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渔船安全“新规”临时指导文件解读

2026年2月,《开普敦协定》触发生效门槛,将于2027年2月正式生效。这个旨在取代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及1993年议定书的“终极版本”,虽然尚未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但其技术框架和检查标准已经尘埃落定。

图片:阿根廷共和国驻英国大使玛丽安娜·伊迪丝·普拉萨女士阁下递交了阿根廷加入《开普敦协定》的文书
2024年12月6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9届会议通过了一项至关重要的决议——第571(109)号决议,即《协助实施2012年〈开普敦协议〉的临时指导文件》。随着IMO发布这份长达近百页的详细实施指南,国际社会对渔船安全的监管即将从“纸上谈兵”进入“实施阶段”。
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协议。然而,作为拥有全球规模最大远洋捕捞船队的国家,我们的渔船频繁进出他国港口、接受港口国监督(PSC)检查。“不加入”不等于“不被管”。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不给予更优惠待遇”条款——即非缔约方的船舶,在接受港口国检查时,将面临与缔约方船舶同等甚至更严格的审查。
本文将以这份最新的571(109)号决议为核心,解读这份“临时指导文件”究竟说了什么?对于尚未加入公约的中国远洋渔业,我们该如何提前布局,避免在海外被扣留、被罚款?
渔业,被誉为最危险的职业之一。渔船事故率远高于商船。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试图为24米及以上的大型渔船建立一套统一的安全标准。
从1977年的《托雷莫利诺斯公约》,到1993年的议定书,都因批准国家数量不足而未能生效。直到2012年,各国在南非开普敦达成共识,通过了《2012年开普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旨在全面更新并落实1993年议定书的条款。
简单来说,《协议》就是未来全球大型渔船的“安全标准”和“建造规范”。它涵盖了从船舶设计、结构、稳性,到消防、救生、无线电通信和船员保护的所有方面。
IMO此次发布的“临时指导文件”,其核心目的只有一个:为那些已经加入或正在考虑加入《协议》的国家,提供一套统一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协调各国执法尺度,为《协议》的最终生效铺平道路。

这份文件长达近百页,但我们可以把它拆解为三个核心维度:谁来管、管什么以及怎么过渡。
(一)适用对象:你的船在范围内吗?
《协议》主要适用于24米及以上的海上渔船(包括捕捞兼加工船)。
新船:在协议生效后建造的船舶,必须完全满足所有技术要求。
现有船:对于已经在航的船舶,《协议》采取了非常务实的“渐进式实施”策略。并非要求现有船一夜之间达到新船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章节,设定了5年或10年的过渡期。例如,救生设备、导航设备等,现有船必须在5年内逐步达标,而无线电通信系统则放宽至10年。
(二)技术要点:最关键的“分水岭”——45米
文件中反复出现一个关键数字:45米,这是划分技术要求的“分水岭”。
24-45米的船舶:主要侧重于船员保护、应急程序、导航设备等基础安全要求。
45米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满足结构、稳性、机械电气、防火、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等所有章节的严格要求。
这意味着,如果你的船是45米以上的远洋渔船,未来面临的改造压力将远大于小船。
(三)灵活性条款:船旗国的“权力”
文件特别强调了各主管机关即船旗国政府的灵活性:
吨位替代长度:如果主管机关习惯用总吨位(GT)管理,可以用 300GT替代24米,用950GT替代45米。
豁免与等效:对于仅在特定海域(如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船舶,或在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上,主管机关在确保安全等效的前提下,可以给予豁免或批准等效替代方案。

这是所有中国船东最需要关注的部分,“临时指导文件”第六节专门阐述了“港口国监督(PSC)”。
(一)“不给予更优惠待遇”原则
这是最核心的条款。“临时指导文件”6.2节明确指出:“缔约方应根据需要适用本协定要求,以确保不对悬挂非缔约方国旗的渔船给予更优惠待遇。”
如果你的船悬挂的是非缔约方(比如中国目前尚未加入)的旗帜,当你进入一个已经加入《协议》的国家港口时,该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不会因为你的船旗国没加入而手下留情。他们将以《协议》为标准来检查你的船。如果你的船不符合标准,他们有权滞留甚至处罚。
(二)检查官会查什么?
检查从查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开始,对于非缔约方船舶,你没有这个证书,那么检查官将直接确认:
船舶状况:船体、机械、救生消防设备是否对人员构成危险?
应急能力:船员是否熟悉应急程序?是否进行过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
文件记录:是否配备了最新的航海出版物?无线电记录是否规范?
如果上述任何一项存在重大缺陷,船舶将被认定为 “不合格船舶”,面临被滞留的风险。
(三)现实压力:区域备忘录组织
文件中提到,相关区域(如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正在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渔船的统一PSC标准。这意味着,未来在西北太平洋、欧洲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可能会接受区域性的联合检查,标准将更加统一,也更为严格。
基于文件的内容,现重点分析“临时指导文件”附件内容:
(一)附录2《检验指南》——这是检验制度的核心流程
内容要点:该附录详细规定了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获取和维持流程,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期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它提供了两种制度:一种是类似SOLAS的HSSC制度,另一种是更灵活的替代制度(可豁免年度检验,延长检验窗口)。
(二)附录3《弃船训练与演习总结表》——这是管理的升级
内容要点:该表量化了弃船和消防演习的频率与内容。例如:弃船演习,每月一次(或至少每3个月一次)。新船员上船后24小时内必须举行。演习内容:必须包括启动警报、集合、检查穿着、至少一艘救生艇的降放和发动机启动等。
(四)附录4《无线电设备清单表》和附录5《船舶导航设备汇总表》——这是设备的硬性门槛
内容要点:明确了在不同航区(A1/A2/A3/A4)必须配备的设备,如VHF/DSC、MF/HF、EPIRB、SART、双向VHF电话等,必须检查现有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是否符合GMDSS要求和精度要求。老旧设备可能需要更换。
附录5(导航):明确了不同尺度船舶必须配备的导航设备,如磁罗经、陀螺罗经、雷达、回声测深仪等。
(五)附录6《消防措施汇总表》和附录7《救生设备汇总表》——这是新船的设计依据
附录6《消防措施汇总表》:详细规定了新船的结构防火(材料等级)、通风系统、消防泵、灭火器、逃生通道等要求,区分了船长大于等于60米和45-60米船的不同标准。
附录7《救生设备汇总表》:是对《协议》第七章(救生设备和设施)的浓缩和总结,以表格形式明确了不同船长(或总吨位)的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类型、数量和规格。

虽然中国尚未批准《2012年开普敦协议》,但作为负责任的渔业大国和IMO的重要成员国,批准只是时间问题。在此之前,我们至少有三大课题亟待解决:
1. 建立国家层面的渔船数据库
文件附录1(船旗国指南)中提到,船旗国必须建立完整的渔船档案。我们需要摸清家底:到底有多少24米以上的远洋渔船?它们分布在哪些海域?当前的设备状况与《协议》标准差距多大?这是所有决策的基础。
2. 完善国内法规体系
我们的渔船管理涉及交通(海事)和渔业(渔政)等多个部门。《协议》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跨部门协调。应尽快启动国内立法程序,将《协议》的技术标准转化为国内强制性规范,避免法律冲突。
3. 开展行业培训与宣贯
PSC检查官检查的不仅是设备,更涉及人为因素。船员对应急程序的熟悉程度、对GMDSS设备的操作能力,往往决定了检查的成败。必须对远洋船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开普敦协议》的要求,掌握标准的应急反应流程。
4. 利用技术合作资源
IMO通过其综合技术合作计划(ITCP)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我们可以积极利用这一渠道,申请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为未来的履约和应对PSC检查做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