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廉海技|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本期“勤廉海技”,聚焦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之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谨记“当官发财两条道”,切勿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基本释义
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
违规兼职主要类型
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关于“额外利益”
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列明的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有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案例警示
黑龙江省黑河市原副市级干部姚志波,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厉德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政协原副主席唐小锋,辽宁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孙东克,贵州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李光荣,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车德宇,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资深总监刘烈东,原江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汪德和……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领导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信息,存在违规兼职取酬的不在少数。
党员干部违规兼职,不利于秉公办事,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还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梯墙”。同时,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必须严肃查处。

案例一中,刘某某违规在多家公司兼职且领取报酬,违反了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取酬的规定。同时刘某某还隐瞒兼职取酬的情况,未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违反了组织纪律。

案例二中,王某某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约定在退休后以“兼职取酬”的形式收取贿赂款,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
纪法视频课
纠治违规兼职
拒绝“挂证”取酬
违规兼职行为在时间、精力上会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履行,甚至出现让本职工作为兼职工作服务、开路的情形。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易滋生腐败问题,广大干部职工需引以为戒,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与纪法意识,充分认识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严重性,严要求落实兼职管理有关规定。
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产党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