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内部性要义


“固本强基”是蕴含深厚哲学思想的中国古典理念与智慧,意指加固本体、强化基础,不仅是对基础重要性之强调,更是对长远发展支撑作用之深刻认识。在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如果将海商法学比作一座高楼,海商法基础理论便是“基”,是这座大楼的地基;具体制度理论便是“本”,是这座大楼中起到核心支撑作用的“四梁八柱”。这形象地揭示了完善海商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体系在这一体系建构中的作a用。因此,完善海商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体系,是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内部性要义。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石。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兴衰,关键在于基础理论的建设:基础理论研究持续突破,该学科便得以持续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停滞不前,该学科则难有生气。这一表述可以说是对中国海商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现实的生动写照,也是对研究意义的深刻揭示。如前所述,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很多重要内容缺乏深入理论研究,更未取得很多共识。因此,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在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需要从广度和深度这两个维度提升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1.增加理论研究的广度
在广度上,现有研究在海商法的概念、起源、渊源、价值、要素、效力和适用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但需要填补以下五个方面的空白。
第一,海商法的发展规律。通过对国际国内海商法发展过程的梳理,提炼影响海商法发展的政治、技术、经济、社会等因素及其作用,总结海商法发展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有助于正确理解现行海商法制度和规则,预判海商法的发展趋势,以及把控海商法理论研究方向,少走弯路。
第二,海商法的发展与航海、造船、通讯、环保等现代高新技术的关系。海商法很大程度上是关于海上运输和其他船舶活动中风险分摊的制度和规则,而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意味着航运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人们对于此种风险的预防和克服能力。因此,既要研究这些技术对海商法发展的影响,也要研究海商法如何助力这些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第三,海商法学与航运投资、航运管理、物流供应链管理等航运经济学的关系。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命题,研究此种关系有助于海商法充分发挥确认航运经济关系、规范航运经济行为和服务航运经济的作用。
第四,海商法与公共政策学、国际政治学、国家安全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国家航运政策和发展战略与海商法之间具有相互补充、相互转化和实施辅助的关系,尤其是前者对后者往往产生主导作用,后者负有体现前者并保障其实施的使命。海商法作为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政治大格局具有内在关系,海商法的发展变化要适应国际政治的发展变化,一国的海商法负有在特定的国际政治格局下维护国家航运经济利益的使命。海商法与国家安全有着密切关系,由于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而海上贸易运输等航运经济的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海商法负有规范航运经济行为,保障航运经济安全的使命。
第五,海商法学与哲学、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说,为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逻辑学则为法律思维方式提供工具和规则,尤其在法律推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研究海商法学与哲学、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对于海商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2.增加理论研究的深度
在深度上,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需要侧重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第一,海商法的地位。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海商法或者其主体部分是民法特别法;二是海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后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海商法的自体性,但可以说任何法律都有其自体性。法律部门划分是法理学的命题,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处理这一理论问题,要避免过于注重海商法特殊性的狭隘主义思维和行为方式,而需要倡导开放性和包容性,尤其需要注重在法理学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主张海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会本能地使海商法游离于法学大家庭之外,并产生民法和其他一般法适用于海事纠纷案件的正当性的疑问。
第二,海商法基本原则。海商法基本原则是海商法的基础性、本源性的原理和准则,具有指导海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释法,以及补充海商立法漏洞、保障海商法实施和引导海商法改革等重要作用。可以说,海商法基本原则是海商法学基础理论中最重要的内容,对其的深入研究也是完善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这方面的现有研究成果很少。在方法论上,由于海商法的主体部分是民法特别法,海商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民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基于海商法特点,海商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三,海商法制度体系的构成。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和外延是变化的,使得海商法制度体系具有动态变化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现有制度的作用弱化甚至消失,并且随着航运新业态或其他新事物的出现而产生新的制度。因此,海商法理论研究要注意这种变化,尤其是重视新制度的研究。曾有学者提出建构海法体系,即除海商法外,包含其他涉海的多种属性的法律。这一思想有助于开拓海商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但是,对于海商法制度范围的研究要立足于包括调整对象在内的海商法基本宗旨,界定海商法制度体系的外延,不宜忽视法理学中法律体系结构的理论而扩大研究范围。

完善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需要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
第一,提升理论研究质量。目前中国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侧重于对以《海商法》条文为主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中的解释,具有浓厚的“注释法学”的色彩。这种研究方法的优点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深入把握法律条文的本意。但其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过于依赖对海商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追随海商法律规范的变化,是被动型理论研究,往往忽视海商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的作用,缺乏对根本性问题的追问,以及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灵活性和变化,容易导致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脱节。相反,在注重海商法特点的同时,以具有相对持久的稳定性的法理学和一般法理论为基础建构海商法理论体系,将使得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不会轻易因海商法律规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具有较好的继承性,且满足法律内在协调性的要求。因此,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的研究,需要实现从注释海商法学到理论海商法学的提升。具体而言,提升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研究的质量,一是要注重海商法基础理论对于具体制度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以及具体制度理论之间的关联性;二是要在正确认识海商法制度特殊性的基础上,运用相应的法理学和一般法理论,尤其是发挥民法基本理论对于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研究、创设和适用的指导作用。
第二,实现理论体系化、增加理论共识。解决目前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系统性不足的问题,需要建构完善的海商法具体制度理论体系。海商法包含的制度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而目前针对每一制度理论问题的研究并不全面、系统,还存在很多空白。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同一重要问题形成不同观点属于正常现象,但这只能是研究的过程,而不应是研究的结果,研究的结果应当是形成普遍共识,否则不利于发挥理论研究对于立法和实践的指导作用。解决增加理论共识问题,需要基于系统和科学的海商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尤其是前者,并且注重法理学和一般法理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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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论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