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观察】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广东探索”为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重要样板

“综合查一次”“亮码入企”“企业安静生产期” 等这些广东的执法创新实践,近日得到了权威专家的系统性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表示,广东率先意识到行政检查对企业的“干扰性”问题,其整合检查、数字赋能的探索为国家层面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样板。
针对广东从“严管”向“善治”的转型目标,赵鹏认为关键在于避免僵化与一刀切,并建议广东应继续发挥敢为人先的精神,在新赛道新领域制度供给与监管体制改革上贡献更多“广东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
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近年来我国在营商环境领域的立法密集推进。您如何评价当前营商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下一步立法重点应在哪里?
我理解,近年来涉及营商环境领域的重要立法远不止您提到的这些。例如,《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市场活动从主体登记、产权保护、交易规则等各个方面法律更加系统;投资、金融、商务、税收等领域也有大量的法律成功制定或者修订。这些都使得支撑我们营商环境的基础规则体系更加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则是另一层面的重要努力。它们主要不涉及对基础规则的优化、调整,而着眼于对营商环境建设中一些重点、关键症结进行对策式的治理。
因此,评价营商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可以从这两个层面来看。就前者而言,应当说,我们目前的法律框架已经搭建得比较成体系了。接下来需要做的,一方面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如商业航天、人工智能、数据等方面探索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则需要考虑因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来改革优化既有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例如,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的发展都需要我们大力改革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就后者而言,我们也还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策治理性的立法去解决。例如,针对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堵点、卡点,我们就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立法去规范。
广东出台了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三大方案,法治化方案提出18项具体措施,包括强化新赛道新领域制度供给、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等。从专业角度,您如何评价这套“组合拳”的设计逻辑?
《广东省2026年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基本逻辑在于从健全规则供给、优化监管执法、强化权利保护等三个方面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一,从健全规则供给方面,既强调通过提升政府立法质效、强化法规规章政策审查评估等来提升规则供给的质量,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又强调在新赛道新领域、粤港澳规则机制“软联通”等重点领域加强制度供给,从而为相关活动的开展提供相对确定的法律环境。
其二,在优化监管执法方面,既继续深化已经开展的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又通过分级分类监管、推广应用非现场执法系统、实施精准监管等来常态化地推进涉企监管方式的完善。与此同时,还强调通过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等来加强对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通过监督的强化倒逼监管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
其三,在强化权利保障方面,主要是通过全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异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等来有效地保护产权,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增强投资和开展交易活动的信心。
广东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探索了“综合查一次”“亮码入企”“企业安静生产期”等做法。从全国视角看,广东这些探索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广东的这些探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复制推广价值。过去,国家层面法律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主要集中于作出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对企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决定。行政检查活动被认为是一种过程性的、对企业合法权益似乎影响不大的活动。但事实上,过于频繁地检查显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干扰。检查过程中即时提出的、未在最终执法文书中体现出来的各种管理要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广东较早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探索出一条以整合检查活动、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借助数字技术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和可追溯等为基本思路的规范方案,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非常好的前期探索。
当然,现有的实践主要围绕防止过于频繁地检查,降低检查活动的干扰性而展开。下一步,可以思考在如何推动行政检查更精准地发现问题,更有效地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上发力。
广东提出从“严管”向“善治”转变。在您看来,“善治”的法治内涵是什么?从“严管”到“善治”,最关键的制度突破在哪里?
善治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方面,法律和监管规则本身要不断地与技术特征、产业现实、商业生态等进行调适,确保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契合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法律的普遍性要求适用到具体的场景时,需要按照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的要求,全面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积极合理地运用裁量权给出一个确保个案正义的结论。其关键在于避免僵化、避免一刀切,按照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解释、执行法律并在适当的时候推动法律规则与经济活动的现实动态适配。
广东经营主体已突破2000万户。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规模,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哪些特殊挑战?法治供给能否跟得上市场创新速度?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通过法治机构的执法司法活动来有效保护产权、执行合同、推动公平竞争、实施有效监管。但是,面对海量的市场主体,无论是政府的监管执法资源,还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争议的资源都是有限的。
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完善法治体系本身,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提高司法活动解决纠纷的效率。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通过法治来撬动其他治理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我理解,就是意识到,经济活动的规范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还需要信用体系等社会“自我规制”的机制。当然,中国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在于,我们不能消极地等待这类机制由社会自发形成,而需要政府积极的培育。同时,法治体系也需要建立与这些社会自我规范的链接点,通过法治来撬动、引导它们的运行。
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格局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哪些独特的制度难题?
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格局,对于营商环境建设的意义需要全面地看待。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它虽然带来了一些挑战,但应当被视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战略资产”。
当然,三地法律体系的差异的确给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一体化带来了一些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做到合理的区分。我们需要科学地区分哪些是必要的缓冲隔离,哪些可以推进规则衔接与监管互认,以及哪些可以在大湾区范围内尝试做一些特殊的安排等不同层次的问题,从而更加精准地分类施策。
如果用一句话总结您对广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观察和建议,您会说什么?
广东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自古就有敢为人先的改革先锋精神,当下的未来产业、新兴产业也蓬勃发展。期待广东不断探索与新技术新业态相适配的制度规则,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贡献“广东经验”。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