式难以为继。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构建“通用规则+个性条款”双轮驱动的智能审查体系,已成为提质增效的必然方向。实务中,部分头部机构以“文档智能(Document AI)+检索增强生成(RAG)+多智能体(Agents)”的三位一体范式,将托管合同处理成标准、透明、可追溯的“生产线”,大幅提升了业务处理效率,改变了业务与科技的合作模式,实现了从“黑盒开发”到“透明共建”的范式转变。
通用类规则智能审查。建立覆盖全量合同的智能初筛机制,实务中可以区分三类审查内容:一是人民性与政治性审查。例如,识别“顶奢”“权贵”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确保价值导向正确。二是文字基础合规审查。自动检测错别字、失效法规引用等,例如,“《合同法》”应更新为“《民法典》”。三是合规校验规则审查。集成反洗钱、反欺诈、消费者保护等示范条款,实现自动比对与风险预警。
个性化条款智能审查。在通用审查基础上,可以深化场景化智能辅助两类审查内容:一是产品视角智能识别。按产品类型内置监管规则库与审核要点,例如,公募基金重点校验投资比例、信息披露频率;私募基金可关注退出机制是否合规等。二是管理人视角画像建模。基于历史合作数据构建管理人条款偏好图谱,识别其在费用、责任、免责等方面的惯常倾向,提升审查针对性与风险预判能力。总体上,通过“AI+专家”协同模式,有助于实现“机器初筛—人工复核—经验沉淀—模型迭代”的闭环优化。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唯有以制度为基、以专业为本、以科技为翼、以协作为要,方能实现从“被动签约”到“主动治理”的跃迁,推动托管行业迈向高质量、可持续、现代化发展新阶段。
行业协会引领:制定行业合同范例模板。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头部托管银行,依据《管理办法》及各类产品监管规定,研究发布托管合同示范文本或格式指引。统一关键条款表述与责任边界,防范“低价竞标、放松审查”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升行业整体专业形象与合规水平。
商业银行内部:建立集中化审查管控体系。一方面,制定全行统一审查标准指引。区分通用条款与产品专属条款,明确完备性、合规性、操作性三大准则的具体要求,并配套案例说明,实现“有据可依、有例可循”。另一方面,组建总行级专业审查团队。在总行或区域中心设立专职审查岗,负责复杂、创新产品合同的核心条款审核,而常规合同可在标准框架下授权分行办理,实现“集约化+分级授权”协同。
科技赋能升级:构建托管合同审查智能体。建设覆盖合同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系统,集成智能起草、审查、用印、归档等功能。系统可内嵌模块化规则库,涵盖监管政策、实务经验、客户偏好等内容,支持AI持续学习与规则迭代。通过打造“透明、标准、可复用”的数字审查中台,提升合规管理的前瞻性与系统性。
质量管理闭环:完善全流程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审查—反馈—优化”闭环体系,一是定期开展合同事后监督检查,通过专项审计、交叉复核评估审查质量。二是建设审查经验共享平台,汇编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促进知识沉淀。三是将审查质量与效率纳入绩效考核,激励审查人员持续提升专业能力。(编辑:时磊 时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