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严监管时代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防范思考


文/刘伟明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5期
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银行业强监管和严监管压力明显。以2025年为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示的银行业机构罚单共计4977张,罚没金额共计26.72亿元,其中,处罚机构2546家,处罚个人3927人。当前形势下,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高企,亟须认真防范。
当前,银行业经营管理内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同时,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在实务中趋于刚性,这些因素综合叠加使得银行从业人员被问责的概率大大增加,进而造成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表现更加多样化。根据笔者梳理,严监管时代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罚”制度的严格落实显著提升了银行从业人员被监管处罚的风险。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行政处罚的力度空前强大,真正让金融监管“长牙带刺”。《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等第一道防线合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又在第九条明确了第一道防线负责人的首要责任。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在处罚商业银行的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在此氛围下,“进场必罚,罚则双罚”成为一种常态,“双罚”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因此,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者面临着越来越重的行政处罚风险,个人职业的合规风险愈发重要。
因监管处罚引发银行从业人员产生各种“连带”责任风险。随着金融严监管和强监管的不断深化,金融监管部门已建立并完善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履职和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体系,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如在职务升迁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银行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更高级职务;在薪酬管理方面,《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因此,受到监管处罚的银行从业人员在任职和薪酬方面将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银行从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进一步增大。自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不断加大,为数不少的银行从业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最为突出)受到刑事制裁。银行从业人员经常触犯的职务犯罪如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均属金融领域典型的行政犯罪,即行为人必须以违反金融领域的行政法规为前置性条件,且行为危害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给予刑事处罚。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直接将银行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与业务合规密切挂钩,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商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因此,当前形势下,银行从业人员严重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明显增大。
银行从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商业银行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趋于现实。相比上述三种职业风险,实务中,银行从业人员因违规造成机构损失进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为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从业人员没有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八条分别规定了银行从业人员因收受贿赂、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认定银行从业人员只有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重大财产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数额上,应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劳动者的收入情况等因素。2020年2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酌定某银行从业人员胡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需要承担15%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此观之,银行从业人员因自身过错特别是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银行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越来越趋于现实。
当前形势下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转型给银行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带来的微观方面原因,还有银行从业人员长期养成的合规意识薄弱等主观原因。
复杂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是引发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直接原因。受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净息差不断收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持续下调等影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和净利润总体增速放缓,部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遭遇瓶颈,各类风险暴露较为明显。这在商业银行有关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由于部分商业银行市场定位以及所服务客户自身经营不利的影响,信贷资产质量明显下降,并且同时体现在存量业务和新增业务两个层面。银行从业人员面对信贷终身问责制时将出现各种职业风险。实践中,除了对不良贷款承担罚款、纪律处分等各种内部责任外,当前银行从业人员最主要的外部法律风险是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从业人员的个人监管处罚。
合规意识薄弱是引发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银行业“例外论”“特殊性”“优越性”“无关论”“业务需要论”等错误论调甚嚣尘上,行业“潜规则”和不正之风盛行。在此环境下,银行从业人员合规意识较为薄弱,存在“法不责众”心理和“比烂”心态。长期形成的“重业务、轻合规”的习惯导致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不断触碰“合规红线”、践踏“合规禁区”,进而造成此前银行业市场乱象丛生。在当前形势下,若再对违规违法后的相关责任承担抱有侥幸心理必将面临较大的职业风险。某种意义上说,合规是银行从业人员防范职业风险的最有力“武器”。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不完善是引发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银行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薄弱与其所在机构内控合规管理不完善存在重大关系。部分商业银行长期重效益轻合规,内控合规要求常常为业务发展让路,不能根据内控合规管理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模式,未能为内控合规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内控合规管理人员。部分商业银行在绩效考核方面存在重规模、重业绩、轻风控、轻管理的经营导向,过度关注考核结果、过度重视存贷款规模、过度重视指标形式,导致银行从业人员为完成考核目标而引发职业风险。同时,对内控合规部门没有专门的考核机制,出现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部门评价内控合规部门的情况,或者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进行考核,不利于内控合规独立性,或者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内控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内控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结合2020年9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笔者认为,应从合规管理、提升自律、廉洁涵养等几方面着手,加强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从业人员职业风险防范工作。商业银行应深刻理解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与其经营活动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密不可分,帮助从业人员防范和化解职业风险是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基石。应持续强化本行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强化本行合规规范严格执行、有效落实,有针对性地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确保从业人员不能违规、不能犯罪。应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做实做深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不断更新排查工具和方法,发现从业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威慑其不敢违规、不敢犯罪。应加强从业人员思想疏导,主动了解员工生活工作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员工做好职业规划,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引导其不想违规、不想犯罪。
银行从业人员应主动提升自身自律意识。银行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要远离“黄、赌、毒、黑、传销”以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从业人员应恪守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高度警惕工作中的“潜规则”,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禁对客户“吃、拿、卡、要”,严禁有账外经营或违规套取费用资金等行为。银行从业人员要全面提升自身合规意识,将内控合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合规成为一种习惯和品德。同时,要结合自身岗位加强对相关合规规范的认真学习和严格落实,主动防范工作中的合规风险引发的监管处罚和刑事责任风险。
银行从业人员应全面提升自身专业素养。银行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到职业风险背后的本领恐慌和能力不足问题,持续提升自身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学中干”“干中学”的理念,通过实践不断锤炼自身品格、补充专业知识和增长实务能力。银行从业人员应重视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行的时代背景下,通过主动学习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树立流程思维和底线思维,提前识别和主动防范相关职业风险。还应注重财会思维的培养,在数字经济时代,增强自身数据思维和分析应用能力,进而更加精准预测、分析和判断相关风险。银行从业人员应将自身打造为“产业专家”或“行业专家”,在与客户的直接沟通互动中提升风险感知和防范能力。
银行从业人员应弘扬清廉金融文化精神,立足自身工作岗位积极勤勉尽责。银行业从业人员要深刻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忠实、勤勉和合规义务的要义,积极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本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应弘扬清廉金融文化精神,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勤勤恳恳、踏踏实实,通过勤勉尽责实现自身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应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为天职,竭诚为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编辑:时磊 时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