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丨通知+全文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暨开展第一批创建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暨开展第一批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创建示范活动,文化和旅游部对有关创建示范项目进行了清理优化,保留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示范项目,原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6个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现将《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包括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两个子项目,突出对地方产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的综合评价。通过高标准创建产业发展势头好、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激发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举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重点围绕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旅业态、发展壮大经营主体、提升项目发展质效、深化贸易投资合作、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促进各地结合自身优势,探索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三、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第一批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创建对象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工作务必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并适度加强区域统筹。请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创建对象备案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四、此次清理优化后,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是文化和旅游部在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唯一保留的创建示范项目。本通知印发后,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6个原有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已获得相关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将保留称号并按照原有规定有关内容继续实施管理;获得相关创建资格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地区和单位,创建资格自行终止,不再进行验收命名,相关地区和单位不得再使用已终止的创建资格进行宣传。鼓励相关市、县申报创建第一批示范区、示范单位。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李学斌
联系电话:010-59881406、59881784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4日
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为规范做好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发挥标杆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高标准开展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激发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举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创建要求
(一)创建周期和数量
2035年前,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具体工作由产业发展司负责。每批创建期为2年,期满验收并择优认定。原则上,每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认定数量不超过10个,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认定数量不超过40个,合计不超过50个。
(二)创建范围和申报主体
示范区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县、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以及国家级新区(以下统称市),申报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
示范单位创建范围为县、县级市、设区市的区、旗(以下统称县),申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三)基本条件
1.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自愿申报开展创建工作。
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扎实有力,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较为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3.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整体发展水平在本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级地区中居于前列,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
4.近2年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未发生过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三、创建程序
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报创建。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创建通知,符合条件的市和县自愿申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评审,择优确定不超过3个市为示范区创建对象、不超过6个县为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二)创建提升。确定为创建对象的市和县采取积极举措推进创建工作,着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支持创建对象提升发展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三)验收认定。创建期满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创建对象的创建成效进行初审,从中遴选推荐1个市和3个县报文化和旅游部验收。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对创建成效和创建方案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验收,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监督,对评估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市、县,由文化和旅游部分别认定为示范区、示范单位。
(四)示范推广。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示范带动其他地区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交流学习,营造激励先进、互学互鉴、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五)动态管理。对认定后工作推进不力、产业发展水平明显下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将进行约谈督促。督促后2年内仍无实质改观的,撤销认定。
四、创建任务
确定为创建对象的市和县要以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正确发展方向,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品供给能力,完善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在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旅业态、发展壮大经营主体、提升项目发展质效、深化贸易投资合作、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补短板强弱项扩优势,探索产业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形成具有示范意义、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做法。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决策部署,规范开展本地区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层层搞创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把评审关,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全面客观评价有关市和县发展情况。要注重创建过程,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指导和培育,以创建为抓手推动本地区文化和旅游产业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三)申报主体要立足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建方案,确保设定目标可实现、创建任务能落实。创建工作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得大肆举债搞创建、脱离实际上项目,坚决杜绝盲目铺摊子,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组织创建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告。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编辑:李凤
审核:邓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