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荆州海事局高效处置船舶滞港矛盾纠纷


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5日,长江荆州“三中心”接到船员求助,某船舶抵达荆州旺港码头,计划装载5400吨煤炭。船舶先行完成1400吨煤炭装船作业后,剩余4000吨货物迟迟未能送达码头,船舶被迫在锚地滞留等候长达8天。长期滞港致使船舶既定航运计划全面打乱,持续产生船员工资、停泊管理费、燃油消耗等多项额外营运成本。事发后,船方多次主动与货主协商滞港损失赔付事宜,但双方对补偿计算标准分歧巨大,自主协商陷入停滞。船员维权诉求强烈,双方对立情绪持续累积,纠纷存在激化升级风险。
二、调处过程


(一)快速响应核查
固定案件事实证据

收到维权求助后,长江荆州“三中心”第一时间启动水上矛盾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工作人员赶赴码头、锚地开展实地勘查,逐项核验水路货运合同、船舶滞港时长台账、船舶额外支出凭证、货物延期到港成因等核心材料,完整还原纠纷发生脉络,精准锁定各方权责事实,为后续调解工作夯实证据基础。
(二)组建联合专班
搭建中立协商平台
中心整合海事执法、公共法律服务、航运行业代表组建专项调解工作组,依托“三中心”一体化阵地搭建中立专业第三方沟通渠道。专班分线对接船方、货主双方当事人,同步推进释法明理、诉求梳理工作,全程压缩矛盾处置周期,避免纠纷拖延导致损失持续扩大、矛盾不断发酵。
(三)分众靶向疏导
厘清权责缩小分歧
调解专班采取双向分头沟通模式精准化解对立:面向货主宣讲内河航运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供货滞后引发船舶滞留需承担营运损失赔偿的法定责任;面向船员、船方开展情绪安抚与心理疏导,引导各方摒弃对抗思维,结合行业实际、真实损失理性主张补偿。经过多轮磋商沟通,双方赔付诉求差距持续收窄。
(四)促成书面协议
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
在专班居中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8天滞港对应的损失补偿标准。货主现场作出履约承诺,约定3日内完成剩余煤炭集港,保障船舶尽快完成装货、恢复航运作业。该案实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彻底消除矛盾激化隐患。
三、典型意义

(一)联动机制高效运转
源头化解水上矛盾
本案充分体现“三中心”海事、法庭、长航公安等多方协同优势,形成“海事管专业、公安管秩序、法庭管法律”一体化处置模式,将涉船经济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有效防范矛盾升级。
(二)统筹平衡各方权益
达成三方共赢成效
调解坚持船员报酬优先保障,合理划定补偿标准,既保障船员合法收入,兼顾货主经营实际,又保障船舶顺利复航、运输合同持续履行,实现船员、船东、货主三方共赢。
(三)践行调解优先理念
节约维权司法成本
该案如走诉讼程序耗时数月,各方损失将持续叠加。中心前置非诉讼解纷渠道,快速完成全流程处置,及时止损减损,大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四)延伸法治宣传触角
优化航运营商环境
本次调解是长江海事局“预防为主、多元协同、规范高效”水上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中心依托纠纷处置同步开展行业普法,强化市场主体规则意识,以“解纠纷+普法律”模式规范水运市场秩序,夯实长江航运法治化营商环境根基。

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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