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警惕财富陷阱 远离非法金融——从12个典型案例看非法金融活动新手段(下)


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6期
为严厉打击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发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从2024年起,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担当尽责、通力协作,一批重大案件得到有力查处,一批重点风险实现精准拆弹,一批存量隐患得以实质化解,高压震慑成效进一步彰显。
当前,涉非风险总体可控、形势整体平稳,但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滋生非法金融活动的土壤彻底铲除还有一个过程,风险反弹回潮问题不可掉以轻心。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知非防非拒非的意识和能力,在2026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到来之际,特选取典型案例集中剖析,加强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2026年,警方侦破一起特大虚假商业险诈骗案。该犯罪团伙自2025年7月起,在无保险经营资质情况下,注册名称与正规保险公司高度相似的公司(如“太保某某某”“平安某某某”车辆服务公司),模仿正规保险公司运营模式,将该公司的“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以低价商业车险的名义对外销售。在实际理赔环节,该公司设置多重门槛,包括要求事故车辆只能去指定汽修厂,不接受任何4S店维修理赔,超过12小时未报案拒绝赔付等,出现很多拒赔或者不赔的情况。
经查,该案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地区,受害车主超1.5万人,涉案金额达4500余万元。最终,102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文,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业务,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与正规车险存在本质区别。
部分不持有保险牌照的“统筹公司”,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故意混淆交通安全统筹与正规保险的区别,在与社会公众签订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中承诺发生事故后由其赔付。实际上,“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继续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将由责任方先行赔付,再通过诉讼要求“统筹公司”赔钱。
在购买车险时,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查验经营主体是否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高度警惕业务合同中刻意回避“保险”字样而使用“保障”“统筹”“互助”等表述的产品。(北京金融监管局供稿)
杜某未经批准自行设置“中国平原银行”标识LOGO、中英文名称,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所谓“平原房贷保”产品,声称申请使用房贷保,房贷可降20%~50%,上传个人资料提交申请后,会告知房贷降低额度。为增加可信度,杜某通过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谎称“中国平原银行”经监管部门同意筹建,已向多省领导同志书面汇报,与人民银行、汇金公司等开展沟通联系,已向雄安新区表达了总部注册意向,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达成合作协议,准备联合办公等。
2022年5月,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经查,杜某冒用“银行”名义对外宣传,虚构办公地址、合作机构、高管人员,伪造业务资质,非法收集消费者身份、财产等敏感信息。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平原银行”尚未开展实体企业筹建活动。5月26日,监管部门发布公告,明确“中国平原银行”是非法的,向群众提示相关风险,强调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银行机构、不得从事银行机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监管部门公开辟谣、依法警示后,杜某非但没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反而通过自媒体平台持续发布虚假声明,谎称将与监管部门对接消除误会,企图继续混淆视听、蒙蔽公众、对抗监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法治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月28日,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杜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主流媒体跟踪报道,澄清不实信息。“中国平原银行是假银行”相关话题两度冲上新浪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1.4亿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业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银行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未经审查批准,筹建银行机构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坚持依法准入、合规经营。国家对金融机构设立、金融业务开展实行严格准入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举措,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非法金融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各类市场主体要深刻汲取教训,树立法治意识,明确法律红线,严禁未经许可涉足金融领域,坚决杜绝冒用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牢记正规金融机构均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可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正规查询渠道核实机构资质。面对各类互联网平台金融宣传、陌生金融业务推广务必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财产等敏感信息,通过持证银行机构网点、官网、官微、官方APP等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可及时向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金融监管局供稿)
自2024年4月起,麦某等人成立的新疆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代人偿还银行贷款”为名义,通过微信群及“人传人”等线上线下方式,以收取贷款本息20%~35%的资金及2000元手续费,并要求参与者在指定超市消费、办理消费积分卡等,承诺向参与者每月支付还本付息金额,直至参与人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公司收取的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通过麦某、热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流转,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的代偿款、商贸公司人员工资及麦某等人的私人投资等。截至案发,累计吸收资金达1.03亿元,涉及2400余人,覆盖新疆10个地州,且涉案群众多为少数民族。
2025年2月5日,新和县金融监管支局接到银行反映的线索后第一时间报告。2025年4月,阿克苏新和县财政局和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对阿克苏某商贸公司进行了行政、刑事“双立案”,犯罪嫌疑人麦某、热某二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目前,已成功追回涉案资金5172.93万元。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法不断翻新,以“解债”为名义的非法集资人利用债务人急于偿债的心理,声称能“代偿贷款”,并要求先支付大额费用或保证金,其本质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犯罪分子设计的“消费积分卡”,以及以消费积分卡中的积分额度在关联超市抵扣消费等约定,其目的是通过复杂的协议约定迷惑缺乏金融常识的群众,从而放松警惕,投入更多资金。
同时,贷款以客户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一旦公司无法履约,银行只认“谁贷款谁还款”,客户将独自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征信受损等严重后果。债务人遇到债务压力,应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切勿轻信任何“解债”机构。所有承诺“花小钱解决大债务”的商业活动,其本质都是以高额收益吸收资金的非法金融活动,需要高度警惕,避免财产损失。(新疆金融监管局供稿)
2024年初,李某等人精心编织了一个“无本生利”的陷阱。他们伙同非法贷款中介,以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为诱饵,与目标人群签订借款协议,核心套路是引导甚至“协助”他们从银行套取资金,再转手“投资”给自己。
该团伙目标明确,主要瞄准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年龄偏大、信息相对闭塞且防范意识薄弱的人群。锁定目标后,非法贷款中介为这些借款人批量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工作证明、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等全套贷款申请材料。利用这些精心包装的虚假资质,他们在当地多家银行网点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主要为线上办理,并为部分贷款在4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保证保险,以提升信用、骗取授信。由于部分线上贷款产品审核存在漏洞,未能完全联网核验房产、车辆等信息,使得这批虚假贷款得以成功套现。
在一年内,李某团伙通过此手法非法吸收资金5366万元,涉及投资人124名。值得注意的是,其中3609万元直接来源于被骗取的银行贷款。然而,所谓的“高额投资”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游戏。当李某团伙资金链断裂,停止为借款人代付贷款本息后,投资人不仅无法获得承诺的回报,更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纷纷逾期,最终背负沉重债务并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2025年初,大同金融监管分局集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违法犯罪。在山西金融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分局与警方联合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截至目前,警方已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类犯罪以“协助贷款并投资”为幌子,实质是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的叠加。参与者不仅可能损失资金,还会背负个人债务和信用污点,陷入双重困境。
非法中介通过伪造资料帮助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推高金融机构坏账风险,该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借款人与中介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警示,金融消费者必须树立理性借贷观念,任何声称可以“包装资质、百分百下款”并引导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的,均为高风险信号,务必远离。投资理财应使用自有资金,并通过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山西大同金融监管分局供稿)
(编辑:时磊 时旭)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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