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深远海开发应多措并举,推进深远海重点任务的落实


“深远海进入、深远海探测、深远海开发”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为我国深远海开发明晰了前进方向,亟须进一步拆解深远海开发这一系统工程,明确并推进我国深远海开发重点任务。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深远海开发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国家安全战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参与全球治理理念等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颁布,我国深远海相关工作肩负着更加神圣的使命,进入了新的时代。当前,我国深远海开发的重点任务有:第一,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维护我国深远海安全;第二,开发与保护并重,系统谋划深远海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第三,培育深远海科技力量,打造高效科技创新体系;第四,聚焦深海区域资源开发保护,强化政策与资金保障;第五,产学研用结合,增强深远海开发的人才支撑;第六,携手开发深远海,培育资源开发核心竞争力;第七,生态监测与修复并行,完善深远海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第八,深化国内立法与国际维权,健全深远海开发法律保障体系。
1.矿产资源开发
为满足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应系统推进深远海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工作。首要任务是完善顶层设计,通过多次海试验证技术方案,并鼓励商业化开采,引导国内外资本探索规模化联合开采模式。技术上需突破复杂环境耦合动力响应分析、超深水管道输送、高精度组合导航等关键难题。同时,要加强勘探、开采平台及作业装备的自主研发,确保其安全性与稳定性。
2.能源资源开发
深远海能源开发旨在缓解用能短缺、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一方面,要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突破低功率密度能量转换、潮流能、波浪能及温差能发电等技术,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装备技术标准互认,支持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推进海上风电科学发展,加强基础研究,实现主轴承、叶片等核心部件国产替代,加快装备智能化,探索集约化、集群化开发模式。
3.生物资源开发
为促进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开发与保护。在政策上,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渔船、渔具、渔获物及休渔管理等规则,推进增殖放流,建设养护型、休闲型深远海牧场。同时,实施“种业振兴计划”,由政府牵头联合科研机构与企业设立生物基因与培育中心,加强生物资源探测,扶持生物制药、基因工程、良种培育等产业,实现科研开发与资源保护协同推进。
1.明确创新方向,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一是在勘探领域,研发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数字化勘探场景与数据信息库;二是在开采领域,通过光声融合感知与算法优化提升装备控制精度,并改良设施以降低噪声与悬浮物影响;三是在通信感知领域,推动技术向高精度、网络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实现可靠高效的多制式混合通信;四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研发沉积物抑制与噪声削弱技术,优化集矿机设计,深化羽状流扩散机理研究,以实现绿色开采目标。同时,应积极探索海洋能综合利用与生物资源开发技术,推动“渔光互补”“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立体开发模式。生物基因工程与制药亦是重点方向,相关研究计划(如“溟渊计划”)已依托“奋斗者”号等装备取得一系列新物种发现成果。
2.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协同合力
提升深远海科技创新效能需依靠各主体协同与资源整合。一方面,深化“政产学研用”融合,形成“企业出题、院校攻关、场景验证、成果反哺”的闭环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各主体内部协同,政府部门间应共享信息、统筹规划,在财政支持、资本引导、技术指导、人才保障及产业促进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高校与科研院所则应建立跨层次、国际化的学科合作与交流机制,共同举办学术活动,促进知识共享与人才共育。
3.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手段引导人才、资金、技术向企业集聚,支持龙头企业国际化发展,并构建覆盖“创业平台至产业园”的全链条产业培育体系;二是强化金融支撑,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广“蓝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发展科技保险;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健全“执法—仲裁—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跨部门协同处理能力;四是促进成果转化,建立市场化评估体系,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职转化部门并建设场景验证基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化深远海人才培养机制
一方面,在中小学阶段普及深远海常识教育,发展深远海相关的职业教育,推动涉海类高等学府开设深远海领域的理论及应用学科。积极发展深远海学科研究生教育,在涉海类高校、涉海类科研机构和涉海企业中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持续开设深远海专业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另一方面,通过积极打造“产学研”战略联盟,共建深远海高新技术产业园、深远海科技企业及项目孵化基地、深远海国家级实验室、深远海研发中心等创新人才高地,实现深远海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配置。
2.改革深远海人才管理体制
一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加快优化资金、绩效的统筹分配,做好深远海人才的“引育留用”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协调和监督机制落实;二是企事业单位要加快创新深远海人才管理模式,完善深远海人才培育、激励、评估、流动等机制,不断壮大深远海人才队伍;三是综合采用数智化技术运用于深远海人才管理系统,加快数字政府、深远海领域企事业单位数字化转型。
3.改进深远海人才引进机制
一是打造人才创新高地。依托创新园区、科研院所、高校机构等,吸引企业集聚,形成深远海开采、生物制品、光伏、风电、能源等产业集群,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吸引深远海领域高端人才加盟入驻。二是引导各用人单位完善人才聘用制度。设立“筑巢引凤”“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对引进人才提供包括生活住房、补助津贴、子女入学与配偶就业在内的保障支持,并在课题申请、科研开展及成果转化与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与优厚激励。三是注重激发青年人才“双创”热情。通过一系列深远海领域青年人才创业计划,加大青年人才创业补助力度。
我国应从政策端发力,促进产业、创新、人才、资金“四链”深度融合。
首先,围绕深远海创新链、产业链完善深远海资金链和人才链。紧跟深远海创新前沿和需求,锚定深远海产业链发展方向,弥补深远海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资金短板弱项。疏通深远海产业链、创新链每个环节的资金、人才进入渠道。一方面,整合深远海人才链、资金链资源,实现资金的精准投放、运营及回笼;另一方面,链条式优化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使用、保障、流转,从而提高人才、资金等要素在链条中的流动及使用效率。目前,各地就“围绕深远海创新链、产业链完善深远海资金链和人才链”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举措。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推出“海十条”专项金融服务,针对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产业,推出“碳减排再贷款+融资租赁+资金结算”等组合产品。目前,该行海洋经济贷款余额已近1500亿元。浙江象山县实施“青年与海”计划,通过设立海洋经济母基金、打造“象山人才码”提供“六子”服务等,打造海洋人才“引育留用”支持体系样板。
其次,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针对产业链各环节的痛点、卡点、堵点,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致力于精准解决产业链各环节创新需求,从而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诞生。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在实践场景中解决技术难题,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就具体应用场景来看,中交集团构建覆盖海上风电全产业链的原创技术策源地。为解决深远海复杂地质基础施工难题,该集团自主研发吸力桶沉贯装备及智能控制系统,在深远海复杂地质下实现国产方案的首次实战检验,围绕产业链痛点打造创新链。
最后,着重创新支撑深远海“四链”融合的组织模式,构建协同作战的创新生态;建设支撑深远海“四链”融合的转化平台,打造全生命周期的创新服务;壮大促进深远海“四链”融合的投融资规模,培育面向未来的长期资本;激活支撑深远海“四链”融合的智力资源,建立锐意创新的新型劳动者队伍。
1.保障国防安全
为捍卫国家领海主权与维护深远海合法权益,需要全面提升军事防卫能力。首先要做的是推动国防思维由“重陆轻海”向陆海统筹转变,聚焦经略海洋与维护海权。其核心在于构建合成、多能、高效的海上作战力量体系,增强战略威慑、海上机动、联合作战及综合保障能力。同时,需要加强海域主权宣示与国民教育,强化海警力量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在装备上应提升高端武器自主供给与后勤维护水平,全面增强航母、战机、战舰等主战装备的制造与作战效能。
2.保障海上通道安全
保障海上通道安全,需要应对自然与人为双重风险。在应对自然风险方面,应加速智能船舶研发,部署航行风险实时预警系统,并推进深海探测、传感与取样等关键技术创新,以提升航行安全与灾害抵御能力。在应对人为风险方面,着力建设现代化海军,通过远洋护航与联合演习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深化国际合作,与航道沿岸国加强对话、贸易与情报共享;对能力不足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共同提升应对海盗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能力。
3.保障海上信息安全
保障海上信息安全,需要构建覆盖数据保护、执法协同与航行保障等多维度的综合体系。一是在数据安全层面,在现有行业标准基础上,加快制定国家及行业数据安全标准,推动安全技术攻关,并强化数据监管与评估。二是在执法安全层面,加快建设海上网络安全机构与平台,落实责任制与标准体系;推动政企协同识别网络威胁,并与相关国家探索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打击海上网络犯罪与恐怖主义。三是在航行与军事安全层面,依托北斗系统实现精确定位,构建海洋气象综合观测网,运用智能探测机器人进行海底测绘与监测,从而建立智能化风险预警与勘探体系。
在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在深远海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与竞争,将主要围绕积极参与深远海开发治理规则制定、加快构建深远海开发合作网络,以及推动深远海技术竞争与环境治理协同并进等方面展开。进一步来看,深远海开发治理规则制定是加快构建深远海开发合作网络的制度基础,深远海开发合作网络是深远海技术竞争的重要载体,并为环境治理凝聚多边合力,而深远海技术竞争与环境治理又为深远海开发治理规则提供优化方向。
1.积极参与规则制定
为提升制度性话语权,我国应主动参与并引领深远海相关国际规则的构建。一方面,通过资金支持、项目帮扶及人才输送等方式,深度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等关键海洋治理机构的工作,特别是在《BBNJ协定》框架下,积极介入海底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国际规章的磋商与制定。另一方面,应主导相关议题研究,向国际社会系统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融入海洋治理实践,以此突破西方主导的治理叙事,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2.加快构建合作网络
合作网络是落实规则、开展实务的平台。我国应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构建多元对话与协作机制,打造全球海洋治理新平台。在区域层面,聚焦周边海域,重点打造并完善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深化在蓝色经济、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在全球层面,基于现有合作平台,拓展与欧洲、非洲、环印度洋、太平洋岛国及拉美等地区的沿海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协议网络,务实推进在资源开发、科研探测、技术装备及环境治理等领域的项目合作,持续扩大“蓝色朋友圈”。
3.技术竞争与环境治理
技术与环境治理能力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现实基础。我国需要牵头共建联合科研中心与环境监测平台,推动国际技术标准互认。另外,应持续提升深远海技术自主创新与环境治理能力,保持在前沿技术方面的竞争力。在对外合作与开发实践中,应积极推广最佳环境实践与技术,通过绿色勘探开采方案、定期环境评估等方式,努力树立负责任开发的国际标杆形象。同时,加强对企业与公众的宣传教育,提升各方对深海开发战略意义及环保责任的认知,形成国内与国际协同的治理合力。
1.搭建智能监测体系
深远海生态环境监测是科学监管与决策的基础。一方面,在横向维度上,应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多部门协同监测系统与数据共享平台;在纵向纬度上,推动监测机构与网络向沿海市县下沉,形成国家与地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立体监测体系。另一方面,需要提升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能力,通过“产学研用”协同,加强政府、科研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系统开展污染基线调查与生态环境灾害预警工作。
2.推动深远海生态修复
深远海兼具重要矿产资源与独特生态系统,是新型生物资源的宝库,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一方面,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研发沉积物修复、人工珊瑚培育等技术,制定典型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手册,推动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另一方面,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管与成效评估,制定评估技术指南与标准,综合运用遥感、无人机、长期原位监测等手段,对典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与科学评估。
1.完善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应兼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实现全链条规范。事前,健全综合许可与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深海采矿、生物制药等特定行业的技术、环境与财务准入标准;事中,建立主管部门与外交、科技、环保等部门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并强化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明确开发方的预案制定与执行要求;事后,完善行政处罚与生态修复责任规定。同时,需要对标并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及他国立法,推动国内法与国际规则衔接;依托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中国大洋协会、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等相关机构,加快填补“区域”资源调查等领域的规范空白,前瞻性参与规则塑造。
2.加强国际维权
在对外层面,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对存在主张重叠的沿海国家,通过双边对话磋商,制定共同开发规章,平衡维稳与维权。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谈判,提升在深海环保、气候治理等领域的话语权,贡献中国方案。在对内层面,一方面需将国际法原则国内法化,并依据公海自由权益,深化国际海域调查;另一方面,针对他国在南海、东海等海域的非法活动与争端,应组建专业涉外海洋法律团队,并通过定期发布深远海权益白皮书等方式,坚定宣示与维护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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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我国深远海开发的战略与任务研究》,原刊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李志军,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沈睿,中国海洋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部硕士;王伟,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