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为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规划衔接与空间统筹、规范压覆审批、科学高效开展压覆补偿工作、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四个方面对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衔接已有矿业权设置和矿产资源规划,提前处理开发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矛盾,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情形。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主动为社会提供压覆查询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此外,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矿产资源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因勘查选冶等配套工程项目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的压覆审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通知》规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纳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等确需压覆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涉及压覆由自然资源部出让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他情形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有效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加强协商,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压覆补偿评估。鼓励矿业权人、建设单位采用先进的勘查开采技术或工程建设技术,避免、减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压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及利息,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及时进行压覆查询。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内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在批复建设用地时告知压覆管理有关要求。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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