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船长心太大了:航行途中燃油耗尽!开航前自查岂能流于形式



航行途中燃油耗尽?
开航前自查岂能流于形式
武汉阳逻海事处

PART 01

案例回放


船舶轨迹回放 智管平台截图
6月28日0020时许,某散货船上行途经湖广水道(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992千米)时,因燃油耗尽主机丧失动力,船舶被迫在主航道内抛锚,通航风险骤增。
武汉阳逻海事处智管单元第一时间捕捉船舶动态异常,及时提醒上下水船舶进行避让,同步协调就近加油船赶赴现场开展应急供油,快速消除航道阻滞隐患。船舶加注燃油恢复动力后,驶往指定水域锚泊休整。
本次险情从发现预警、现场应急补给到船舶安全撤离航道全程处置高效,未发生船舶碰撞等次生风险,危机平稳化解,通航秩序快速恢复。
PART 02

二、原因剖析



执法人员登轮检查 甘俊 摄
待险情态势稳定后,白浒山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迅速登轮开展现场核查询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开航前自查表等资料,分别向船长、轮机长等相关人员细致核实航次油料核算、开航检查、途中设备巡检等关键环节,并对船舶情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该船机舱燃油箱液位计已损坏,无法精准读取存油数据,油位情况长期存在误差。同时船员未规范落实开航前安全自查,轮机长未认真核对实际存油、测算航次耗油量,仅凭过往经验盲目开航,设备故障与自查缺位双重问题叠加,最终油料耗尽滞留航道。
一、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开航自查流于形式
燃油存量、机电工况是开航自查必查项目,该船船员简化操作流程,未逐项核对油料储备,心存侥幸冒险续航,直接诱发险情。
二、机舱计量设备损坏,油量测算存在偏差
船舶燃油箱液位计长期损坏未维修更换,缺少可靠油位监测装置,船员无法准确掌握舱内燃油存量,天然形成油量估算误差,为航行缺油埋下设备隐患。
三、企业安全管理缺位,日常管控不足
船舶船员长期依靠经验航行,企业未常态化开展油料管理、开航自查实操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地,源头风险管控缺失。
PART 03

海事安全提醒

相关法规要求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第3篇 日用燃油柜应设有自闭式的液位计,如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应设有防护罩。液位计不得用塑料管制作。
2.《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安全航行提示

1. 做实开航前全项自查,兼顾设备与油料核查。开航自查必须将燃油液位计等计量设备纳入检查范围,若发现设备损坏,须第一时间维修更换,故障未消除前不得开航;同时核算航次耗油量,足额预留应急燃油,杜绝仅凭经验估算油量。
2. 航行途中定时巡检机舱,实时监控燃油液位,油量不足时提前驶入正规停泊区、锚地补给,严禁冒险航行。
3. 航道为专用通行水域,禁止随意抛锚。若突发动力故障,第一时间向海事报备,在条件允许前提下优先驶离主航道再锚泊。
4. 航运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建立船舶机电设备定期维保台账,定期检修更换燃油液位监测装置;常态化开展船员培训,讲解计量设备故障处置、开航自查规范流程,定期登船抽查设备维保、开航自查落实情况,从源头杜绝同类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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