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破局信用卡债务压降困境,司法规则下的息费减免策略思考


文/杨明明、朱红松: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部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3期
当前,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息费纠纷矛盾日益突出,清收环节过度消耗司法资源,其中相关的恶意举报、缠诉闹诉及“黑灰产代理投诉”等更是不合理地占用银行正常经营以及监管、信访及司法资源。笔者结合近年来银行风险资产管理以及应对“反催收”联盟的实战经验,基于最高法相关司法规定和审判标准形成信用卡息费减免规则框架。在这一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主动落实息费减免政策,形成“三层息费裁量梯度”与“动态违约金折让机制”,将风险处置、贷后管理部门从“成本中心”转型为能留住客户、创造长期价值的“价值中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4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4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1239.64亿元,同比增长26.31%,占应偿余额1.43%,增速与规模均创纪录。同时,信用卡风险资产清收渠道效率下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统计,2018—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信用卡纠纷超过307万件,占银行起诉案件的近四成,其中2022年较2018年增长77.5%。在很多基层法院,信用卡案件成为民商事的“主力军”且很多存在案件积压的情况。
与此同时,针对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正在逐步统一。广州佛山禅城区法院近年发布《关于统一信用卡纠纷案件息费裁判标准的调研报告》,统一了信用卡纠纷息费裁判规则,即信用卡息费上限为年利率24%,厘清各类信用卡息费计算标准。该报告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高度认可,意味着过去“同案不同判”、一个法院一个尺度的混乱局面基本终结。
银行进行息费减免并非“法外施恩”,而是有相关金融监管政策与多层次司法裁量体系作为支撑。各银行应在总行层面建立一套能与最高法标准对接的标准化、批量化、精细化的风险资产清收处置体系。主动运用合法合规手段处置存量不良资产,而不是通过“个性化分期”等方式延迟风险暴露,进而从被动的“应付合规”,转向主动的“价值创造”。
我国金融贷款利率管理制度经历了深刻的变迁。早期严格的基准利率管制逐步让位于市场化的自主定价,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也逐步转向市场化、法治化与风险实质化解的方向。
第一阶段:规范管理与个性化分期的初步授权。2011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这一条款是“债务重组”谈判的基石性监管授权,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认可银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持卡人“讨价还价”,打破了“欠债还钱,一分不能少”的僵化思维。
第二阶段:利率市场化的启动与违约金的规范化。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并规定“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该通知对信用卡业务发展意义重大。“滞纳金”带有浓厚的行政惩罚色彩,而“违约金”更侧重于民事纠纷下的损失补偿,这为后续法院基于《民法典》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奠定了基础。滞纳金的取消意味着银行不能再单方面、无限制地征收罚费,应通过协议约定,给了司法审查协议公平性的空间。
第三阶段:透支利率的全面市场化。2020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政策本意是赋予银行更灵活的定价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效果,当银行拥有完全的定价自由时,其与持卡人协商确定的利率,包括在债务重组中达成的新利率,更应接受《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审查。这间接强化了司法机构对综合融资成本进行“公平调整”的正当性。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演变。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防止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的政策考量,司法机构构建了一套对金融贷款总成本的“隐性天花板”。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减。其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参照了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24%保护上限规则。尽管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已调整为LPR的4倍,但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在金融借款纠纷中适用年利率24%作为总成本上限。
《民法典》的违约金酌减规则成为基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司法介入调整过高息费的“尚方宝剑”。在信用卡纠纷中,银行收取的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其性质均可纳入广义的“违约金”范畴,当持卡人提出抗辩时,法院即可援引此条进行裁量。
最高法对银行卡息费的“公平调整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规定第二条强化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若银行未尽义务,持卡人可主张相关息费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其中第二款明确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息费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款规定了法院的主动审查权和综合衡量标准,同时也极大降低了对持卡人法律知识的要求。持卡人只要在法庭上提出息费“总额过高”,法官就应启动衡量机制。
关于复利计算的司法态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等早期文件,对于信用卡透支利息能否计算复利,存在过争议和不同的批复。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早期关于复利的孤立批复,其适用性已被新的、更系统化的规则所吸收和取代,即以综合融资成本视角,将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全部纳入一个“篮子”里进行整体公平性审查。
化繁为简的裁判标准。2022年广州佛山禅城区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信用卡纠纷案件息费裁判标准的调研报告》,之所以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于其成功地将上述散见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转化为了可量化、可复制、可预测的具体裁判规则。一是化繁为简,确立“综合成本24%”为实质上限;二是将资金用途与债务人过错作为裁量核心;三是报告中的动态违约金折让机制,使裁定不再是冷冰冰的惩罚,而是充满了“治理智慧”的引导。
对于信用卡息费裁量,银行机构应避免“一刀切”,应探究债务背后的“故事”,钱到底去哪了,持卡人是“躺平”还是“挣扎努力”?这要求银行在贷后管理和催收中,完成从“记账员”到“侦探”的角色转变。
第一梯度:司法保护正常消费“基本盘”。有充分证据证明,信用卡刷卡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日常消费的(比如超市、加油、就餐),法院保护银行收回本金,以及最高不超过一年期LPR4倍的息费总额,超出这个上限的违约金、罚息等,法院裁量可不予支持。这类客户是银行零售业务的根基,处置策略应从“往死里催”转向“伸手拉一把”。如依旧强硬催收或者直接起诉要求全额息费,则可能导致败诉且无法收回本息。这类客户应定位为“价值修复型”客户,为其提供灵活的分期方案,在合规框架内减免超额费。
第二梯度:用于经营周转的负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通过信用卡借贷资金重点用于经营周转(如供应商付款、交租金水电等),法院对这类债务给予倾斜保护,息费总额的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这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更是落实国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给小微企业纾困”的大政方针。银行应将这类客户定位为“资产盘活型”客户,借鉴对公贷款重组的经验,优先保障本金安全,减免超额息费并定制中长期还款计划(如36期到60期),用时间换空间。同时,可尝试要求补充担保物、增加共同还款人或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增加还款来源,把“个人经营负债”视为“小微贷款”进行重组,实现持卡人和银行的双赢。
第三梯度:欺诈用卡/恶意透支。如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伪造材料申请卡片、虚构交易套现或者司法认定为非法占有,应采取“零保护”,并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恶意逃废型”客户,应立即提起诉讼,第一时间固定好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秩序,震慑潜在欺诈行为,净化用卡环境。
广州佛山禅城区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信用卡纠纷案件息费裁判标准的调研报告》将统一裁判标准引入调解环节,引导债务人从逃避、对抗转向合作、履约。银行业应深度借鉴这一理念,把行为经济学的“激励理论”应用到清收处置实践中,建立一个透明、正向的激励机制,给债务人“看得见的希望”,使之从银行的对立面变成合作的伙伴。
首期还款激励,解决“启动难”问题。持卡人违约后,在诉前调解的宽限期(一般是30天)内,如能主动偿还第一期款项(通常要求不低于总债务的20%),银行机构可考虑自动触发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减免。
守约递进减免,解决“坚持难”问题。调解协议进入分期履行阶段后,如持卡人能连续3期或者更长周期准时还款,银行机构可考虑自动触发对剩余超额息费的减免,鼓励持卡人坚持还款,保障协议能最终履行完毕。
在零售金融进入存量深耕的时代,各银行应尽快转变观念,一个高效、专业且充满人性化关怀的风险化解体系,不仅是防范风险的“防火墙”,更是维系存量客户、提升品牌美誉度甚至从困境客户中发掘长期价值客户的“价值创造中心”。银行机构可组建“特殊资产化解”跨部门团队,总行层面应组建一支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金融科技等部门核心骨干组成的“特殊资产化解领导团队”,可由行领导亲自挂帅,负责统筹策略制定、系统改造、人员培训、流程设计和考核改革,彻底打破各部门之间的“部门墙”,形成合力。同时,加强科技赋能,通过加大智能决策引擎研发与投入、推进流程自动化、利用区块链存证等方式提升效率,改善客户体验。
客户识别与分类定策。一是数据筛查与初步判断。第一步,系统预警。信贷系统要设置好预警阈值,如按逾期时间、金额、历史还款行为等自动筛选出潜在的减免客户名单。第二步,人工调取数据。催收人员或客户经理需要调取客户的完整信息包,包括近6个月的账单、交易流水(重点分析判断消费类型)、申请材料、历史沟通记录(录音、短信等)。第三步,初步电话核实。这不是催收,而是以“债务评估”或“客户关怀”的角度温和地询问客户逾期具体原因、资金实际用途(是家庭消费还是生意周转)、当前工作和生活状况以及真实还款意愿。整个过程必须录音,并形成一份《客户情况初评纪要》。
二是证据固定与梯度认定。消费类为第一梯度,交易记录主要集中在商超、餐饮、加油等日常消费,且客户电话陈述与之吻合,这类证据相对容易固定;经营类为第二梯度,这是需要下功夫的地方,要尽力收集供应商的付款记录、与客户的沟通录音(引导其自述经营困难及资金用途)、交叉验证其名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工商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进货单、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等辅助材料,形成的证据链需要经过双人复核认定,并填写相应审批表;欺诈类为第三梯度,风险管理人员一旦在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造假、存在大额可疑套现行为、客户完全失联且无任何还款意愿等情况,要立即启动证据固定程序,为后续的司法追偿做准备。
三是策略制定与方案设计。对第一梯度消费型客户主打“关怀分期方案”,核心是减免所有超出年利率24%的超额息费,根据客户还款能力,提供12~36期的分期方案,甚至可以适当降低首期还款要求,以帮助客户启动还款;对第二梯度经营型客户要成立“债务重组专案组”,专案组成员应包括风险、法务和客户经理,同时制定“经营救助方案”,核心是“免息保本分期”,期限可放宽至36~60期,此外要同步设计“担保追加方案”,看能否让客户补充保证人、提供抵押物等。无论哪类方案,都应明确“首期还款触发减免”和“守约递进减免”的条款,在沟通时向客户清晰解释,进而提高客户的履约意愿。
标准化谈判与协议落地。一是分级授权与标准化谈判。第一步,建立清晰的分层授权机制。如5万元以下的减免,一线协商员在标准框架内可直接决策;5万~20万元,由分行风险主管审批;20万元以上或疑难案件,应上报总行风险委员会审议。应形成标准化话术。培训一线人员使用“共情—释法—给予希望”的沟通模式,避免激化矛盾,引导客户走向合作。第二步,引导客户协议签订。总行应制定统一的《信用卡债务和解协议》模板。协议应明确原始债权总额、本次减免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剩余需偿还的本金、详细的分期计划、每期还款日、动态折让的触发条件以及客户若二次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如取消所有优惠,恢复原始债权等)。签订过程必须“双录”(录音录像)或通过视频面签方式。
二是司法确认赋能。调解后进行司法确认是提升协议执行力的关键一步。银行应与当地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合作,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出具《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会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裁定书》,一旦客户二次违约,银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了漫长的诉讼流程,极大提升效率。
履约跟踪与风险控制。一是账户监控与主动服务。对达成和解的账户进行专项标记,系统自动发送还款提醒。同时建立定期回访机制,主动了解客户的最新状况及是否存在困难,体现银行关怀,有效提升履约率。
二是违约预警与快速处置。系统可设置“连续逾期2期”的预警线。一旦触发,专属负责人要立即介入沟通,了解原因,评估情况。对于确有临时困难的,可酌情微调方案(如短暂延期);对于无正当理由违约的,要果断启动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取消所有减免优惠,恢复原始债权,并立即依据《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档案管理与审计留痕。每一个案件应建立独立的电子档案,包含从初评纪要到审批表、沟通录音、和解协议、司法裁定书、还款记录的全部材料。档案不仅用于内部审计和监管检查,更是应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质疑(比如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等)的最有力证据,证明整个操作是标准、合规的。(编辑:时磊 时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