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着力破解内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内河交通安全水平,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到2030年,内河交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应急能力等大幅提高,形成安全可靠、监管高效、保障有力的内河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十五五”时期内河交通事故数量比“十四五”时期下降50%以上。到2035年,内河交通基础设施规模质量、技术装备、智能绿色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安全韧性整体跃升,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实施船舶安全性能提升工程。完善内河船舶技术规范体系,全面提升内河船舶抗风等级、抗沉性能、重要设备等安全技术要求。优化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关键技术指标,推广应用标准船型,加快推进现有安全条件差的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淘汰更新。严格落实内河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质量要求,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强内河船舶专业化检验机构建设,提升船舶检验履职能力。严格“一船一档”管理,确保所有船舶证书齐全,安全性能可靠。研究完善新能源船舶电池系统、推进系统等核心部件技术标准体系。逐步推动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新能源动力船入级管理。
(二)实施航运配套设施提升工程。加强内河航道建设维护,规范有序开展航道疏浚、浅滩礁石整治,提升高等级航道达标比例,满足安全通航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内河航道、码头、锚地、船闸时,要将配套安全应急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规范设置助航标志,相关高风险点位安装视频监控,提升内河导助航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实现高等级航道岸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基站、可遥测遥控航标、电子航道图和移动通信网络有效覆盖。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山区湖泊等客流量较大区域建设专用通信网和安全信息播发系统,完善视频监控点位布设,并将监控数据与相关部门对接共享。完善内河交通气象观测监测站点布局,提高客渡运水域恶劣天气短临监测预警能力。建立与内河交通安全相适应的港口、锚地、船闸等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体系。2026年底前,设有客运航线的地级市完成客运航线致灾天气短临预警及叫应机制建立工作。
(三)实施从业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并深化实施内河水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依法不得上岗作业。因地制宜发展内河船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高素质内河船员队伍培养。优化内河船员分等分类管理和从业年龄政策。鼓励内河水运企业建立稳定的自有船员队伍。加强内河船员权益保护,改善在船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完善高端人才引进政策保障。
(四)实施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编制,制定实施水上应急力量配布标准,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水上应急力量,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助打捞船艇、无人机、无人船等装备配备,尽快提升内河及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搜救和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协调、指挥体系,建立完善水上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水上应急处置及时高效、有力有序。建立适应需求、科学部署的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动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参与重点客渡运水域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客流高峰时段,进一步强化内河重点客渡运水域应急力量配置,第一时间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2027年底前,实现重点涉水县(市、区、旗)水上应急待命点有效覆盖。尽快实现内河主要港口、重点航段应急力量到达时间降低到45分钟以内。
三、全面强化安全运行管理
(五)实施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持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围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完善交通运输执法和监管协调运行机制。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并严格落实各类内河水域监管力量履职要求,加强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监督。综合考虑船舶类型、通航环境、渔业生产活动等因素,优化重点水域交通组织,推广分道通航等定线制措施。加大水上施工等涉内河航道生产作业活动监管力度,强化内河航道安全保护。加强智慧海事监管系统在全国内河交通安全领域的应用,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建立完善内河交通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实施守信联合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完善客货运船舶、公务船舶、施工船舶等各类型船舶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运营管理,实施重点航线“一线一策”、重点船舶“一船一策”。
(六)实施客运安全韧性提升行动。建立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客船和渡口专人现场监管制度。加大内河客船和客运码头、渡口等重点对象、部位检查力度,加强重点水域巡查。完善地质灾害、蓄泄洪等会商研判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全面实施客船签单发航制度。严格落实客船安全设备配备要求。企业新开客运航线前应当系统评估安全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新开航线。2026年底前,实现现有客运航线和渡口安全运行条件全面评估,对无法完成问题隐患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七)实施绿色智能安全发展行动。大力推进内河交通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内河交通绿色智能转型发展。强化船舶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全过程安全管控,健全完善仓储运输、加注作业、运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推进人工智能在内河交通全要素、船舶全生命周期运用,积极拓展辅助驾驶、自动避碰、智能值守、智能监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内河交通安全领域应用。加大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岸基人员等专业人才培养。
(八)实施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动。推进水运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强内河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宏观调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船舶适航、货物适运、船员适任制度要求,强化对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的岸基技术支持和远程动态监控。全面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随船和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内河客渡运、危险货物运输等船舶及岸基智能监控设施配备应用。
四、全面强化组织保障
(九)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内河交通安全统筹协调,将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26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内河重点水域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类水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县、乡人民政府要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逐船登记造册、分类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严肃查处。持续推进建桥撤渡。
(十)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坚持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交通运输部依法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气象、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共同抓好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求,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内河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保障等需求。
(十二)培育内河交通安全文化。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和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和典型问题曝光力度,提高全民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倡导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出游。重点水域地区领导干部应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引导企业、群众安全有序参与内河交通安全相关活动。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内河交通安全工作全过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强化协同配合,细化任务措施,确保落地见效。交通运输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一省一策”落实。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2026年7月2日

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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