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廉海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之违规经商办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党员干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也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本期“勤廉海技”,聚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之违规经营商业办企,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切记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坚决不碰党纪法规高压线。



基本释义
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行为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主要是指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等。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相关规定
关于经商办企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23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案例警示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加大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近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干部中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有山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原党组成员卢杰,重庆高新开发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杜国平,中国华电直属单位原专职董事赵伟等;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纪行为的有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潘良严,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 董事长龚乃勤,辽宁省辽阳市委原常委、市总工会原主席梅福春,宁波海关原党委委员、副关长、一级巡视员陈孟裕等。
结合更早期通报案例分析,上述违纪行为呈现出隐身幕后“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股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多种形态。
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比如,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江远新,与杭州全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全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毫无关系,可实际上,这两家公司均是其安排表弟成立的“影子公司”,以便自己隐身幕后、实现权力变现。
有的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原党委副书记、区长宋伯岱,收受某私人企业主送给的公司16.67%的股份,并交由其亲戚代持。
有的到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如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高级专家刘志鸿被“双开”的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
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自古当官发财两条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违规经商办企的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在认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违纪违法时,以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规定”的外延,包括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职取酬”?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件的提前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要根据身份、职务、行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进行判断。第一,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兼职取酬。第二,对于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若有规范明令禁止则不得兼职取酬;对于无明令禁止的行业领域,可能不构成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违法行为,但兼职取酬行为如与正常工作秩序或履职行为相冲突,则需依纪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判断其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违规?
对于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目前国家层面并无统一规定。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违规如何判断,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有规定未遵守的,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二是,看其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比如,在其管理服务领域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等,会影响其职务廉洁性,应属禁止范畴。三是,看是否按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此类人员如果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且依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违规违纪。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党员干部因身份证丢失或身份信息被亲属借用不知情等原因被注册成为企业法人、股东、监事或者其他高级职务的情况;也有买了理财产品不确定是否注册了企业等情况。鉴于此,推荐党员干部定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进行自查。
除“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外,还可通过“天眼查”APP、“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查询,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被禁止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从事营利活动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从事公职活动,就应当牢记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心全意履职尽责,必须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做到取之有道,无愧于公。
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产党员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