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解读
7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内河交通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河交通安全工作。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内河交通安全工作,全国内河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内河交通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应急管理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意见》。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四大工程、四大行动、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到2030年,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管理水平、应急能力大幅提高,事故数量同比下降50%以上。到2035年,内河交通基础设施规模质量、技术装备、智能绿色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安全韧性整体跃升。
第二部分,四大工程。围绕“船舶性能、基础设施、人员素质、应急能力”四个维度部署重点任务,提升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实施船舶安全性能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提升船舶抗风等级和抗沉性能、强化船舶质量管控和检验管理等。二是实施航运配套设施提升工程。主要包括强化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信息和通信建设投入等。三是实施从业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四是实施应急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加强应急力量配备、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应急力量等。
第三部分,四大行动。围绕“监管执法、水上客运、绿色智能、企业管理”四个领域部署攻坚举措,通过强力治标推动形成长效治本。一是实施监管能力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等。二是实施客运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加大客渡运水域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实施客船签单发航制度等。三是实施绿色智能安全发展行动。主要包括强化绿色能源全过程安全管控、推进人工智能在内河交通各领域应用等。四是实施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加强对船舶岸基技术支持和远程动态管控、推行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随船值守等。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提出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内河重点水域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相关责任,坚持各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培育内河交通安全文化,加大宣传教育、案例警示和典型问题曝光力度,引导企业、群众安全有序参与内河交通安全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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