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停航≠失管!
前言
当前,长江流域进入汛期,水流湍急、气象多变,长期停航船舶易出现走锚、断缆、失控等安全风险,严重威胁长江水上交通与水域生态安全。
根据规定,长期停航船舶是指:
✅ 连续停航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不含进坞、上岸等离水停航的船舶)
本要求全覆盖长江干线所有内河长期停航船舶。
停航前,必须提前报备
1.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提前向拟停航地海事管理机构(信息化系统或书面)报告;
2. 提交材料:《长期停航船舶报告书》、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方案、相关支撑材料;
3. 海事部门核实(必要时现场核查)后,及时向船籍港海事同步停航信息;
4. 报告书内容有变化,立即重新报告。
停航中,杜绝“无人管、无人守”

(图片为ai生成)
1.停泊选址要合规
选安全码头、泊位、锚地、停泊区;严禁在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管线/危险品作业区停泊。
2.证书设备不“躺平”
船舶证书齐全有效;做好船体、机电维护保养;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保持AIS、无线电通信设备开启并值守。
3.值班船员必须配足
内河船舶值班不低于停泊值班要求,船员资质合格、数量足够,确保应急能快速处置(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组织统一管理);严禁无船员在船、脱岗漏岗。
4.特殊时段严落实
汛期、寒潮大风等时段,按海事要求加固船舶、防范走锚断缆。
复航前,严禁“说走就走”

(图片为ai生成)
1. 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报告《长期停航船舶复航报告书》;
2. 完成船舶自查:证书有效、配员达标、设备完好、船员培训到位;
3. 办妥进出港报告手续,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4. 及时向船籍港海事报告复航情况,禁止擅自开航。
这些红线,绝对不能碰!
1. 长期停航不报备、不报变更,擅自停泊;
2. 停航期间无人值守、配员不足、证书失效;
3. 擅自挪位、擅自试航、擅自复航;
4. 违规在禁停水域停泊,妨碍通航安全;
5. 违规使用自备艇,超员、无证驾驶、恶劣天气冒险使用。
长江汛期停泊特别要求
1. 优先选用海事划定的专用停航水域,远离陡岸、滑坡风险区;
2. 采用双缆、双锚加固,定期检查锚链、缆绳,清理缠绕杂物;
3. 封闭加固舱口、通风口,防止江水倒灌致船舶倾斜、沉没;
4. 24小时值守,紧盯水位、流速、气象预警,及时加固/移泊;
5.定期对船用重要设备进行维保,确保重要机电设备随时可用。
(来源:宜昌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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