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海事局关于实施海事违法行为“学法减罚”的通告
为深入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原则,持续优化安庆辖区内河航运营商环境,提升航运从业人员法治素养,践行包容审慎柔性监管,安庆海事局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事违法行为“学法减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安庆海事局管辖水域内发现海事违法行为;企业当事人仅限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船舶管理负责人参学;自然人船员需本人全程参加学习考试。
二、准入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学法减罚”:
(一)具有十类违法行为情形的,且对应情形为裁量基准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两类;
(二)当事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无拒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等情形;
(三)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引发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
(四)当事人未被列入海事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名单且信用未修复;
(五)无其他法定不得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三、禁止适用情形
存在下列任一情况,不得适用“学法减罚”:
(一)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相关违法案件;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阻碍执法、暴力抗拒公务;
(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水域污染、航道设施损毁等严重后果;
(四)当事人处于海事失信惩戒期内。
四、适用违法行为及条件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适用条件:国旗悬挂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升挂或使用的国旗轻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尺度的);
(二)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适用条件:未如实记载本船普通船员履职情况的);
(三)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适用条件: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离船船员正在返回途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值班船员向船公司或船长报告后,在接班人员登轮前离船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适用条件:船舶电台执照过期,仍继续使用在证书记载的相关无线电设备,且已主动申请换发证书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紧急情况消除后未及时关闭无线电台(站)的;船舶电台执照注销或者撤销后,设置、使用人或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拆除船舶无线电设备的);
(五)不遵守航行规则的(适用条件: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及时补报的);
(六)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适用条件:在非重要水域的非重要时段内,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呼叫未应答的;占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进行与航行作业无关的通话交流,可以叫应,并未对其他船舶通信造成干扰的);
(七)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适用条件:客船、危险品船、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外的船舶实际富余水深不足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一半);
(八)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适用条件: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
(九)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适用条件:未随船保存3个月及以前航次的船舶自查记录的;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规范开展开航前自查,如部分项目未自查的);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适用条件:在非重要水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五、学习与考试要求
学习要求:申请人可选择线上、线下两种学习渠道,学法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实行一案一学、匹配对应违法案由定制学习内容。
考试规则:申请人可选择线上、线下两种考试渠道,统一闭卷考试,年满60周岁人员可申请开卷,考试时长6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合格。
六、相对人须知
案件当事人与参学参考主体必须完全一致,严禁代学、代考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次“学法减罚”资格。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
2026年7月27日

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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